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0号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关注
发文时间:2019-08-29
文号: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提示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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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财政部2017年3月31日及2017年5月2日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新CAS22)、《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以下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分阶段施行,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最常见的金融资产,在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其分类、计量与列报的变化影响广泛,特别是一般企业(相对于金融企业)往往缺乏系统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运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计量应收账款减值时可能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注册会计师对此亦面临较大的挑战。因此,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本提示,提请注册会计师审计时予以关注。


  风险提示一:关注减值模型的变化对被审计单位应收账款减值准备的影响


  新金融工具准则主要修订的内容之一就是金融工具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变更为预期信用损失法,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涉及应收账款减值方法的变更。根据新CAS22规定,企业对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所规定的、不含重大融资成分(包括根据该准则不考虑不超过一年的合同中融资成分的情况)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应当始终按照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即无需跟踪信用风险变化的简化方法),该类情形下企业不具有选择权;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准则允许企业选择简化方法或一般方法(三阶段模型)。


  新金融工具准则下已不再区分单项金额重大或不重大,但对于信用风险特征有显著差异的单项应收账仍然可以单独确认损失率,而对于其他的应收账款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根据新CAS22指南,企业可以参照历史信用损失率,编制应收账款逾期天数与固定准备率对照表,并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实务中,被审计单位可能仍习惯于采用原有的账龄分析法作为新准则下的应收账款减值模型,相当一部分企业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时并未调整新减值模型对期初数的影响,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运用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准备方法并非原金融工具准则下的账龄分析法,即使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坏账准备结果可能一致。原金融工具准则下采用的是已发生损失法,而新金融工具准则采用的是预期信用损失法,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考虑金融资产预示来将要发生的违约而相应产生的损失,理论上,新金融工具准则下的损失率相对原准则下的损失率是会较高的。


  风险提示二: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准备矩阵计量应收账款减值的审计关注


  新金融工具准则并未对应收账款减值规定统一的方法,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应收账款的特征,设计合适的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实务中,企业根据历史经验判断账龄是应收账款组合的重要信用风险特征时,常常采用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准备矩阵作为计量应收账款减值的简化方法。在采用该减值准备矩阵时,涉及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组合、划分账龄区间、计算历史期间内赊销总额及坏账金额、划分还款期并计算相应的回款金额、计算各账龄类别的历史损失率、根据前瞻信息调整损失率以及根据资产负债表日账龄分布计算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该减值准备矩阵与原准则下的账龄分析法“貌似神离”,注册师需要关注以下几方面:


  1.是否对客户群体进行恰当的分组,在分组基础上运用简化方法。新CAS22规定:如果企业历史经验表明不同细分客户群体发生损失的情况存在显著差异,那么就应当对客户群体分别确定账龄及准备率。分组的标准可能是地理区域、产品类型、客户评级、应收账款相应的担保物以及客户类型(如批发和零售客户)等。不同信用风险特征的客户的损失率及回款现金流分布可能不同,未进行恰当分组计算的历史损失率缺乏相关性。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与管理层进行访谈,了解被审计单位客户分组的方法;获取公司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并对历史损失情况运用数据分析工具以判断被审计单位客户分组的合理性。


  2.划分还款期(账龄)的合理性。不同的还款期划分标准将会导致不同的减值计量结果。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应收账款的特征,设计合适的模型计量预期信用损失,还款期(账龄)的划分对于模型的准确性、适用性及数据采集的工作量有着较大影响。合理的还款期划分可以考虑应收账款回收速度、体现对回款的敏感性等。回收速度越快账龄期间应划分得越精细,当然,账龄期间的划分也不宜过于精细,否则会降低对回款的敏感性并增加财务和业务的工作量。


  3.历史数据的采集是否充分、恰当。运用以账龄表为基础的减值准备矩阵计量应收账款减值需要确定各还款期(账龄)的历史损失率,进而进行前瞻性调整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实务中,一般企业常用迁徒率模型或滚动率模型计算损失率。注册会计师应关注企业历史数据是否充分,历史损失率的计算需要广泛及详细的数据来支持;观察并汇总历史数据时应剔除异常数据,如极端事件导致坏账的应收账款的损失可能并非来源于客户的信用风险,采集历史数据时应予以剔除。


  4.前瞻信息对减值的影响


  新CAS22对减值准备最为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主体不仅需要使用反映当前状况影响的经调整的历史信息,还要考虑未来状况的预测对其历史数据的影响。即使历史上没有发生过坏账,仍需要考虑计提预期信用损失。


  风险提示三:关注被审计单位预期信用损失率调整的合理性


  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特别是预期信用损失需要结合前瞻性信息确定合适的损失率,损失率在后续期间可能需要进行调整,被审计单位首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减值准备模型的变化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后续基于相同模型的损失率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这些调整涉及到管理层的主观判断;此外,新准则下的应收账款损失准备披露简化了很多,较原准则的披露更趋向原则性条款,损失准备的计提变得更加复杂、隐蔽,也给管理层滥用会计估计调节利润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后续期间预期信用损失率调整的情况,可以在审计计划阶段确定预期信用损失率的合理变动阈值,当发现报告期信用损失率超过设定的阈值时,应重新复核企业设计的预计信用损失模型的合理性,向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了解报告期模型参数的变化,如业务的变化、赊销政策的变化、宏观经济状况、行业发展趋势等并关注管理层是否充分披露重大的变动及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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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