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国税函[2017]200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5-23
文号:闽国税函[2017]20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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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重点工作任务,切实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依照省局2017年“强基础、建机制、促提升”总体工作要求,根据《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2版)》和《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3版)》,省局现对发票领用部分办理流程进行梳理修订,制定了《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27日

 

福建省增值税发票领用办理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 〔依申请事项〕

 

  一、增值税发票核定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初次申请,核定其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种类 (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单次领用数量及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报送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2)税务登记有关证件(首次办理或发生变化时提供)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不超过25份;

 

  初次核定每次发放的单一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50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般不超过100份。初次核定超出上述份数的,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执行。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每月最高购票数量可确认为“9999”或“99999”。

 

  (3)初次核定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4)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发放已核定票种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发票领用簿》。

 

  (5)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核定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办税服务厅出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使用通知书,告知发票违规违法的法律责任以及认证、抄报税和金税盘(税控盘)发行等事宜。

 

  (7)本事项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万元以上的,自获批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他允许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的申请,审批其开具专用发票最高限额。

 

  〔报送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份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应即时办理。

 

  (3)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直接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核定开票限额的参考依据,并将核定结果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反馈给办税大厅。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使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核定使用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未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

 

  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6)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

 

  (7)办税服务厅收到核定结果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办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核定。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发行或变更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10)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申请事项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增值税发票数量核定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发票单次领用量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规范〕

 

  (1)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未收到有关系统或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纳税信用等级分别按以下类别调整核定增值税发票最高次用量,即时办理。

 

  ①A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3倍内核定;

 

  ②B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2倍内核定;

 

  ③C级纳税人和未定级纳税人可在上一次核定的次供应量的1.5倍内核定;

 

  ④D级纳税人调整核定次供应量,最高不超过25份。

 

  (3)发现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根据风险提示信息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并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纳税人每月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次用量的次数一般不超过1次。

 

  (5)提示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的发行变更事宜。

 

  (6)本事项即时办结。

  

     四、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据已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核定的纳税人的申请,对其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进行调整。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1份(免填单除外)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即时办理。

 

  (3)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4)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纳税人,申请调整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10万元。季销售额9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

 

  (5)纳税人申请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超过10万元的,办税服务厅1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转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税政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派员实地查验,审核纳税人基本情况、业务真实性和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纳税人的经营能力,以此作为依职权调整纳税人开票限额的主要依据。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使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所与登记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1年(经营未满1年的以实际经营期为准,下同)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4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30%;

 

  d.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不为D级。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允许使用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0万元及以上:

 

  a.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经营场地与登记

 

  信息相符,纳税申报正常,最近两年无发票违章记录和曾列入风险企业名单;

 

  b.注册资本1000万元及以上;

 

  c. 连续三个月销售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且同一月份内、同一购买方累计数应税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40%;

 

  d. 剔除固定资产、不动产进项抵扣因素外,最近1年增值税税负大于0;

 

  e.纳税信用等级为A或B级。

 

  (6)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通过系统或书面向办税服务厅推送调整结果。

 

  (7)办税服务厅收到调整结果后1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调整纳税人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8)纳税人接到通知后,持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变更发行事宜。

 

  (9)纳税人每半年申请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次数不超过1次。

 

  五、增值税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增值税发票。实行电子信息验旧供新。

 

  〔报送资料〕

 

  (1)《发票领用簿》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基本规范〕

 

  (1)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案头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完成实名采集、是否完成发票验旧。符合的即时受理;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纳税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完全法律责任。

 

  (2)辅导期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的,不得领用。

 

  (3)非首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发票验旧基本流程。

 

  (4)对未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核对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核定内容,在单次可领用数量扣除已验旧数量后的余额范围内发放增值税发票,将发票电子信息写入专用设备,打印《发票领用簿》。

 

  (5)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违章以及不予发放增值税发票或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等风险提示信息的,办税服务厅调整《发票领用簿》相关内容,不予发放发票,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纳税人消除税收风险事项。

 

  (6)本事项即时办结。

 

  第二部分 〔依职权事项〕

 

  六、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业务描述〕

 

  对于已办理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及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核定纳税人,税务机关针对当期依申请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纳税人以及在征收管理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有风险疑点或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规定对其单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予以变更或者停供发票,并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给办税服务厅。

 

  〔基本规范〕

 

  (1)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不超过25份,不允许其离线开具发票,不受理调整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申请:

 

  (a)“一址多照”或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b)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

 

  (c)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黑名单的;

 

  (d)未按规定升级税控开票软件或规范使用商品和服务分类编码的;

 

  (e)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2)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最高开票限额:

 

  (a)最高开票限额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b)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超过1年的;

 

  (c)连续90日以上开具发票最大金额均未达到最高开票限额十分之一的;

 

  (d)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3)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重新核定其发票次供应量:

 

  (a)领用发票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

 

  (b)违反发票管理规定未超过1年的;

 

  (c)纳税人连续90日以上未重新领用发票的。

 

  (d)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4)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停止发放发票,直至收缴其结存的发票,并注销税控系统发行信息,禁止其通过O2O申领发票:

 

  (a)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b)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c)不按规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

 

  (d)列入非正常户的;

 

  (e)各级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收风险等级较高尚未消除的其他情形。

 

  (5)税收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纳税人发票次供应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及时通过系统或书面向办税服务厅推送调整结果。

 

  (6)办税服务厅在受理纳税人发票领用环节,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等涉税文书并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7)向办税服务厅推送风险提示信息的部门应定期了解增值税发票次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调整的执行情况。

 

  七、变更风险提示信息和恢复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税务机关依法依规调整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后,纳税人已经纠正违法行为并接受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恢复向其发放发票。

 

  〔基本规范〕

 

  (1)风险管理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确认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已经纠正并接受处理,或依照规定应当允许使用发票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或书面推送变更的风险提示信息或撤销风险提示信息。

 

  (2)办税服务厅根据相关部门推送的风险提示信息,制作《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有条件的办税服务厅可同时通过系统自动生成短信通知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根据《解除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受理纳税人增值税发票数量以及最高开票限额核定及调整申请,变更发行税控专用设备,恢复正常发票领用有关事项。

 

  (4)本事项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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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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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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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