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社[2018]2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6-12
文号:闽财社[2018]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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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地税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地税局、社会事业局,各银监分局、平潭监管办事处,各有关金融单位:


  根据省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按照《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等文件要求,现将《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认真组织落实试点工作。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6月12日


福建省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推动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建设,现提出以下工作方案。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对象


  1.要统筹用好个人所得税递延优惠政策,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现阶段适用个人所得税递延政策的纳税人,是指取得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其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实际经营所在地位于福建省。取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纳税人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2.要组织调研论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中央支持,将利息、股息等财产性收入纳入适用范围。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二、建立健全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


  3.要支持省内银行主动参与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制度设计,做好前期系统建设等准备工作,积极开展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运营管理业务。支持引导纳税人指定商业银行个人专用账户建立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与居民身份证件绑定,封闭运行,具有唯一性,用于归集税收递延型商业保险缴费、收益以及资金领取。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4.现阶段个人商业养老账户投资范围为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要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保险机构,按照《关于印发<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开发指引>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20号)规定,以“收益稳健、长期锁定、终身领取、精算平衡”为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积极向总公司提出产品设计建议,扩大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5.要支持省内公募基金机构、商业银行做好产品设计储备,试点结束后,根据试点情况,有序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和产品范围,将公募基金、银行产品纳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范围。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三、加快技术准备


  6.要对接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推动中保信平台与我省税务系统、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对接,为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账户登记、信息查询、税务稽核、业务监管等提供基础性服务。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7.要主动对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平台”),做好中登公司平台与我省税务系统、商业银行、公募基金机构对接前期准备工作,为扩大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投资范围做好技术准备。


  责任单位:福建证监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8.要开展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前期研究,主动向人社部、财政部提出政策建议。按照中央部署,积极推动中登公司平台、中保信平台与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宏观监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9.要主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及时兑现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收益、领取等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保信平台出具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扣除凭证》,办理税前扣除。个人税前扣除限额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6%,最高10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税前扣除额为当年应税收入的6%,最高12000元。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10.对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在缴费期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收入的25%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的条件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约定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按月或按年领取终身或不少于15年的养老金;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的,可以一次性领取商业养老金。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


  11.要及时总结、动态评估试点工作,认真研究,及时向财政部等建议提高税前扣除限额。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五、强化组织领导


  12.要充分认识实施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力度,准确解读试点的目标和政策,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主动破解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维护市场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重大事项及时上报省政府。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人社厅、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13.要运用信息平台加强宏观监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按职责分工对保险公司等的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经营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


  14.要在职权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督促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规范运作,在销售个人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时规范开具发票和保单等凭证,支持、督促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与中保信平台、中登公司平台、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对于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所得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业务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


  责任单位:福建保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银监局


  15.加强部门配合协作,推进中保信平台、中登公司平台、第三支柱制度和管理服务信息平台提供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信息共享,做好税收征管工作。


  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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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