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6]14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1-25
文号:闽地税[2016]1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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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加强分类分级管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发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25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降低税收流失率和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地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分类分级管理是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不变的前提下,对纳税人和涉税事项进行科学分类,对税务机关各层级、各部门管理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和方法,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升部分复杂涉税事项的管理层级,将有限的征管资源配置于税收风险或税收集中度高的纳税人,实施规范化、专业化、差异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方式。


  第三条 分类分级管理应当遵循专业分工、监督制约、依法征管、科学效能的原则。


  第四条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是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主体,应当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协作沟通,防范管理漏洞,逐步实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无差别管理向差异化管理、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的转变。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纳税人包括企业纳税人和个人纳税人。其中企业纳税人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个人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六条 企业纳税人分类以规模和行业为主,兼顾特定业务类型。


  第七条 企业纳税人按规模分为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


  大企业专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并牵头管理的,资产、销售收入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集团。


  重点税源企业是指省以下地税机关牵头管理的,资产、销售收入或纳税规模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纳税人。重点税源企业由计划部门会同征管部门按照总局相关要求、结合当地税源状况确定监控标准和名单。


  一般税源企业是指除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以外的企业纳税人。


  第八条 我省地税机关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划分企业纳税人类型,或根据管理需要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对特定业务企业纳税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比照一般税源企业管理。


  第十条 自然人分类以收入和资产为主,兼顾特定管理类型。


  第十一条 自然人按照收入和资产分为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和一般自然人。


  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是指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收入或资产净值超过一定额度的自然人;


  一般自然人是指除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外的自然人。


  省以下地税机关可根据管理需要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要求,确定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实施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分类在保持基本稳定的前提下,根据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调整期限一般以纳税年度为单位。


  第三章 涉税事项分类


  第十三条 涉税事项是指与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和地税机关实施税收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涉税事项分为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


  第十五条 纳税服务事项是指《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依纳税人申请由地税机关受理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发票办理、申报纳税、优惠办理、证明办理、宣传咨询、权益维护等事项。


  第十六条 基础管理事项是地税机关依职权发起的日常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采集、户籍管理、审查核实、税源调查、外部协作、委托代征、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十七条 风险管理事项是指围绕分析确认纳税人税法遵从状况而开展的税收管理事项,主要包括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分析识别、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其中数据集中管理主要包括数据存储、数据加工、数据交换、数据调度等事项;风险应对主要包括风险提示提醒、纳税评估(或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下同)、税务稽查事项。


  第十八条 法制事务事项是指与税收法制工作直接相关的涉税事项,主要包括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重大税收案件审理等事项。


  第四章 分级管理职责


  第十九条 一般税源企业和一般自然人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和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由各级地税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条 纳税服务事项和基础管理事项主要由县级地税机关负责管理,风险管理事项和法制事务事项由各级地税机关分级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数据集中管理、风险管理规划、风险任务管理、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国家税务总局开展大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纳税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本级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以及特定管理类型自然人的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国家税务总局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分配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省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市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本级数据采集、风险任务管理;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和区域性、行业性的税收风险分析;协助省级地税税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省级地税机关推送和本级确定风险任务的分配工作;负责辖区内政策法规管理和重大税收案件审理;其他应当由市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县级地税机关主要负责纳税服务事项、基础管理事项;协助市级地税机关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负责市级地税机关推送风险任务的应对工作;负责本级重点税源企业、一般税源企业、一般自然人的风险管理;负责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工作;其他应当由县级地税机关承担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具备较高信息化建设水平、较强数据获取能力等条件的地区,可以适当提升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任务管理的层级,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


  第五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按照部门职责专业化的要求,明确各部门涉税事项管理职责,合理划分业务边界,做到职责清晰、分工明确、衔接顺畅。


  第二十六条 省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涉税事项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贯彻和落实,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


  市、县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侧重于对上一级地税机关政策、制度、标准、规范的贯彻,制定行之有效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下达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职能部门职责:


  (一)政策法规部门主要负责综合性的政策法规管理、争议处理等事项,承担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二)税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基础管理事项:负责分税种的政策法规管理、本部门管理税种相关的特定业务基础管理事项;


  2.本部门管理税种相关的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风险管理事项。


  (三)规费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对本部门管理规范相关的特定业务事项,比照税收管理实施同征同管。


  (四)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数据采集、风险分析识别、风险应对过程监控、效果评价和风险分析工具设计维护等事项,并负责对大企业或本级重点税源企业的个性化纳税服务。


  (五)征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日常基础税收管理事项实施管理。


  (六)风险管理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对风险管理工作实施统筹管理,理顺部门职责、突出部门优势、实施评价考核。


