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20]2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07
文号:鲁政办发[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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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要求,聚焦打造手续最简、环节最少、成本最低、效率最高的流程,助力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助推高质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通知如下。


  一、推进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再造


  推行项目前期事项“一链办理”,按照国家要求,研究提出由项目单位编制一套材料的事项清单,明确编制内容和标准,推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政务服务平台业务互通和数据共享,加快项目落地,实现备案批复文件在线打印。按照“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合并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实行一张表单、一套材料、一个系统、一次评审、一个证书。统一受理环评审批,明确提前服务、受理、评估、审查等标准,同步评估审批,减少决策层级和环节。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电网、输油(气)管线等线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省政府有关部门出台区域评估标准规范并加强对各市的业务指导,督促各市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力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根据国家小型建设项目的设计规模划分标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持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功能,按照运行和管理规则,推动实现与有关部门、各市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将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部纳入系统上线运行,实现县(市、区)和功能区全覆盖。督促各市推进数据、项目图纸共享,申办工程建设项目每个审批阶段只需提交1份申请表,基本实现一次填报、一次上传,评审意见和审批结果即时推送。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与水气暖等报装业务系统联通,向市政公用企业开放查询账号。出台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指导意见。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容缺受理制度,将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同步向社会公示办事指南。实施人防设计、监理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现全程网办。完成省政务服务平台与省投资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接,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登记项目,在省共享交换平台发布接口,实现信息共享、项目信息关联,供省、市相关系统调用信息,避免重复填报和二次录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应急厅、省人防办、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


  加快构建全省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动消除现行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中存在的“矛盾图斑”。建立“多测合一”测绘单位名录库,实行成果共享、结果互认,在项目实施同一阶段,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同一测绘成果只提交一次。(省自然资源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严格规范市场准入管理,推动“非禁即入”落实落地。组织开展“三个全面清理”,即全面清理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之外违规设立的准入许可、隐性门槛和其他形式的负面清单。集中清理工程建设、教育、医疗、体育等领域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企业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列出台账并逐项明确解决措施、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实行跨地区巡回演出等营业性演出审批全程网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体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降低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2020年年底前,分类实施工程担保制度,减轻企业资金占用负担。实行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政府采购,确需收取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在工程建设、公路水运工程、水利工程领域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投标、履约、质量、农民工工资现金保证金,督促指导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制定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操作指引。出台商户牌匾设置标准,对牌匾采取备案管理。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实行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管理,纳入“多证合一”范围,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食品经营备案手续。实施反垄断风险提醒告诫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实施职业病危害分级管理。加强小微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职业健康培训,督促企业做好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引导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完善收单定价机制,实行收单环节服务费市场调节价,保持费率水平合理稳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进一步提高进出口通关效率


  推行“提前申报”,全面推广“两步申报”,在符合条件的监管作业场所实行提前申报货物在船舶抵港后自动放行,实现“船边直提”;对出口大宗散装货物,经海关批准后实施“抵港直装”。允许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到场陪同查验,规范查验现场的音视频录证工作,实行查验作业全过程控制和留痕,相关录证信息均上传至系统,实现进系统、可追溯。坚决杜绝单日限流、控制报关等不合理措施。(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牵头,省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


  新增小微出口信用保险投保、出口退税申报、金融服务等功能,推广应用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单一窗口”服务功能,上线“口岸收费公示”专栏,实现港口、船代、理货等收费标准在线公开、查询。推广应用山东口岸物流协同平台,实现进口集装箱货物提货单和设备交接单同步电子化流转。督促港口、理货企业根据实际收费情况调整公示价格。(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切实减少外资外贸企业投资经营限制


  支持外贸企业拓展国内市场,2020年年底前,对接电商平台拓宽外贸企业内销渠道,利用直播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出口转内销。对出口转内销的食品相关产品、电线电缆、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化肥等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申请和采用自我声明承诺方式的特种设备许可延续换证申请,以及自贸试验区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许可申请,实行告知承诺发证。对变更和延续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申请人声明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现场核查。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要求外,对“同线同质同标”出口转内销产品,鼓励认证机构采信已有检测认证结果,允许加贴中文标签标识、作出产品安全书面承诺,以自我符合性声明的方式销售,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促进人才流动和灵活就业


  依托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核验等全程网办,2021年6月底前,实现职称电子证书信息在线核验。指导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用工余缺调剂平台,为共享用工提供精准对接服务。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政策规定,实现失业保险网上申领。按照有序、适度放开和便民不扰民、不污染环境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和改善店外经营和流动摊点管理服务,有序推进夜经济等特色经营方式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对新业态的包容审慎监管


  加强相关规范性文件评估和监督管理,坚决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支持“四新经济”发展。进一步放宽互联网远程诊疗范围,明确对复诊患者可以实行互联网远程诊疗。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和医保支付政策,将互联网复诊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疫情期间互联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加快创新性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二三类医疗器械生产许可等审评审批。推进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探索医疗器械注册证与生产许可证分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医保局、省药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增加新业态应用场景等供给


  建设华东智能网联汽车试验场和山东高速智能网联高速公路测试基地项目,加速推进5G数字化部署应用,拓展测试基地商业和盈利模式。逐步创建国家级智能交通科研创新平台,研究出台车路协同示范和应用政策,组织测试基地认定,统筹设施智能化升级、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发展,试点路测智能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应用。加快推动养老机构、交通、医疗健康主题库和专题库建设工作,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持续推进数据汇聚、开放共享。按照“应开放尽开放”的原则,2021年10月底前,完成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试点,发布数据汇聚、共享、开放清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提升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水平


  2020年年底前,研究出台无差别“一窗受理”改革标准指引,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等情形外,将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全部纳入省“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总门户运行并实施动态监管;推出150项主题式服务事项;出台山东省政务服务容缺受理相关管理办法。全面推进行业“一业一证”改革,推行行业综合许可证。制定电子证照推广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实施方案,加快在政务服务领域全面推广应用,加快开展电子印章应用推广。归集电子证照,梳理应用场景,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人力资源、公积金、经营场所登记、纳税等事项办理中的应用,提升办事便利度。指导相关银行做好企业持电子营业执照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相关工作。依托山东省税务局的电子印章系统深化税务部门和纳税人电子签章应用,全面推进涉税业务无纸化办理和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制度政策保障能力和水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的情况,推动修订有关企业开办经营便利化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跟踪评估。出台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办法,保障、鼓励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政府立法过程。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文件时,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并按规定组织听证。(省司法厅牵头,各市、各部门负责)


  十四、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联系机制


  依托企业诉求“接诉即办”省级平台,构建企业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对收到的企业诉求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实程序,3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服务确认。(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抓好惠企政策兑现


  梳理惠企政策清单,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政务服务平台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单位、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通过“爱山东”APP政策直通车,持续丰富利企便民政策信息,依据企业经营范围、行业领域与个人信息精准推送政策。鼓励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通过政府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直达机制,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惠企政策,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各市、各部门负责)


  各级、各部门要把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促进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采取切合实际、行之有效的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抓好落实,形成推进工作的强大合力。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调度督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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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