川府发[2020]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3
文号:川府发[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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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现将《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3日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21号)精神,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州)、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财政分配关系,支持市县政府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缓解财政运行困难,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现就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调动省与市县两个积极性,稳定分税制改革以来形成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收入划分等一系列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


  (三)稳步推进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按照中央统一部署,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完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增强各级政府落实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政策的能力。


  二、主要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分享比例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调整增值税收入划分的通知》(川府发[2016]29号)确定的2—3年过渡期到期后,对除金融保险业增值税之外的其他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省与市(州)、扩权县分享比例不变,即省与市、扩权县(不含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分享比例为35:65,省暂不参与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民族自治县和民族待遇县其他增值税收入分享;金融保险业增值税收入地方50%部分,仍然由省与市(州)、扩权县按50:50的比例进行分享。


  (二)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长效机制,结合财政收入形势确定退税规模,按照现行省与市(州)、扩权县财政体制保持分担比例不变。在此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权责对等的原则,合理确定省以下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切实减轻各级财政压力。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三)理顺省与市县财政体制。通过扩大省与市县共享税种范围、提高部分税种的省级分享比例、完善税收收入征管体制等措施,进一步强化省级财政宏观调控能力,有序提高省级财力比重,形成以共享税为主、专享税为辅,共享税分享合理、专享税划分科学的省与市县收入划分体系和均衡协调的省与市县财力格局。中央下划地方的消费税收入先列省级。完善包括省属国有企业在内的重点企业的税收分享机制。建立转移支付省级再分配与现行财政体制、事权划分相协调的机制。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另行研究制定。


  (四)加强税收收入征收管理。坚持依法治税,加强省级税务征管稽查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全省税收的稽查力度。省级对各地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混级混库、违规多征超征、违规减免缓征等行为开展稽查,对存在的问题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查补的违法违规收入除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五)加强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征管可控的前提下,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合理确定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到税务部门的范围,对依法保留、适宜划转的非税收入项目成熟一批划转一批,逐步推进。强化相关职能部门非税收入征管主体责任,加强非税收入征管稽查,确保各项非税收入征管政策全面执行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财政厅要加强对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抓紧制定落实改革措施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协同配合,督促指导本级部门和辖区内县(市、区)全面贯彻落实。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全力配合改革,协助做好对各地区各行业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监测。


  (二)严肃财经纪律。财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人为干预税收和非税收入征管、突击做基数。各市(州)要按本方案要求推进改革,严肃查处干预企业经营、操纵税源分布、地方市场保护等违规行为,防止为了短期和局部利益,搞违规政策洼地。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改革后税收征管工作,严厉打击虚开发票和偷逃骗税行为,坚决堵塞征管漏洞。


  (三)推进配套改革。各市(州)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本地区财政管理体制,理顺各级政府间收入划分关系,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应对当前经济下行压力的关键之举,调整省与市县收入划分改革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的重要保障。各地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抓好本方案的贯彻实施工作,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省与市县财政关系,为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创造条件,确保让企业和人民群众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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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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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