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2017]90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7-31
文号:闽地税[2017]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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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及派出机构,平潭综合实验区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适应税收形势发展,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深层次矛盾,进一步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着力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贯彻落实中央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45号)要求,制定我省地税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实现“四个转变”。即在保持税款入库级次和入库地点不变的前提下,实现事前审核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户转变、无差别管理向风险管理转变、经验管理向大数据管理转变。


  (二)提升纳税人税法遵从,应对税收流失风险,堵塞征管漏洞。


  (三)提升税务征管效能,防范执法和廉政风险。


  二、重点任务


  (一)完善与事中事后管理相适应的征管制度体系


  1.推动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修订。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配套规章的修订进程,推进我省配套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跟进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等改革进展,建立健全我省自然人税务登记、信息报告、税务检查、税收保全、强制执行等方面的税收征管制度。


  2.完善征管制度审核和联动机制。根据税务总局要求,于2017年底前建立省局征管制度归口审核制度和税收政策、征管制度与信息系统间的联动调整制度,消除业务壁垒,优化整合相关业务流程,推动业务部门与技术部门的一体化运作。


  3.组织开展征管制度专项清理。2017年底前完成征管制度专项清理工作,修订我省各级与简政放权、纳税人自主申报纳税、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精神不符的制度规定。根据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修订进度,修改和调整我省税收管理员工作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完善和细化已取消或者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后续管理措施。同时,开展办税制度清理,进一步压缩办税时间,减少报送资料。


  4.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措施。2017年底前,制定并推行税收执法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加大实名办税推行力度,扩大实名办税区域和业务范围,有序实现重要涉税事项实名办税全省覆盖;加强税费同征同管,提高对社会保险费、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的统征力度和效率。配合国税部门健全发票管理制度,逐步推行电子发票。持续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强化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5.建立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修订进程,逐步建立由申报纳税、税额确认、税款追征、违法调查、争议处理等主要环节构成的现代税收征管基本程序。明晰纳税人的权益与自主申报责任,在优化纳税服务的同时,明确风险管理在税收征管中的主导作用。


  (二)构建分类分级的专业化管理体系


  6.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配合税务总局对《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进行修订,先行开展调研,摸清当前税收管理员工作状况,梳理具体事项,理顺管理职能,研究制定管理职能资源配置方案。税收管理员由属地固定管户改为分类分级管户,各级地税机关按照权责统一原则履行税源管理职责。


  7.实施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落实税务总局《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改进完善我省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补充细化相关重点内容。根据税务总局《征管规范(2.0版)》试点及推广安排,适应业务改革和制度创新要求,重构征管流程,以分解和细化税务管理工作职责为重点,建立配套岗责体系,以实现纳税人和税务事项的集约化、差异化管理为目标,构建分类分级专业化管理体制框架。


  8.优化征管资源配置。通过转变基层征管职能和征管方式,将基层征管资源(税收管理员)从繁杂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按照集约化、差异化管理的目标,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根据优化税务组织体系总体安排,建立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相适应的税务组织体系。适应营改增、所得税等改革需要,持续加大国税局、地税局干部交流力度。


  (三)建立严密高效的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


  9.将风险管理贯穿税收管理全过程。2017年底前,实施和完善横向互动、纵向联动的风险管理运行机制。2018年6月底前,建立事前、事中的风险预警、提示或业务阻断机制。省、市级地税机关确立和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分析识别和任务统筹管理的职能,充实和增强人员力量。省局将加强金三运维力量,同时赋予风险管理职责,承接风险管理工作。


  10.统筹优化税收风险应对方式。2017年底前,完善各类风险应对任务统筹制度,风险应对方式协作互动机制。探索建立风险应对问责机制。


  11.健全税收风险管理运行机制。2017年9月底前,建立税收风险快速响应机制。2017年底前,完善风险分析识别形成任务与其他风险应对任务统筹管理制度;建立和加强国、地税风险管理协作机制。


  12.优化各层级风险管理职能。按照税务总局部署,应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已实现风险管理一体化运行。持续积极开展税收风险分析,参与风险分析模型和指标建设;开展税收风险综合分析、一户式归集、统一推送和监控评价工作。市、县地税机关要逐步组建专业化工作团队,做好风险应对和结果反馈工作。


  13.分类开展税收风险管理。持续组织分析并应对苗头性、倾向性、行业性、区域性税收风险,防范税种管理风险,并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涉税事项备案、申报纳税、注销登记等环节的风险防范。


  14.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2017年底前完善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并持续加强加强征管质量监控评价结果的应用。


