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8]118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厦府办[2018]1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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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就业增收和农村振兴繁荣,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实施农产品加工业提升行动,促进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展,推动农产品加工业从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从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到2020年,全市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5%,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9%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达到4.5:1以上;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行业整体素质显著提升,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带动农民增收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到2025年,打造优势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实现产值600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80%,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总产值比进一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和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优化结构布局


  (一)加快农产品初加工发展。加强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花卉、水产、中药材、林竹等农产品产后商品化处理,围绕同安凤梨穗龙眼、莲花高山茶、郭山紫长茄、褒美槟榔芋、白交祠地瓜,翔安胡萝卜、马铃薯,集美绿竹笋、芽苗菜等优势特色农产品,发展农产品加工,减少产后损失。加强产地初加工设施装备建设,实施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等项目,支持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休闲农业及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建、改造和升级储藏、保鲜、烘干、清选分级、包装、冷链运输、可追溯系统等设施装备,提升产品包装、质量水平。推行净菜上市,加快发展出口速冻菜、保鲜菜、食用菌等的生产。重点建设果蔬保鲜冷库,发展果蔬保鲜技术。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国土房产局、财政局、商务局等。


  (二)提升农产品精深加工水平。适应市场和消费升级需求,以龙头企业为支撑,重点发展植物蛋白、咖啡、谷物、豆类等饮料和茶叶深加工。加强植物萃取产品在食品、保健品、中药和化妆品等行业的应用,支持植物标准提取物产业,鼓励开发植物提取物商品,引导其快速健康发展。以特色水果、蔬菜、茶叶为重点,开发蜜饯、鲜饮、冻干食品、脱水食品、保健功能食品、旅游休闲食品及化妆品、中成药等产品。以绿色、有机为重点,大力开发名优茶与特色茶,运用新技术、新工艺发展传统制茶业。加大粮油加工企业引进力度,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合作。加快生猪、肉禽、牛羊、蛋奶精深加工产品研发。把传统风味肉制品的生产工艺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实现中式肉制品的工业化生产。发展速冻调理肉制品、冻干肉制品。


  依托厦门较强的海洋科研实力,加强校企、院企对接,发展水产品深加工产业,开发水产品加工新产品、精深加工产品、功能食品和高值化产品;发展壮大海洋医药、生物制品业,推进海洋高新产业集聚发展,利用特种海洋生物资源,提取功能性物质,发展美容保健、海洋药品等海洋生物制品,开发生物制剂、添加剂等。形成一批国际国内领先的海洋生物科技企业和技术专利,促进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建设厦门海洋生物产业示范基地,成为全国海洋生物产业发展先导区、两岸海洋生物产业合作示范区。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市政园林局、粮食局、科技局等。


  (三)鼓励主食产业发展。开展主食加工提升行动,拓宽主食供应渠道,开展主食加工规范化生产示范,加快培育主食加工示范企业,积极打造质量过硬、标准化程度高的主食品牌。支持具有地方特色的饼、酥、面包、糕点等焙烤食品以及米面制品和预制菜肴等主食加工业发展。提升湖头米粉、翔安面线、地瓜粉条等传统主食产业发展水平。推进马铃薯等薯类产品主食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粮食局、市场监管局等。


  (四)加强农产品综合利用。开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试点示范,推广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物的梯次利用、循环利用、全值利用。利用菜、果、粮、食用菌等农产品废弃物生产有机肥、生物基质等;利用畜禽血骨、内脏、茶梗、茶渣等生产深加工产品;利用水生生物和加工废弃下脚料开发海洋医药、生物制品、生物材料、农业绿色制品等产品。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科技局、经信局等。


  三、发展多种业态


  (五)鼓励打造特色农业全产业链。按照“优化一产、深化二产、强化三产”的要求,加快构建蔬菜、水果、茶叶、水产、花卉苗木、畜禽、林竹、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农业全产业链。围绕推进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探索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引导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紧密合作,完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各类市场主体组建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底收益、按股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让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大农产品加工总部企业的引进和培育力度,落实办公用房、经营贡献和人才激励等方面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功能。发挥在厦总部企业优势,建设品牌营销中心,发展产业金融,进一步整合上游农户、种养殖基地和下游流通贸易环节,促进供需对接,打造衔接紧密、配套完善的全产业链格局。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发改委、经信局、商务局等。


  (六)创新模式和业态。推进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现代农产品加工业深度融合应用,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农产品加工新模式。推进农产品提升行动,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发挥传统民间习俗和节庆文化对农产品加工业的助推作用,扶持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旅游商品、旅游美食,丰富农产品加工业供给。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大力推广“生产基地+中央厨房+餐饮门店”“生产基地+加工企业+商超销售”“生产基地+加工企业+旅游休闲农业”等产销模式。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经信局、海洋与渔业局、商务局、市政园林局、科技局、发改委、旅发委、文广新局、教育局、粮食局、财政局等。


