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2018]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省中小企业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9-06
文号:闽政[201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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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我省中小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持续为我省经济发展注入新活力,制定如下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福建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办公厅分管领导、省经信委主任、省财政厅厅长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经信委,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政策的落实,研究协调全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解决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相应领导机制和协调机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责任单位:省直有关单位,中央驻闽有关机构,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大财政支持


  (一)安排专项发展资金。整合各类资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各市、县(区)级财政相应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发改委、科技厅、人社厅、商务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积极对接国家基金,通过整合现有福建省创新创业天使股权投资基金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各类基金,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引导带动社会资金,支持初创期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市、县(区)应积极推动设立本级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厅、人社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加强融资促进


  (一)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策,积极发挥定向降准的正向激励作用,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专项信贷计划,建立小微企业差别化监管机制,将小微企业贷款的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各项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实现小微企业贷款“两增两控”目标任务。支持商业银行结合市场定位与业务特点,稳步推进社区支行、小微专营支行和科技支行等特色支行建设,持续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组织体系。探索建立科技金融服务联盟和创新金融服务模式,推动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无抵押贷款试点,支持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开展“服务实体经济十佳金融机构”评选活动,进一步营造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良好氛围。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不断贷、不抽贷。


  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省科技厅、金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支持直接融资。加强对企业直接融资的辅导培训。加大对接、补贴、增信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定向增发、发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接融资,切实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中小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进行股权(份额)托管,提升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效率。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债转股,鼓励混合所有制改革。大力发展股权融资,总结推广厦门市产业引导基金、马尾基金小镇、福州软件园数字产业基金大厦等运作模式,鼓励各市、县(区)出台引导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本地创新能力强、市场前景好、发展空间大的中小企业项目的奖励措施及优惠政策,不断吸引一批规模大、实力强、运作规范的基金投资机构来闽落户,对接我省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应收账款等新型融资模式。充分运用金融政策、金融工具以及国企绩效考核等政策措施,开展金融机构、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融资试点。鼓励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经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应收账款融资,省级财政按我省中小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获得融资额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中小企业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商务厅、金融办、国资委,福建银监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妥善解决大企业拖欠小企业货款问题。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以及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建立规范的供销合同。大企业和供应链核心企业应当依法按约及时给付中小企业应收款项,对不诚信履约的企业,除双方依司法途径处置外,各级政府要对失信典型企业采取公开曝光和取消财政性项目资金支持等方式予以约束。建立和完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和电子政务为基础的政务信息公开披露系统,对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完善国有企业指标考核体系和制度,将违约拖欠中小企业资金事项纳入绩效考评机制,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进行考核扣分,督促企业依法按约及时给付应付款项。


  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经信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推进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妥善处理工业企业补办不动产权属登记问题,增加企业可抵押资产。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国土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深化产融对接合作。创新产融合作政银企对接模式,建设省“产融云”平台,开展线上线下对接,提高对接效率。支持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等与“产融云”平台进行对接。健全省、市、县(区)三级产融合作工作机制,分层级、常态化、多形式举办产融合作政银企+租赁、担保、基金、创投等对接会,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对市县产融合作对接会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扩大政策性担保合作面。发挥省再担保公司龙头作用,引导省再担保公司降低保费,对省再担保公司开展综合保费低于1‰(含1‰)且符合条件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按不超过综合保费1.5‰的比例予以省再担保公司保费补贴;对与省再担保公司合作开展的比例分担再担保业务且符合条件的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不超过其缴纳的再担保费的50%予以保费补贴。引导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对为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的1%和1.6%比例予以风险补偿。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支持“专精特新”发展


  引导中小企业坚持“聚焦实体、精干主业、打造优势、以质取胜、规范经营、勇于创新”的发展思路,实现集约、创新、绿色发展。组织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入库工作,力争到2020年入库培育企业20000家,新认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0家以上。对经认定成为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统筹省、市资金给予不低于10万元的奖励,鼓励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在资金奖励、融资支持、技术改造、品牌认定、市场开拓、管理提升等方面加大政策支持。推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围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专业板块,重点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培训、品牌宣传、资本市场辅导等服务。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支持创业创新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级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政策,发挥福建创新创业大赛、“创响福建”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两岸物联网应用创新创业大赛、福建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海峡两岸信息服务创新大赛、“创青春”福建省青年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作用,激发创新潜力,集聚创业资源,营造“双创”氛围,为中小企业和创客提供交流展示、产融对接、项目孵化的平台,发掘和培育一批“双创”优秀项目和优秀团队,催生新产品、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促进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发展。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经信委、教育厅、人社厅,团省委、省总工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实施梯度培养


