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发[2018]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27
文号:厦税发[2018]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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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实施意见,市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18年9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税务注销业务优化实施方案(试行)


一、方案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简政减税降负”的系列部署,进一步落实“放管服”、“转方式”和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工作任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多份文件通知,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指导优化意见。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行动统一到上级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简政减税降负措施,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税收营商环境,为市场主体添活力,为人民群众增便利。


二、整体思路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要求,结合我局前期开展的“转方式”改革,决定自2018年10月1日起将税务登记注销业务全面纳入涉税事项分类分级管理,统一业务差异,规范实务操作,进一步简化注销程序、压缩环节时限、简并报送资料和优化办税服务。同时,调整日常管征的思路和重点,加强纳税人存续期间的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信用管理,及时提醒和督促纳税人对存在的涉税费疑点问题进行分析处理,通过完善事中事后的及时监管,减轻注销环节的事前审核负担。


三、工作任务


(一)完善工商简易注销程序规则


对于已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工商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二)扩大税务简易注销应用范围


对于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纳入税务简易注销的范围,实行即时办结。


1.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2.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3.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4.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5.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三)推行“承诺制”容缺办理


对于办理税务注销时携带资料不齐的纳税人,提供容缺受理服务,允许纳税人在作出书面承诺之后,由税务机关即时受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符合简易程序的,由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对于申请容缺受理的纳税人,应在承诺的时限内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承诺人实行纳税信用黑名单管理。


(四)进一步压缩环节时限


统一信息系统配置,规范注销操作实务。一是严格执行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有关规定,所有注销申请必须由办税服务厅统一受理,通过系统发起注销任务。二是进一步压缩办理环节,将注销业务的核准职能调整至各管征局的集中办理岗进行统一处理,简易注销由集中办理岗经办人员直接核准,一般注销由集中办理岗人员指定经办部门开展清税调查。三是合理压缩办理时限,简易注销实行即时办结,一般注销对于符合条件的单位纳税人和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符合条件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五)进一步简并报送资料


严格执行总局“简政减税降负”相关要求,结合我局管征情况,进一步取消非必要的资料报送规定;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


(六)进一步优化配套服务


进一步牢固树立以纳税人和缴费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切实增进办税便利、提高办税效率、优化办税体验。一是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优先办理注销业务,调整优化排队叫号系统(含预约系统)设置,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二是整合注销业务前置程序,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三是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等制度的执行落实,主动问清情况,分类出具事项告知书,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四是优化办税服务相关的内部流程和岗责分配,实现数据实时共享、跨部门业务联动、限时处理;五是及时制作专窗标识、一次性告知二维码、办税流程宣传资料、服务制度公示板等,并在办税服务厅醒目位置摆放。


(七)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


完善税收风险管理和纳税信用管理,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纳税人存续期间的实时有效监管,重点做好虚开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的防范和应对;对于信用C级和D级纳税人,应加强涉税辅导,如发现疑点问题及时启动风险应对程序,转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或特别纳税调整等环节。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迅速落实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优化税务注销程序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明确分工,积极行动,并由相关部门骨干人员组成专题工作团队负责具体业务保障,持续优化服务、不断规范管理,确保方案的迅速有序落地。


(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加强培训,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微信公众号、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


(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


相关处室和各管征局要加强对注销业务改革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及时总结创新经验和提出合理化建议;要开展督察督导,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投诉强烈等问题,一经核实,将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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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