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人社规字[2020]7号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发文时间:2020-11-16
文号:津人社规字[202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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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民团体、大专院校、驻津单位人力资源(职称)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推进“海河英才”行动计划,进一步激发经济专业人员干事创业活力和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助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坚持服务发展,突出实体经济、管理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等岗位特点,坚持以品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评价,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坚持促进人才开发使用,创新评价机制,拓宽申报渠道,激发经济专业人员活力,形成覆盖广泛、专业合理、评价科学、运行顺畅的经济系列职称制度,为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经济专业人才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本市(含驻津)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组织中从事经济相关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经济系列职称评审。


  2.合理设置专业。根据人社部要求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本市经济职称系列设置工商管理、农业经济、财政与税收、金融、保险、运输经济、人力资源管理、旅游经济、建筑与房地产经济、知识产权等10个专业类别。今后,根据行业发展情况、从业人员数量、评价需求等因素,及时进行调整。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专业设置按国家统一公布的执行。


  3.明确层级和名称。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职称只设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层级对应的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经济师、经济师、高级经济师、正高级经济师。为体现专业属性,在职称证书中标注相应专业,如,经济师(金融)、高级经济师(金融)等。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等部分专业直接以专业命名(见附件1),如: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助理知识产权师等。正高级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五至七级,中级对应八至十级,初级对应十一至十三级。


  4.有效衔接职业资格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领域相关职业资格(见附件2)的,可直接对应为经济系列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探索会计、统计、审计等属性相近的职称系列(专业)与经济职称系列的有效衔接,持会计、统计、审计中级职称证书、符合报名条件的可报考高级经济师资格考试,持会计、统计、审计高级职称证书、符合正高级经济师相关申报条件的可直接申报评审,持其他系列(专业)职称证书的不得参加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或评审。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品德放在评价首位。以德为先,引导经济专业人员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对存在学术造假等问题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2.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设置评价标准,注重考察理论素养和业绩水平,突出技术性、实践性和创新性,重点评价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新引领作用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可凭主持或参与完成的研究报告、项目总结、工作方案、设计文件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探索构建体现市场与社会认可的指标与方法。


  3.实行市级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3)。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初级、中级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初级、中级、副高级考试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科目、统一大纲。本市经济专业人员参加高级经济师评审,须达到高级经济师考试全国统一合格标准。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实行按系列统一评价,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可综合运用面试答辩、个人述职、业绩分析等多种形式,给予客观评价。


  2.明确评价机构。市人社局是经济系列的行业主管部门,组建天津市经济系列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相应层级职称评审工作。职称评审办事机构设在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负责承担社会化人才评价工作。本市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由天津市人才考评中心承担。


  3.向优秀人才和基层一线倾斜。对下列经济专业人员可适当放宽学历、资历等条件限制:在经济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企业工作的;在新经济业态工作的;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对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重点考察在基层的工作业绩,还可适当放宽科研能力要求。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评价与人员聘用、考核、晋升等用人制度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加强聘后管理,健全考核制度,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处分的经济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经济系列职称考试或评审。


  2.经济专业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更新知识、创新思路,提高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用人单位应支持经济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3.经济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4.按照《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7号)取得的经济系列职称证书继续有效。


  5.对已取得本市乡企职称证书的人员,符合经济职称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的,可凭乡企职称证书参加经济系列高级职称考试或评审。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经济系列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让“信息多跑路,人才少跑腿”。进一步畅通申报渠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经济专业人员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办窗口申报经济系列职称。不断精简申报材料,职称评审办事机构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2.强化评审过程管理。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含自主评审,下同)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专家库中积极吸纳财税、金融、工商管理等经济领域的权威专家,以及一定数量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同行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应包含一定数量非本单位评审专家。职称评审委员会每次开展评审前,职称评审办事机构须按规定随机抽取当次评审专家,落实廉政保密制度。严肃评审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将取消资格并列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


  3.加强监督管理。市人社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经济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0]1号)开展考务监督工作,对考试安全风险管控不力的,严肃追责问责。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经济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经济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


  (二)稳慎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改革任务平稳推进。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经济专业人员积极支持和参与,营造立足本职、注重实际、潜心钻研、争创一流的人才成长氛围,让广大经济专业人员享有更多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专[1994]57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正高级经济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5]31号)、《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开展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试点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5]6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天津市经济系列各专业职称名称对照表


  2.经济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与职称对应表


  3.天津市经济系列职称评价标准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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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