  (四)优化以数据治理为重心的税收信息化体系


  15.配合协同建设全国通用的电子税务局。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应用统一的业务、技术标准规范,改造升级我省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积极跟进配合税务总局全国电子税务局建设。


  16.组织税收大数据平台建设。2017年底前,扩展税务总局统一建设省税务局大数据平台,努力满足我省个性化应用需求。


  17.配合协同优化提升金税三期功能。配合税务总局开展金税三期工程系统优化、整合,打造一体化税收核心业务系统,建立数据集中,标准统一的全国法人信息库和自然人税收信息库,完善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优化风险分析模型、指标体系以及案例库。


  18.加强税收数据管理。完善征管数据管理机制,省局组建专门征管数据管理团队,建立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多级多方采集获取涉税(费)信息,加快推进数据共享,研发部署应用模型,加强分析应用,不断提高数据标准化与质量管理水平。


  19.组织税收大数据体系化应用。根据税务总局税制改革进展,逐步开展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数据分析和办税服务数据分析,为推进改革,完善政策,优化服务等提供决策参考。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17年7月底前)


  成立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研究制定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实施方案,下发各地实施。落实《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办法》。补充改进我省具体实施办法,部署全面应用金税三期决策支持风险管理系统实现风险管理一体化运行。


  (二)重点发力阶段(2017年7月至年底前)


  总结近几年来全省各地在征管改革探索中取得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通过调研和座谈,广泛征求意见,研究解决措施和对策,提升和扩大我省前期改革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总局《指导意见》精神和要求,在分类分级管理和风险管理两个方面重点发力。


  一是全面梳理各类涉税事项,理顺征管职能,整理确定我省地税“两单一表”(涉税事项分类分级清单、企业分类分级名单、分类分级管理职能资源配置表),进而明晰各涉税事项的职能分工、工作流程和管理职责,深化细化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二是以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地税局和省局直属税务分局为重点,在全省范围内推行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充实加强省、市两级税收风险管理分析统筹职能力量。修改和调整我省税收管理员工作方面的相关制度规范,加强县、市级风险应对的基础骨干作用,通过调整、优化基层税源管理机关和税管员得职能,实现由无差别的事务性工作管理向风险管理的转变。


  同时,完善和细化已取消或者已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措施,制定欠税管理工作指引,并进一步对办税制度进行优化。完善征管制度审核和联动机制,健全征管质量监控评价体系,积极配合税务总局税收大数据平台扩展和“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建设,加快开发 “福建省国地税联合办税平台”,联合国税开展莆田市试点工作,年内全省推广应用。


  (三)全面推进阶段(2018年)


  2018年,按照新税收法律制度,创新完善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征管规范(2.0版)》、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和税收风险管理。逐步完善税务组织体系,优化征管资源配置。按照税务总局“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部署,逐步推广使用基于“互联网+”建设的“单点登录、一网通办”的电子税务局;大数据平台稳定运行,税收大数据得到广泛运用。


  (四)持续深化阶段(2019年—2020年)


  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持续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推动税收征管方式转变,形成成熟稳定的制度体系、管理体系、组织体系和信息化体系,力争在全省范围内实现现代税收征管方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地税机关要深入学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的指导意见》及相关文件精神,深刻认识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各项改革任务的具体要求和时间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力以赴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落到实处。


  省局成立以赵静局长任组长,刘尚逊(省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张祖康(省局党组成员、厦门市局局长)、郑孝真(省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曾钟滔(省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秀榕(省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李建功(省局党组成员、总审计师)任副组长,福州市局、莆田市局主要领导和省局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省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征管部门分管局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征管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福州市、厦门市、莆田市地税局分管领导和省局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各级地税机关要据此建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协调本地区本部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各项工作的落实。


  (二)积极稳妥有效推进


  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是一项全局性系统工程,要以“依法征管、权责清晰、科学效能”为原则,坚持“问题导向、顶层设计、统筹实施”,按照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和改革进度,深化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落实好“放管服”改革举措。各级地税机关要坚持先试点后推广,因地制宜,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研,大胆探索实践,稳步推进各项具体工作任务的开展。


  (三)协同配合强化保障


  各级地税机关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上级机关要主动了解基层改革动态,及时指导帮助研究解决问题;下级机关要积极反映和提出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上下互动,将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实践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相互配合,通力协作,合理调配人力资源,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大力保障技术支撑。要加强绩效考核和督查督办,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工作落到实处。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7月31日  


    相关附件:转变税收征管方式重点任务分解表(对应总局重点任务安排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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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