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规[2018]5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07
文号:黑政规[201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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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的各项部署,进一步提升我省外商投资环境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水平,促进外资增长,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落实进一步减少外资准入限制的政策措施


  (一)做好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衔接工作。加强与自由贸易试验区沟通和交流,随时了解和掌握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的动态试行情况,超前谋划我省吸引外资的新领域和新项目,确保在全国推行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过的外商投资负面清单时,能够及时落实外资准入的新范围,进一步增强我省投资环境的开放度、透明度、规范性和前瞻性。(省发改委、商务厅、工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做好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对外开放范围衔接工作。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汇报和沟通,及时了解和掌握专用车和新能源汽车制造、船舶设计、支线和通用飞机维修、国际海上运输、铁路旅客运输、加油站、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呼叫中心、演出经纪、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时间表、路线图,发挥我省资源、制造、科技、对俄合作、服务外包等优势,努力提升我省相关产业吸引外商投资的能力,扩大我省相关产业利用外资的规模。(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工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文化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黑龙江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财税支持政策


  (三)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我省投资。认真落实国家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的相应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扩大我省利用外资规模。(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和大庆市全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优势和示范作用,按照国家部署推广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等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优化利用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商务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相结合。认真落实国家对我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的相关税收支持政策,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的融合发展。(省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鼓励跨国公司在我省投资设立地区总部。依法依规出台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吸引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创新中心、采购中心、营运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积极参与全球产业格局调整。(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人社厅、农委、商务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畜牧兽医局、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七)积极争取国家支持,促进外资向我省转移。积极争取国家对西部地区及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国家级开发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等)科技创新、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等领域建设的财政资金支持,发挥我省制造业比较优势,改善招商环境,提升引资质量,承接高水平制造业转移。(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支持重点引资平台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积极发行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支持我省国家级开发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试点发展项目收益与融资自求平衡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品种的通知》(财预[2017]89号)精神,积极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重点明确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概况、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分年度融资计划、年度拟发行专项债券规模和期限、发行计划安排等事项,积极探索在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领域分类发行专项债券,保障上述区域符合条件的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省财政厅、科技厅、商务厅、金融办、哈尔滨海关、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完善国家级开发区综合投资环境


  (九)充分赋予国家级开发区投资管理权限。认真落实和推进国家级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按照国家部署,推进国家级开发区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在营造外商投资优良环境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编办、科技厅、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省政府法制办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允许各地在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对国家级开发区利用外资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保障,做到应保尽保的部署,出台我省支持国家级开发区项目落地政策措施。(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商务厅、科技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一)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认真落实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后允许调区、扩区,整合区位相邻、相近的开发区,建立飞地园区,对收储的低效用地,相应提供规划调整、简化审批等便利的部署,出台我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拓展引资空间政策措施。(省科技厅、商务厅分别牵头,省发改委、国土资源厅、住建厅、哈尔滨海关、省环保厅、工商局、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省统计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配合)


  (十二)支持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引进生产服务型外资企业,试点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维修业务,促进加工贸易向全球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延伸的部署,积极推动国家级开发区提升产业配套服务能力。(省商务厅、哈尔滨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便利人才出入境制度


  (十三)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工作管理条例,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完善外国人才引进制度。(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署,依据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和外国人签证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我省相应实施细则,积极引进国际高端人才。(省外办、公安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社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优化营商环境建设


  (十五)完善外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清理涉及外资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推动限期废止或修订与国家对外开放大方向和大原则不符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省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人社厅、商务厅、文化厅、旅游发展委、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物价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外商投资服务水平。完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机制,协调解决境外投资者反映的突出问题,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享有准入后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省财政厅、物价监管局分别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十七)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认真落实国家对于境外投资者在境内依法取得的利润、股息等投资收益,可依法以人民币或外汇自由汇出的部署,保障境外投资者利润自由汇出。(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十八)深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积极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外商投资事中事后监管与服务体系。加大商务部门与工商、海关、质检、外汇等部门之间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力度,实现外商投资企业从设立到运营的有关信息跨层级、跨部门共享。试点外商投资企业商务备案与工商登记“单一窗口、单一表格”受理新模式。(省商务厅、工商局、发改委、财政厅、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哈尔滨海关、省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地〕政府〔行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简化程序,放宽限制,支持境外投资者以并购方式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支持国内企业多渠道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营销渠道,鼓励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部署。鼓励外资参与国内企业优化重组。(省发改委、商务厅、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认真落实国家关于针对网络侵权盗版、侵犯专利权、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强化司法保护和行政执法,加大对侵权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的部署,完善外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省工商局、新闻出版广电局、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认真落实国家为研发中心运营创造便利条件,依法简化具备条件的研发中心研发用样本样品、试剂等进口手续,促进外资研发投入的部署,提升研发环境国际竞争力。(哈尔滨海关、省质监局、黑龙江检验检疫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严厉查处破坏外资政策稳定性连续性的行为。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兑现向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的部署,对重承诺轻诚信,开门招商、关门坑商害商,新官不理旧账等损害政府公信力和对外开放形象等问题进行严厉查处。(省政府企业和创业投诉中心牵头,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政府〔行署〕配合)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强化责任,主动作为,密切配合,迅速研究落实具体工作措施,出台有创新、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工作举措和政策措施,不断提升我省吸引外资新优势,促进我省利用外资实现稳定增长。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8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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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