  (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个转企”)。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在经营有效期内,如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个转企”过程中,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划转时,投资主体、经营范围不变,且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和交易手续费。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土厅、住建厅、人社厅、经信委,福建省税务局、厦门市税务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小升规”)。积极培育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引导符合条件的新投产企业做好纳入统计申报工作,市、县(区)可给予一次性奖励。至2019年4月30日止,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落实停止征收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政策。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统计局、财政厅、水利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推动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规改股”)。支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优化股权和债券结构、强化法人治理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方式,进行股份制改造。鼓励市、县(区)出台具体奖励措施,支持规模以上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推动企业上市融资(“股上市”)。加强上市后备资源培育,每年筛选一批条件成熟、成长性较好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在企业改制、政策培训、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服务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和融资,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微企业,省级财政给予不超过30万元补助。加强与境内外证券交易所的沟通合作,鼓励各市、县(区)出台、落实支持企业上市的奖励措施,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挂牌。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福建证监局,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支持开拓市场


  统筹省、市有关专项资金,支持各地举办或组织企业参加形式多样的产品推介、展览展销、协作配套、产品供需对接培训等各种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手拉手”活动。鼓励各地结合当地情况对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中标项目给予适当奖励。支持各地组建以龙头企业为骨干的产业联盟,创新营销模式。鼓励企业通过福建省工业品网上博览会平台进行产品宣传展示,扩大品牌影响力。发挥省级电子商务发展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行业商协会、龙头企业、专业市场和第三方服务机构发展覆盖产业链上下游的行业垂直自营电子商务平台,发展电子商务专业服务企业,推动闽货上网拓展市场。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商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八、优化企业服务


  (一)推动企业“上云”。开展“万企上云”行动计划,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联动协同推进机制,有序推动企业“上云”。按照“企业出一点、平台让一点、财政贴一点”的原则,研究出台企业上云鼓励政策,支持已入驻福建省工业企业服务云平台、“福企网”的企业率先使用云服务,率先“上云”。积极培育一批云服务商和云服务平台,鼓励云平台服务商用优惠折扣、云代金券等各种形式,促进企业上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数字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用好平台网络。支持经国家工信部认定的全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对省级枢纽平台、综合窗口服务平台、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服务平台运营服务情况进行评价。设立目标任务,并对完成考核目标任务的前10名平台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运营补助,对管理不规范、与省平台协同少、活跃度低、资源集聚能力差的窗口平台更换运营单位。定期对平台网络各单位服务业绩、数据报送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享受购买服务、奖励、发放“服务券”等激励措施的依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延伸服务触角。各市、县(区)应整合资源,完善市、县级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加大人员、经费保障,提升全省服务中小企业能力。发挥现有“一园两区”、重点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各类服务平台、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加速器等作用,为园区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全流程“保姆式”服务,助力企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县(区)、重点工业园区积极探索实践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机制,降低中小企业服务成本。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用好“政企直通车”。优化“政企直通车”平台,引导中小企业通过“政企直通车”咨询政策、反映问题、提出建议、表达诉求。各级政府应加大“政企直通车”平台的推广力度,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诉求办理机制,持续提升平台使用率和问题办理率,加快建设市、县(区)“政企直通车”并与省平台实现互联互通。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促进管理提升。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意见。鼓励各设区市组织开展企业管理咨询诊断、企业管理经验分享推广、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企业家人才沙龙等活动,统筹省、市相关专项资金给予一定补助。


  责任单位:省委统战部、人才办,省经信委、国资委,省工商联,省企联,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提升企业人才支撑


  (一)加强人才引进。突出“高精尖缺”,更大力度实施省引才“百人计划”。完善引进高层次人才评价认定办法,对具有成长潜力但未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的创新创业预备项目团队,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允许符合条件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创办内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全部以知识产权出资。加大柔性引进省外高层次人才力度,发挥院士专家八闽行、院士专家工作站、海外科技专家顾问团聚集培养人才作用。


  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人社厅、科技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加强服务对接。创新以“用”为导向的人才评价机制,探索建立以同行评价为基础、以薪酬为依据的人才评价及资助机制,加快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优秀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申报福建省高层次人才和创业人才项目,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政策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材料、生物医药、军民融合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重点领域,建立精准度高、前瞻性强的紧缺急需人才目录和信息发布平台,通过“6?18”协同创新院等产学研用平台,构建“项目+人才+技术+资本”常态对接机制,吸引集聚一批具有国际和国内先进水平的行业领军人物和创新人才团队,为中小企业提供人才支撑。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发改委、国资委,省委人才办,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强化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不定期开展国家、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增强企业获得感。依照《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推动全省各地持续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和营商环境。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及其他省直有关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以上措施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施行,所涉及的资金奖补政策适用年限为2018年至2020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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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