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
发文时间:2019-04-0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10

2018年,四川省税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紧紧围绕依法行政工作要求,确保将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一、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执行“坚决依法收好税、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坚决打击偷骗税”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防止虚收空转、寅吃卯粮。


  (二)持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精神,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积极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优化审批流程,提升审批效率,让纳税人充分享受“放管服”改革红利。全省办税服务厅全面实现“一厅通办”模式,覆盖主要税种申报、发票办理、“一照一码”登记信息确认、实名信息采集等主要涉税业务,实现全省办税服务厅“加快升级为统一面向纳税人服务的办税综合体”的工作目标。制定发布5大类116个“最多跑一次”清单事项,确保大多数纳税人可以在办税厅前台“一次办完”,积极推动网上办税便利化,积极探索24小时自助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非工作时间办税和就近办税需求。


  (三)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36项压缩办税时间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任务,开展“疏堵保畅”专项行动,切实压缩“纳税时间”。全省纳税人年度办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时间”显著缩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大幅精简纳税人办证和办税程序资料。


  (四)积极探索自贸区创新举措。在成都、泸州两个自贸区下放外贸企业审批权,将外贸企业退(免)税审批权由市县两级审核压缩为县区一级审核,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审批效率,企业平均退税时间缩短12个工作日左右;在自贸区范围内全面实施出口企业无纸化申报和审核,提升申报、审核效率,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在川南临港片区创新“启运港+无水港”的协同退税模式:泸州周边成都、贵阳、昆明、重庆等无水港地企业,在货物在本地启运时即以“启运港退税”方式向当地海关申报,在3天内运抵泸州港报关出口,就可以享受泸州港启运港退税政策的红利。


  二、健全税收法律规范体系


  (一)配合重点领域立法工作。按照省人大立法规划和工作安排,积极参与启动《四川省税收保障条例》立法调研工作。


  (二)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建设,把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严格实行对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先后开展军民融合发展法规文件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税收政策措施清理等工作。同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切实做好涉及税务机构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共清理文件229件。


  (三)深入推进和完善权责清单制度。根据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要求,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将清单中4大项共20个子项的事项细化至29个二级子项,形成《省本级“最多跑一次”和“网上办理”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审查工作细则》和办理材料等配套文本。


  (四)提升政务公开水平。成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进一步完善公开制度,健全政务公开工作机制。编制《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涵盖包括机构概况、工作动态、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等13个大类43个小类的主动公开内容。


  三、积极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加强依法决策制度机制建设。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工作规则》、《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局务会议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切实将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要求执行到位。


  (二)严格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严格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有关规定,确保重大决策、重大执法决定、重大合同签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等事项必经合法性审查。加强对内外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法治税务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目前,全省税务系统共聘请内外部法律顾问314名,共有公职律师116名。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试点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我省税收工作实际,制定并实施《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试点工作开展以来,全省税务系统有4家单位被省政府确定为试点单位,全系统主动开展三项制度试点的单位达40家。


  (二)加大税收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与省公安厅、成都海关、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加强合作,细化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针对虚开骗税违法行为联合开展多波次集中打击。加强“1个精确选案团队、8个检查(打击)团队、1个执法执纪监督团队”的“1+8+1”专业化核心团队建设,着力从统、防、控、打、督五个方面构建打防新格局。


  (三)加强税务机关与法院协作。积极主动支持和配合行政、司法等部门工作,努力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省局与省高院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税务行政执法和涉税案件有关信息。成都、内江、资阳等市税务局与当地法院建立选派人民陪审员制度,增强税务人员法律运用能力。


  五、依法有效化解涉税矛盾纠纷


  (一)积极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行政调解范围,完善行政调解机制,规范行政调解程序,确保复议申请、诉讼应诉、举报、投诉、信访、行政执法监督等救济工作中,能够充分运用调解、和解等纠纷化解方式。


  (二)不断完善行政复议机制。制定《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共受理复议案件53件。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探索建立税务行政复议案例库制度,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完善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提供制度保障。


  (三)严格落实行政应诉要求。严格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全系统各级税务机关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行政应诉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2018年,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关规定参与诉讼27件。


  (四)坚持将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全省各级税务机关严格落实信访工作制度,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加强同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依法保障纳税人、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六、健全推进法治建设工作机制


  (一)压紧压实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定《四川省税务系统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范》,切实保证把税收事业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带动形成从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全体税务人员共同参与、共同推动税收法治建设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督察考核机制。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度,派出21个督导组,督促各市州局抓紧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行政复议委员会、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等议事机构,指导建立各议事机构的工作制度、议事规则或工作规范,确保新税务机构法治建设不断档、不缺位。在绩效管理系统中,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执法资格考试结果、行政复议应诉报表报送等涉及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的工作内容,设置为绩效指标对各市州局进行考核,发挥绩效“指挥棒”作用。


  (三)明确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标准。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加强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6大类25小项的法治建设内容,为县级税务机关法治基础建设提供具体的、可操作、可评价的标准。


  七、提高税务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


  (一)坚持执行会前学法制度。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局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2018年,共组织开展局务会议会前学法12次。


  (二)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省税务系统认真组织参加全国税收执法资格考试,考前利用考生微信群、网络学堂等载体,推送题库考题、组织网络答题,充分运用“互联网+”开展培训。2018年,全省税务系统参考人员1546人,通过率为96.44%。


  (三)积极营造法治氛围。积极参与示范创建,2018年,在全省“法治基地我点赞”活动中,有2家单位获评四川省法治教育基地。坚持在每年的税收宣传月开展主题鲜明的宣传活动,将“税法进校园”专题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作为宣传重点,建成省级青少年税法基地2家,聘请20位在校中小学生担任“小小税收宣传员”。全省各级税务机关结合自身实际,开展“税宣电影进百村·文化扶贫惠民生”、税收知识电视大奖赛、“税企一家亲,合力助发展”交心会等活动,营造出政府主导、部门出力、全社会关心、民众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切实增强“四个自信”,认真学习宪法、尊崇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强化党对法治税务建设的领导,扎实提升税务干部法治理念,持续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大力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以更大的力度、更实的措施加快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全面提高税收工作法治化水平,为高质量推进四川税收现代化、服务治蜀兴川再上新台阶贡献新的更大力量。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