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发[2017]27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厦门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参加城乡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7-03-23
文号:厦地税发[201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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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厦府[2017]12号),从2017社保年度起,参保人可使用本人的健康账户资金,用于缴交本人或建立“家庭医疗共济网”家庭成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为落实好该政策,同时减轻学校收费压力,现就加强和优化在校学生(含各类高校大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参保登记时间


  符合城乡医疗保险参保规定的在校老生,集中参保办理时间为每年3-5月;新入学大学生集中参保办理时间为每年9-10月。


  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在校学生,所在学校应按规定受理其补参保申请。参保学生的医疗保险待遇,从实际缴款到账的当月起享受。


  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在新社保年度(每年7月起)正常使用,参保人应在集中参保期内办理参保。


  二、关于缴费方式的调整


  自2017年社保年度(2017年7月)起,在校学生的缴费方式除原有的“学校代缴”(以下统称“代缴”)模式外,新增“个人自缴”(以下统称“自缴”)方式。


  缴费方式选择“自缴”的,地税部门将分配一卡通缴费用户号,由参保学生或其家长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扣款手续。


  2017年4月4日前,市地税局将把所有在校参保学生的城乡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由原来的“代缴”模式统一转化为“自缴”模式。


  要保留“代缴”模式的学校,请在2017年5月30日前,通过地税网站将“缴费方式”变更为“本单位参保”(即“代缴”模式在地税系统中的选项)。


  请各有关学校根据本校实际,自行选择在校参保学生的缴费方式。


  三、关于加强在校学生参保的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


  城乡医疗保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对在校学生来说,城乡医疗保险是保障力度最大、最实惠、最可靠的医疗保障,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切实减轻学校、学生及其家庭的负担。因此,有关学校要高度重视并组织好在校学生参停保工作。


  (二)做好在校学生全员参保的宣传动员工作


  为使学生能及时参加城乡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有关学校要做好学生和家长的政策宣传和参保动员工作,促进学生和家长积极主动配合,实现“应保尽保”,使学生及其家庭受益。


  (三)切实组织好在校学生的补参保和停保工作


  为确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惠及全民,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时间的通知》(厦府办[2015]45号),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时间已调整为全年,各学校应做好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学生的补参保手续。


  为确保老毕业生到新校的参保接续,也避免误收多收社保费,各学校应及时对已离校毕业生做好停保手续。


  (四)做好在校参保学生缴费情况的跟踪管理


  学生缴费方式调整为“自缴”的,学校应及时将参保学生的城乡医保缴费用户号通知学生或家长,并做好学生办理一卡通委托和缴费的跟踪管理工作,对未办理一卡通委托或缴费的学生,及时通知学生或家长办理委托和缴费。


  以上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操作说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厦门市教育局

  2017年3月23日


  附件


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的操作说明


  一、缴费一卡通委托办理说明


  (一)学校下发缴费一卡通用户号:学校登陆厦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业务”——“信息查询”——“缴费用户号查询及参保信息表打印”,查询获取在校参保学生缴费用户号信息(可生成excel表下载、可打印)及时将参保学生的城乡医保缴费用户号通知学生或家长。


  (二)缴费一卡通信息核对:学生或家长应通过地税网站的“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核对缴费一卡通用户号,委托办理情况,避免用户号串号或错误影响学生的待遇享受。


  (三)一卡通委托办理:在保学生应于2017年5月31日前办理缴费一卡通委托。补参保学生应于参保当月底前完成缴费一卡通委托,需要当月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应在参保当月15日前完成委托。一卡通委托可采用以下办理方式:1.参保学生或家长持银行卡和一卡通用户号到厦门任一商业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2.关注微信公众号“厦门地税”,通过“银联一卡通委托”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3.关注微信公众号“银联厦门U生活”,通过“我的U生活”——“缴费与委托”——“委托代缴”——“地税社保”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手续。


  二、扣费说明


  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卡在新社保年度(每年7月起)正常使用,参保学生或家长应于扣费期前办好缴费一卡通扣费委托,并于6月的集中扣费期内完成缴费。


  (一)年度扣费期和补扣期:年度扣费期为每年6月4-25日,年度补扣期为每年7月4-25日。


  (二)大学生新生集中参保的扣费期和补扣期:集中扣费期为每年11月4-25日,补扣期为每年12月4-25日。


  (三)补参保的扣费期:错过集中参保期的补参保者系统默认扣费期为参保的次月4-25日。


  在以上默认扣费时段,地税系统将自动对参保未缴费的“自缴”人员发出一卡通扣费或补扣申请,无需个人提请。


  其他时段,个人应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的“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或“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的“社保缴费及查询”,或“银联厦门U生活”微信公众号的“我的U生活”——“缴费与委托”——“生活缴费”——“社保缴费金”自行补缴。


  三、补参保登记和补缴费说明


  补参保登记操作同集中参保,由学校通过厦门地税网站,或填写《厦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到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漏参保学生确需参保当月完成缴费的,学校可在参保同时,通过地税网站补建应缴账目,再由学生或家长通过一卡通扣缴(采用一卡通委托扣费的需要在当月15日前完成一卡通委托申请)或地税网站银联在线缴费完成缴费。无需当月缴费的,系统于参保次月自动产生应缴账目并发出扣缴。


  采用“代缴”模式的学校应为错过集中参保期的学生办理代缴医保费手续。


  四、参保缴费查询说明


  (一)学校查询。学校登陆厦门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通过“社保业务”—“信息查询”及时核对在校参保学生参保登记情况,跟踪学生的一卡通委托和缴费情况,对未及时缴费者予以提醒催缴。


  (二)家长或学生查询。家长或学生应自行通过厦门地税网站的“社保业务”—“社保缴费及查询”,或“厦门地税”微信公众号之“社保缴费及查询”,查对学生的参保登记、缴费用户号、一卡通委托和扣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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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