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人社规[2020]7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16
文号:豫人社规[20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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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辖市税务局,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河南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助力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提高失业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9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指导河南工作时的重要讲话和指示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着眼应对规模性失业风险,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二)工作目标


  以更好地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建立公平、规范、高效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确保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从2021年1月1日起,分步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全省统一失业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缴费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全省失业保险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坚持制度统一。以提高统筹层次为契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规范失业保险业务流程,建立统一的业务平台,实现政策制度化、业务规范化、管理精准化。


  坚持分级管理。厘清省、市、县在基金收支管理和经办服务中的责任边界,全面落实各级责任,实现“基金上统,服务下沉”。


  坚持统调结合。基金逐步实行统收统支,建立缺口分担机制,提高基金共济功能和使用效率,增强基金保障能力。


  坚持激励约束。健全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责任制,明确地方政府责任,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应参尽参,足额征收。


  坚持协同推进。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促使各相关业务政策衔接、经办协同、信息共享,推动省级统筹制度平稳顺畅运行。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家和我省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确定的参保单位和人员范围,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央、省属和军队驻豫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失业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与省级直管相结合。2023年底,省直管县(市)实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覆盖面达到原所在省辖市平均水平。


  (二)统一缴费政策


  1.缴费费率。失业保险总费率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用人单位和个人具体缴费比例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执行。


  2.缴费基数。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全省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参保单位以其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工资之和作为单位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具体依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每年公布的上下限标准执行。


  (三)统一待遇标准确定办法


  1.待遇支付项目及标准。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待遇。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2.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支出项目及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统一规定的实施范围、实施条件、补贴标准等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落实稳岗资金;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申领对象范围、申领条件、补贴标准和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落实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等促进就业资金补贴。


  (四)统一基金管理


  2021年至2023年,失业保险基金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实现统一管理和使用。失业人员在全省范围内转迁的,只转关系不转基金。


  1.分步实施基金省级统一管理。第一步: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实行基金省级调剂制度。各地截至2020年底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30%,于2021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各地征缴的失业保险费按30%比例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建立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加强对各地失业保险工作考核力度,对各地出现的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依据考核结果,最高给予100%的补助。第二步:2023年1月1日起,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省级统支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支出由省级统一核定、统一拨付。各地征收的失业保险费统一缴至省级国库,由省财政厅按规定转入省级财政专户。全省各项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核定并提出拨付申请,省级财政专户统一安排拨付。为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地累计结余应向支出户预留2个月失业保险支出额度的周转金,其余结余基金应于2023年1月10日前全额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各地应根据当地基金结余、上解和支付情况,合理确定基金存储期限。2021年1月1日起,各地新办理的定期存款到期日不得超过2022年12月31日。


  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缴拨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2.统一基金预算管理。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全省统一编制基金预算,执行统一的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基金预算完成情况,在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工资和就业等指标变化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国家有关要求,合理确定预算指标。增强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确保应缴尽缴、支出合规。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跟踪、分析和评估,强化预算执行绩效考核和监督,通过预算绩效考核督促各地政府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3.基金缺口分担。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后,全省实行基金省级统一收支、工作责任分级负责、基金缺口合理分担的运行机制。各地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承担属地责任。省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统筹工作,在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济发展状况、人口结构、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参保缴费人数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基金缺口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地政府对基金缺口的分担办法。基金缺口分担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统一经办服务和信息系统


  逐步推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建设,加强业务管理,规范和优化业务流程,提升失业保险信息化水平。


  1.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在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方面实现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并逐步实现异地通办。在经办管理中,大力推行事前告知承诺、事中信用评价和分类监管、事后失信惩戒,逐步构建起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建立省级统筹运行情况实时监控体系,加大数据稽核力度。建立健全行政、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的基金监督风险防控体系,严格落实内控制度,加强内控稽核,防范化解风险。


  2.统一集中信息系统。使用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失业保险业务实时联网经办、基金财务及经办业务一体化监管检测。完善“互联网+社保”建设,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领域应用,开展失业保险业务网上申办和查询服务。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与银行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有效支撑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精细化管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加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大局意识,充分认识实施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明确任务分工、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确保失业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工作稳步推进,顺利实施。


  (二)明确职责分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负责规范完善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做好统筹协调,具体负责政策制定、考核奖惩、基金监管、政策宣传,下达年度扩面征缴任务、失业保险费收入和基金支出计划,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加强对基金运行监测和预警等。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财政专户管理、保障支出基金按时足额拨付到位,牵头编制基金预决算,加强对基金预决算和缺口责任分担机制的落实,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税务局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并及时组织征收入库,协同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省业务经办规程,完善全省统一的信息系统,汇总编制全省基金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扩面、基金统收统支和待遇发放等经办工作,落实基金内部风险防控机制,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工作主体责任,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工作,切实保障本地业务经办机构的工作经费,按照省统一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工作落地落实落细。


  按照“权责对应、客观公正、务实高效、奖优罚劣”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另行制定。


  (三)加强经办机构建设。理顺失业保险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以及资金保障等。各地要整合经办资源,加强社保部门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单设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等之间的沟通协调,推进信息共享,实现全省经办服务一体化。加强基层经办机构队伍建设,充实专业人才,打造政治过硬、业务素质高的失业保险经办队伍,为参保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


  (四)加强协同共享。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分工协作,健全职、权、责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落实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各项政策措施,确保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失业保险与就业等内部信息系统的协同共享,实现省、市、县三级网络和数据的纵向互联,推动实现与财政、税务、银行等机构的横向互通和信息共享,整体提升失业保险业务运行、基金监督、管理决策信息化水平。


  (五)防范化解基金风险。建立各级失业保险业务权限控制机制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明确相关责任主体和具体要求,建立数据规范化管理和使用机制,增强各环节风险防控能力。加强基金监测,统一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管理,防范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省级统筹工作安全运行。省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省失业保险基金的日常管理,完善内控制度,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指导和规范各市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基金支付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严格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公布本地区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豫财社[2013]31号文件废止。今后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完善。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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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