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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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度莆田市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将于9月1日正式启动,我市城乡居民(含在校学生)应按时办理参保登记及续保缴费手续。


  一、参保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一是具有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二是在本市就读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三是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四是莆田武警支队官兵;五是持有本市居住证(有效期内)的未稳定就业人员;六是持有本市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有效期内)的境外人员。


  二、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


  (一)参保缴费期限(正常缴费期限)为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待遇享受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补缴期:在正常缴费期内未缴费的参保人员,可在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继续补缴2020年的城乡居民医保费。2020年3月1日起补缴的,等待期为60天,缴费之前和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全额自付。


  三、缴费标准


  (一)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2020年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250元/人。政府补助标准根据上级文件规定。


  (二)参保人员在正常缴费期(2019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以及补缴期(2020年1月1日至6月30日)参保按个人缴费标准缴费(250元/人)。


  (三)参保人员在补缴期(202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参保按个人缴费金额和财政补助金额之和缴费。


  四、特殊人群缴费规定


  (一)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生特殊家庭成员(指特别扶助对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更新后持第三代《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孤儿等医疗救助对象以及各级卫健部门自行制定的资助计生对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全额资助。政府全额资助参保缴费的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免费参保登记不受时间限制,享受医保待遇时间从相关部门将救助对象名单报送到医保部门之日起计算(除相关部门另行明确外)。


  (二)新生婴儿在出生90天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90天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照本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从缴费后次日起享受当年医疗保险待遇。父母(至少1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新生三个月内夭折婴儿,按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应缴部分补交保费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享受医保待遇。


  (三)9月份新入学大学生,按参保登记时间确认保险关系,当年9月至12月不用缴费,只缴纳次年度的保险费(即缴纳2020年医保费)。新入学大学生已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从入学当年9月至次年12月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四)参加职工医保停保人员,通过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在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参保费用,从其参保次日起正常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设等待期。


  五、参保登记


  (一)正常缴费期参保登记


  2019年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并在医保系统有效登记的参保人员,无需重新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由医保部门默认续保登记),参保人员按税务部门缴费渠道缴纳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费。


  由于各种原因未在医保系统有效登记(2020年在税务首次缴费不成功)的人员和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或信息发生变更的人员,按以下方式办理:


  1.城乡居民可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尚未开办社会保障卡的持身份证、本市居住证或外国人居留许可材料)、新生儿由家长携带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通过村级便民信息化平台办理参保登记。


  2.通过关注“莆田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下载莆田惠民宝APP办理参保登记。


  3.在莆高校大中专、技校学生由大中专高校负责本校学生的参保登记。


  (二)补缴期参保登记


  补缴期参保登记渠道同上,或到莆田市各级行政服务大厅医保窗口办理参保登记。


  六、缴费渠道


  (一)闽税通APP:手机下载安装“闽税通”APP并注册登录,选择“公众服务”-“公众办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确认费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进入支付界面,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缴款。


  (二)微信公众号: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选择“微办税”-“城乡医保”,在“查询条件”中输入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确认费款信息无误后点击“缴款”进入支付界面,输入银行卡号和密码完成缴款。


  (三)扫码支付:通过张贴在医保中心、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等的二维码海报,均可自助缴费。


  (四)电子税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大中专、技校的经办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实名认证后,可为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批量缴费,也可查询所属辖区(学校)的参保人的缴费情况,实时掌握征缴进度。


  (五)银行批扣


  2019年9-12月税务局委托银行批量扣款(每月批量扣款期间,其他缴费渠道暂停使用,每月批量扣款期外其他缴费渠道正常使用),城乡居民原与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莆田市医保中心签订三方医保费代扣代缴协议并且协议中的参保人员无增减变化的,协议继续执行(原协议中规定的莆田市医保中心的权责自动承继给税务局),参保人员直接提前在指定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存足医疗保险费,由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批量扣款。协议中参保人员发生变化的,须到所在村(居)重新签订三方协议,由村(居)统一提交莆田市农商银行(仙游县农村联合信用合作社),由银行批扣。也可不再签订协议,直接使用闽税通APP、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等渠道缴费。


  (六)上门申报缴费


  城乡居民参保人可携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及银联卡,到税务办税服务厅申报缴费。


  其他便民缴费渠道将逐步完善后陆续推广使用。


  七、有关咨询电话


  (一)参保登记咨询电话


  莆田市 968112医保平台


  电话:0594-968112


  莆田市医保中心基金征缴科


  电话:0594-2308058


  0594-2308055


  (二)缴费大厅地址及电话


  1.莆田市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98号。电话:0594-2633136


  2.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鲤南镇仙安村八二五南街535号,电话:0594-6733300。


  3.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地址:仙游县鲤城街道坝垅社区清源东路2号行政服务中心大楼2楼,电话:0594-8285206、0594-8588212


  4.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郊尾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郊尾镇朝阳街33号,电话:0594-7392975。


  5.国家税务总局仙游县税务局榜头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仙游县榜头镇上乾村永昌西路117号,电话:0594-7791812。


  6.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荔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南门西路1119号,电话:0594-6902091。


  7.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城厢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中大道1939号,电话:0594-2685780。


  8.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涵江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街1088号,电话:0594-3558119。


  9.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秀屿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兴秀路1575号,电话:0594-5878026。


  10.国家税务总局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秀屿区湄洲镇东环岛北街68号,电话:0594-6705881。


  11.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地址:莆田市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忠门镇西埭社区新埭1号,电话:0594-5950828。


  温馨提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事宜可关注“莆田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了解或拨打莆田医保服务平台:968112。使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办税平台)、“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扫码支付、闽税通APP缴费的,可关注“福建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拨打咨询电话12366、4000012266或前往办税服务厅了解详细缴费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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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