  (七)纳税服务部门主要负责对纳税服务工作实施统筹管理,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依据征管规范和纳服规范的要求,理清纳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分工,形成部门合力,实现纳税服务贯穿税收征管全过程,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办税服务厅主要负责《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明确的纳税服务事项,以及纳税服务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九)税源管理部门主要负责:


  1.基础管理事项:包括日常和分税种特定业务基础管理事项;


  2.风险管理事项:包括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或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风险提示提醒等事项。


  (十)纳税评估部门主要负责:


  1.风险应对任务安排的纳税评估工作;


  2.其他风险较高的基础管理事项。


  (十一)税务稽查部门主要负责:


  1.应对税收高风险事项;


  2.涉嫌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以及围绕案件查处开展的纳税担保、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等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结合税制改革和分类分级管理需要,逐步推进直属机构和全职能分局(所)的职能转变,按纳税人规模、行业、特定业务类型或涉税事项类别等,实施专业化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对有关部门管理职责进行优化整合,提高对涉税事项的管理效能。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各级地税机关应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管理。及时跟踪评估分级分类管理措施的执行效果;根据后续管理工作需要,完善和细化相关分级分类管理措施,增强管理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深化数据分析,提高运用大数据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的能力;按年开展税源发展变化情况分析,根据纳税人的规模、主营行业等变化情况调整对应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三十一条 规范入户检查。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做好基础管理事项的统筹管理,以及与风险应对事项的整合衔接,进一步规范入户检查程序及流程,统筹安排日常工作的审查核实、税源调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各类入户调查事项,统一分析筛选疑点数据、统一派单、统一核查、规范稽查选案,切实减少和避免多头、重复入户问题,减少对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干扰。


  第三十二条 贯彻依法治税。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依法做好法制事务事项管理,按规定开展各项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作,要建立健全征纳沟通机制、投诉举报受理与处理机制、争议化解机制、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机制,依法规范处理法制事务事项,为纳税人提供法治、公平、有序的税收环境,切实维护税法权威和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强化税收风险管理的组织实施。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机制。着重抓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税收风险管理重点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任务要求做好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对重点税源企业和一般税源企业要落实风险管理扎口统筹制度,按照分类分级应对的原则,合理划分各层级和各部门在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计划地布置开展税收风险管理任务;统筹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获取及应用工作,加强税收风险规律研究,切实减少税收流失,提高征管效能。


  第三十四条 强化税收风险应对。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加强风险应对事项的规范化建设,统一规范风险应对的工作流程和执法要求,进一步明确风险应对中的证据采集标准和文书使用格式;应当根据风险识别结果,依法规范开展风险提醒、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等方式进行差别化应对,有效实施风险管理;应当结合运用风险指标体系、纳税评估模型开展税收风险分析识别,提高分析识别的准确性和风险应对的成功率;应当持续开展跟踪评价,完善多元化评价机制和方法,提高风险应对质效。


  第三十五条 深化风险应对结果应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将税收风险应对结果深化应用到信用评价、税务稽查等工作中去,为愿意遵从的纳税人提供便利化办税条件,对不遵从的纳税人予以惩罚震慑,提高纳税遵从水平,提升分类分级管理实效;应当定期将税收风险应对结果移交到信用评价承办部门作为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应当及时将高风险线索推送到稽查部门,重点稽查,并跟踪反馈查处结果。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加强组织领导。市级地税机关应成立分类分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和推进分类分级管理工作;因地制宜,细化并制定本地分类分级管理工作计划;对分类分级管理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并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三十七条 加强第三方信息获取及应用。各级地税机关应当继续加强工商、财政、国税等有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共享,进一步推动市、县(区)级政府综合治税制度的完善,并建立健全涉税信息获取的制度机制,规范数据资源管理,统一口径和标准,建立更加高效的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的平台和工作机制,为分类分级管理提供有力数据支撑。


  第三十八条 合理推进机构职能转变。各级地税机关应当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纳税人规模和行业等为依据,对税源实施科学分类;应当在机构编制有关规定的框架下,根据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合理调整征管机构职责,科学确定税源管理岗位,细化职责分工,整合优化各部门管理资源,实现人力资源向征管一线倾斜,建立完善纵向联动、横向互动的分类分级管理运行机制;在开展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工作中,对于跨地域行使税收管辖权和执法权时,应当注意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第三十九条 建立国地税协同管理机制。各级地税机关应深入贯彻《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及《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全面加强国税机关和地税机关之间的协作沟通,及时共享分类分级管征数据,建立联合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召开专题联席工作会议,协同开展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市、县级地税机关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一条 省级地税机关各职能部门可结合主管业务特点和管理需要,根据本细则制定该业务领域内的分类分级管理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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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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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