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办[2020]49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9-21
文号:闽政办[2020]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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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土地二级市场,加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的用地保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把握正确方向、规范市场运行、维护合法权益、提高服务效能”原则,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以促进土地要素流通顺畅为重点,以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为目的,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基础,与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产业规划相衔接,着力完善交易规则、创新运行模式、健全服务监管,力争到2022年底前,建立产权明晰、市场定价、信息集聚、交易安全、监管有效的土地二级市场,基本形成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适用范围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对象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建设用地使用权),重点针对土地交易及土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的情况。涉及房地产交易的,应遵守房地产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已依法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交易规则,健全市场机制


  1.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形式。将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属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司法厅、住建厅,省法院。以下均需各地落实,不再重复列出


  2.明晰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拟转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取得不动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按照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规定办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用地手续,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符合原出让合同、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让条件。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依法在集团公司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转让,但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转让时,应经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3.完善土地分割、合并转让政策。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应符合原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下简称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具备独立分宗条件,属于权属界限封闭的独立权属地块,具有明确权利界限。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分割转让的,由市、县(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原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重新出具分割后的规划条件。拟分割宗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书面同意。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


  4.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应满足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出租条件,并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实行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制定土地收益金标准及征收的具体办法。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机关管理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5.明确不同权能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或租赁等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设定抵押权,但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等相关约定。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金融监管局、机关管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6.放宽对抵押权人和抵押物的限制。自然人、企业均可作为抵押权人,依法申请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办理不动产抵押相关手续,涉及企业间债权债务合同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依法进行抵押融资。各市、县(区)要进一步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可采取告知承诺制,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二)创新运行模式,规范市场秩序


  1.优化交易平台。各市、县(区)要充分运用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提供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场所,方便办理土地二级市场的交易信息发布、交易合同签订、权属登记、政策咨询等交易事务。已搭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的,要与全国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做好衔接,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市场监管局,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2.规范交易流程。各市、县(区)要明确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程序等各项规定。建立完善“信息发布—达成意向—签订合同—交易监管”的交易流程,交易双方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等渠道发布和获取市场信息。交易双方可自行协商交易,也可委托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公开交易;达成交易后签订合同,依法申报交易价格,申报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各市、县(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划拨决定书规定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达成交易后,新受让人应按照原出让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责任义务,涉及设定不动产权利限制或提示事项等信息的,可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予以记载。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国资委、机关管理局


  3.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加强涉地司法处置工作衔接,建立法院、自然资源部门、税务部门协调处置机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案件,法院应及时与自然资源部门共享信息;法院办理案件,确需查询所涉不动产权利状况、原出让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情况的,自然资源部门应予提供。对划拨用地处置的,应核实划拨转为出让需补缴的土地出让价款。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司法机关依法处置的土地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加强涉地资产处置工作衔接,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时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应征求自然资源部门意见,并将宗地有关情况如实告知当事人。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加强对涉地股权转让的联合监管。加强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房地产交易管理衔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涉及房地产转让、出租、抵押的,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机关管理局,省法院,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


  (三)健全服务体系,加强监测监管


  1.提供便捷高效政务服务。各市、县(区)要全面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体化服务”,汇集交易、登记、税务、金融等相关部门,优化办事流程,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建立集成统一的“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平台,推动不动产登记、申报纳税等网上受理审核,杜绝“进多站、跑多网”。推动信息共享集成,不动产登记机构可通过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通过网上“一窗受理”平台、手机APP等,推进网上便捷办理,逐步实现全城通办、异地可办。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2.培育和规范中介组织。发挥社会中介组织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活动中的桥梁作用,为交易双方提供交易价格评估咨询、经纪、推介、金融、公证、委托代理等服务。各市、县(区)要加强对中介组织、中介人员的监管,引导中介组织诚信经营和中介人员诚信从业,防止中介组织通过散布虚假信息等行为扰乱土地二级市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自然资源厅、司法厅、市场监管局


  3.加强市场监测监管和调控。健全土地二级市场动态监测监管制度,完善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严格落实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城乡基准地价和城镇标定地价全覆盖,定期更新和发布基准地价或标定地价,逐步形成与市场价格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基准地价每两年调整公布一次、标定地价每年度调整更新;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价格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交易价格异常波动。土地转让涉及房地产开发的相关资金来源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和融资的相关规定。强化土地一、二级市场联动,加强土地投放总量、结构、时序等衔接,适时运用财税、金融等手段,加强对土地市场的整体调控,维护土地市场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市场监管局、金融监管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


  4.完善土地市场信用体系。土地转让后,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受让人应依法履约。要加强对交易各方的信用监管,健全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各市、县(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土地市场信用评价规则和约束措施,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情况,养老、教育、医疗等领域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当事人履约情况,以及中介机构诚信经营、中介人员诚信从业情况等记入信用记录,将失信责任主体纳入“信用中国(福建)”等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给予相应的失信惩戒。


  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教育厅、民政厅、财政厅、住建厅、卫健委、市场监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完善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意义,落实主体责任,建立自然资源、法院、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管、市场监管、税务、金融等部门联动机制,明确分工,做好组织、人员、经费保障,有序推进土地二级市场建设。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市、县(区)要准确把握目标任务,可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梳理交易流程,规范平台运行,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可在各地权限内探索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政策,激发市场主体主动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注重宣传引导。加大土地二级市场相关政策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创新做法,扩大土地二级市场的影响力、吸引力,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合理引导市场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的土地市场舆论氛围,提升市场主体和全社会依法规范、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识,切实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严格监督问责。规范权力运行,对违反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规定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及责任人员,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打击各种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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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