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期限放松了,税务管理不能松
发文时间:2020-01-06
作者:张新松
来源:税法连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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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出台后,普遍认为45号公告第一条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的规定是总局六个公告中最大的亮点。


  为方便大家理解执行,笔者根据45号公告及其解读和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等期限,但符合相关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二)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三)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四)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五)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


  (一)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二)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三)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四)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此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不能抵扣。


  程序上,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局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才能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二、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在2020年3月1日前未超过360日的,不在受360日内认证确认等事项的限制;在2020年3月1日前已经超期的,也可以自2020年3月1日后,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进行用途确认。


  三、2020年3月1日起,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没有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为便于大家熟悉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发展变化的过程,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


  2000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意见&>》“三、有关企业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凡逾期未申报认证的,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已经抵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如数追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中,首次提出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规定的时限申报认证”的要求。


  2003年2月,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首次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同时明确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2009年11月,总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申请稽核比对。


  2017年4月,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将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认证、确认或申请稽核比对的时限由180日放宽至360日。


  直至45号公告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


  从无期→90天→180天→360天→无期的这一循环过程,有资深的网友说,历史的车轮推动着增值税进项税额终于走上了它该走的正轨。进项税额作为企业的资产项,用政策来说,是销售企业代国家向购买方收取的,而这个企业垫付的资产,却还要在上面划一个期限,那我希望是一万年。


  在部分企业、中介人员欢呼声中,长期从事一线征管稽查的一些税务人员又陷入了深深迷茫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对会计核算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应该抵扣不抵扣进项税额不但损坏企业自身利益,无谓的占用企业流动资金,应属于企业纳税过程中的异常情况,还违反了《会计法》多条规定。即使出现文中“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或“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在科技十分发达的今天都是可以轻松的得以解决,有些情形已不存在,如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及时处理就有很多的补救措施;经济合同履行上的纠纷应通过司法解决,不应鼓励通过损害、威胁对方税收利益来解决;即使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的,也可以通过勾选平台找到未抵扣发票信息,让开票方提供复印件。即使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抵扣,也可以通过正常程序申请解决。从笔者了解的情况看,出现“符合相关条件的”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或“符合相关条件的”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的情形在正常的纳税人中几乎未出现过。


  另外,有票不入账除了多缴增值税外还造成企业所得税的多缴,也扰乱企业所得税正常的申报秩序。增值税的政策能放宽,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没有正式发票的税前扣除项目汇算清缴5月31日前应取得,否则应调增计税所得额)是不是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当初提出“认证期限”,是总局针对不断出现一个又一个虚开发票大案、恶意调控平衡增值税税负率逃避税务管理和稽查、随意调整当期应纳税款谋取税收政策优惠最大化等情况下提出的。45号公告发布后,税务机关如何防范恶意取得虚开发票、人为调节税负逃避税务管理、人为调节当期应纳税额谋取超额增值税优惠等等,亟待进一步研究并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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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按比例申请退还新增留抵税额

当前,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纳税人,第二类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第三类是其他纳税人。近期,有纳税人向笔者咨询,增值税留抵退税新政策生效后,资管产品管理人能否申请留抵退税。笔者认为,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区分业务性质,对于符合条件的业务可以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同时注意新增加留抵税额的金额,按照政策规定适用退税比例,准确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新政实施前,资管产品管理人申请增值税留抵退税,适用的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中金融业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或《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的一般要求。2025年9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需符合7号公告第三类“其他纳税人”要求。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举例来说,甲公司是一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包括为客户运营资管产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甲公司同时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交易。甲公司2025年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2025年4月—9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为2000万元。

  案例中,甲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3000万元,且2025年4月—9月(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所以,甲公司可根据7号公告规定,在2025年10月完成2025年9月所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资管产品管理人的业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另一部分是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的管理服务(即自营业务),以及除前述资管产品运营业务之外的其他业务,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为一般纳税人时,其从事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若存在增值税留抵税额,且符合7号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条件时,可申请留抵退税。

  7号公告明确,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60%+超过1亿元的部分×进项构成比例×30%。进项构成比例,为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当年1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7类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比如,资管产品管理人乙公司是一家金融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乙公司符合7号公告“其他纳税人”条件,于2025年10月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申请退税前连续6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9月所属期期末留抵税额为15000万元,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2000万元,进项构成比例80%。乙公司2025年9月期末留抵税额与2024年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13000万元。根据政策规定,乙公司可以选择适用7号公告,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乙公司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10000×80%×60%+(15000-2000-10000)×80%×30%=5520(万元)。

  资管产品管理人需注意,在符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条件的次月,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退(抵)税申请表》。增值税留抵退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资管产品管理人应当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