  (七)推进加工园区建设。立足特色产业,依托现代农业产业园,完善农产品加工园区和特色加工小镇,实现产城融合发展。重点完善同安轻工食品工业园、银鹭高科技园区、后莲轻工工业区、惠尔康食品工业园、涌泉工业园。加强园区建设与规划,完善园区功能定位,制定招商政策,吸引关联企业到厦投资,吸引食品、饮料、林木加工机械或装备生产企业到厦办厂。吸引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不断提升农产品加工园区建设水平。


  责任单位: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人民政府,市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四、加快转型升级


  (八)提升科技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建立科技研发机构,提高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能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加大国外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的引进,在重视“硬件”引进的同时,注意“软件”的引进,推动企业的科技进步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强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系与合作,开展产学研结合,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应用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发展后劲。支持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加工企业,实行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支持企业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对获得国家级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建设经费补助,对在厦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承建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经费资助,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分中心的企业也给予适当补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经信局、发改委、商务局、知识产权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九)引导实施品牌战略。积极培育壮大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产业化加工龙头企业。支持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方便、速冻、冷鲜、焙烤等地方(企业)农产品加工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


  提高产品质量检测水平,发挥现有各级各类农产品、食品等公益类检验机构作用,构建网格化的综合质检体系,支持社会化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推动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与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生产。开展品牌推介,引入现代要素改造提升传统名优品牌,开展厦门名牌农产品评选。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商务局、质监局、环保局、知识产权局、厦门海关等。


  (十)加强人才队伍培养。整合社会培训资源,部门协作统筹安排,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管理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能手和技能人才。加大人才引进和科研人才的集聚。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开设食品科学与工程、农产品加工技术等相关专业,加快培养农产品加工专门人才。各有关部门应该积极支持开展加工技术人员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新型职业农民培育计划要突出农产品加工人员培训。鼓励和支持建立星创天地,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


  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人社局、科技局、教育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五、完善政策措施


  (十一)加强财政支持。进一步加大财政投入,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重点支持企业的科研开发、品牌建设、技术服务、质量标准、设备采购或改造等,支持同安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经信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科技局等。


  (十二)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积极宣传,引导有关行业充分利用好政策。落实好农产品增值税从11%调整为10%、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加计扣除、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等鼓励农产品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有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所需先进设备,所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可按规定予以抵扣。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三)强化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仓储等各环节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府出资的担保机构要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担合作和风险分担机制,为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增信。将农民合作社兴办加工流通企业列入农业担保体系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和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贷+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发行债券。积极推广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新型险种,鼓励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加速融合,探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市财政局、经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四)改善投资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依照相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发挥厦台农业合作优势,对接“海上丝绸之路”,支持引导台商及外商投资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装备,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发挥港口优势,加强与各主要港口的合作,推动中欧班列常态化双向运营,立足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构建贸易物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进出口贸易发展。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强化在融资和通关等方面的便利化服务。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和收付资金。帮助两岸农业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灵敏的市场信息分析与预测机制、出口预警机制和快速“反壁垒”工作机制,把握市场动态,提供应对参考,帮助企业提高抗市场风险能力。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发改委、厦门海关、厦门保监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质监局、科技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十五)落实用地用电政策。农产品加工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给予优先安排。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于鼓励发展、列入产业调整振兴规划的重大项目和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农产品加工业用地,实行优惠的地价政策,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底价时,优惠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鼓励农产品加工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的政策,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市发改委、经信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六、加强组织保障


  (十六)完善工作机制。各区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摆在重要位置,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健全农产品加工的管理体制机制,将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市农业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工作,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市直部门。


  (十七)完善统计制度。各级农产品加工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产品加工统计分析工作。各农口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统计工作制度,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体系。各区要认真组织农产品加工业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科学反映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统计局等。


  (十八)强化公共服务。推进农产品加工投资贸易、展示展销平台建设,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积极为企业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多样化组织和推动企业参加各类产品展览展销活动,对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参加重点和专业展会,参加国家、省、市级部门统一组织的各种展会,按政策规定予以相应补助。加快制修订一批地方(企业)农产品加工标准和追溯标准。引导农产品加工产业发展联盟、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等方面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和吸纳就业等责任。农产品加工管理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商务局、财政局、经信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质监局、民政局等。


  (十九)营造良好氛围。借助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公众营养膳食科普知识宣传。总结筛选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组织观摩交流活动,推介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等。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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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