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11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2-04
文号:甘政办发[2020]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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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拓宽就业增收新渠道、积极培育发展新动能,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落实稳就业、保居民就业任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灵活就业政策措施


  今年以来,为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双重因素影响,省委、省政府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和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出台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对促进支持灵活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从目前情况看,一些政策落实不够精准,政策效应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工作督查检查,跟踪了解落实情况。对尚未落实的政策要分析原因,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逐项督促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根据新的形势和特点,积极创新,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切实做好灵活就业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就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政策知晓度。(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大力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合理设定监管规则,积极培育“中央厨房”、移动出行、线上消费、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新模式新业态,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进一步放宽新业态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允许市场主体名称中使用表明企业产品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规定不再受省内城乡户籍限制,落实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和清理取消不合理限制灵活就业规定。(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积极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咨询、注册服务。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无须办理营业执照。同时,鼓励引导劳动者创办投资小、见效快、易转型、风险小的小规模经济实体。大力支持发展各类特色小店,完善基础设施,增加商业资源供给。对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落实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补贴。(省市场监管局、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努力推动新职业应用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跟踪经济社会发展、互联网技术应用和职业活动新变化,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对新职业的意见建议,并根据国家发布和更新的新职业(工种)信息,及时制定符合我省产业发展的行业评价规范。积极引导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按照新职业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推出新职业培训课程,开展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积极引导直播销售、网约配送、社群健康等更多新就业形态发展。进一步健全完善统计监测制度,积极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着力促进非全日制就业提质扩容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财政、金融等针对性扶持政策,积极推动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相关行业提质扩容。进一步增强养老、托幼、心理疏导和社会工作等社区服务业的吸纳就业能力,鼓励符合条件的组织、企业和个人兴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商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持续优化自主创业环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自主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取消涉及灵活就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建立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认真落实阶段性减免国有房产租金政策,鼓励各类业主减免或缓收房租。因城施策,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闲置空间、非必要办公空间改造为免费经营场地,优先向重点群体提供。(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税务局、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不断提高职业技能培训针对性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政策措施,针对不同对象开展精准培训。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促进提升创业能力和创业成功率。要面向新职业、新技能和新就业形态,开展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无人机驾驶等新技术培训,媒体运营、网络营销、电子竞技、健康照护等新职业培训,以及网络平台就业创业等新业态培训。不断改进培训方式,推行“培训券”式、嵌入式、订单式及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灵活安排培训时间和培训方式,并按规定落实好职业培训补贴和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全力强化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帮扶


  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规定自愿暂缓缴费。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动态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标准,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对城镇零就业家庭实施“出现一户、帮扶一户、解决一户”的动态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重点帮扶,确保动态清零。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要做到各项失业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保障其基本生活。(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九、有效提升人力资源服务水平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指导企业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帮助有“共享用工”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有条件的地区可选择交通便利、人员求职集中的地点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设灵活就业专区专栏,免费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供求信息,持续为求职者提供就业机会。(省人社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切实维护灵活就业人员合法权益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互联网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研究,积极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引导产业(行业、地方)工会与行业协会或行业企业代表协商制定行业劳动定额标准、工时标准、奖惩办法等行业规范。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劳动报酬支付的监督检查,畅通12333电话举报、农民工工资实名制信息系统等劳动维权渠道,提高举报处理效率,定期开展涉及灵活就业收费情况监督检查,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稳定。要持续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伤预防工作。(省人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十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


  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当前稳就业工作主要内容来抓,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顺势而为、因地制宜、精准施策,促进灵活就业健康发展。要充分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领导和推进本地区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工作,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狠抓政策落实,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确保灵活就业人员便捷享受各项支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内容。注重舆论引导,综合运用新闻媒体、微博微信、广播电视等渠道,对支持灵活就业的政策措施、典型做法和自主就业创业、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建立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省文明办、省政府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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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