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9-26
文号:闽工商企注[2017]26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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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工商局相关处室、直属单位:


  2017年9月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多证合一”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0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印发。现结合《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多证合一”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153号)的要求,就做好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多证合一”改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立足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充分认识“多证合一”改革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多证合一”改革是贯彻中央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简政放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选择,对于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便利宽松的创业创新环境和公开透明平等竞争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切实负起这项改革的整体牵头责任,把推进落实这项改革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抓好抓实“多证合一”改革各个环节工作


  我省“多证合一”改革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正式实施。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坚定信心,积极协调,共同努力,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积极主动,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管委会)汇报,在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以全省统一实施整合的13项涉企证照事项为基础,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制定改革实施方案。一要印制工作指引。各地根据本地实际,与各部门加强沟通,对整合的证照如何衔接制作详细的工作指引,并印发给办事群众;二要做好服务工作。要安排专人对“多证合一”改革办理流程方面提供咨询指导,让企业切实感受到改革后流程更简、效率更高。三要研究解决问题。对改革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提出对策、积极化解。


  (二)要分类处理,一次性采集个性化指标。按照《通知》要求,从严控制个性化信息采集,确需在企业设立或变更阶段补充采集的,由相关部门提出信息需求,经梳理汇总后与企业登记申请表相结合,在企业设立或变更过程中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一并采集。


  1.启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省工商局梳理汇总相关部门提出的需求,将申请原产地证企业备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备案和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指标项统一制定《“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见附件1),作为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的附表,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启用。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按照企业自主选择的涉企证照事项录入相关指标项,《“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不属于企业登记的必备材料。


  2.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提交材料。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登记时必须填报商务部门所需要的指标项。福建红盾网上的“网上工商”外资企业登记流程中已经增加“多证合一”信息采集页,同时在最后提交材料旁增加链接商务部门的备案系统。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引导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网上工商提交材料,并自行录入商务部门备案的相关指标,登记机关无需收取和审查相关指标及材料。


  3.做好企业法人广告发布登记的衔接。按照《通知》要求,广告发布登记与营业执照合并办理。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登记时,如果该企业在“多证合一”信息采集表中选择广告发布登记的,应一并录入广告发布登记的相关信息。审查通过后该信息自动导入广告发布登记系统,广告发布登记相关材料一并归入企业档案。


  (三)要加强部门协同,全面实现信息共享。“多证合一”改革信息共享的模式主要在省级层面实行共享,由各相关省直单位负责接收数据并分发到县市区级。同时对纵向没有互联互通的部门由省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将数据推送给各设区市数字办,各设区市相关部门与设区市数字办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根据省直各部门协商的情况,旅游部门信息共享由各设区市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实现互联互通;开户许可证在福建自贸试验区试点并推进信息共享;其余9项涉及商务、住建、公积金、检验检疫、海关、文化等部门在省级层面实行信息共享;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所需信息由厦门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负责。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在设区市层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完成与旅游部门的信息共享;要及时了解其它部门接收上级分发的数据情况,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福建自贸试验区三个片区要及时与当地人行协商确定开户许可证信息共享方案。


  三、加强窗口建设,做好宣传解读,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以“多证合一”改革为契机,全面强化企业登记窗口建设,提升企业登记窗口服务水平,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一)要切实加强窗口保障。要加强培训,快速熟悉业务,了解“多证合一”改革涉及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文书规范、信息传输等方面的知识和要求。要通过内部调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各级企业登记窗口的人员力量配置和软硬件设施配备,缓解窗口工作压力,确保“多证合一”改革后企业排队等候时间不延长、工商登记效率不降低。


  (二)要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改革的内容、做法以及对企业带来的利好,省工商局拟定了《“多证合一”改革政策解读》(见附件2),可在宣传时统一使用。宣传中要注意规范“多证合一”改革表述和宣传口径,不突出宣传整合证照的数量,而是使用“多证合一”统一表述,重点宣传打通部门信息孤岛、实现部门协同、推动部门信息共享等成果及效应。要主动回应社会各界关切问题,让企业和群众充分知晓改革后的办事流程、提交材料和注意事项,避免企业因为不了解改革内容而增加办事成本等现象的发生。


  “多证合一”改革的进展、成效、存在的问题,请各设区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后于12月1日前报省工商局企业注册和行政审批处。


  联系人:刘如阳,联系电话:63097602,传真:87718754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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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