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市监发[2020]92号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5-09
文号:冀市监发[2020]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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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9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工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前提下,加快恢复生产生活正常秩序,扎实做好“六稳”,落实“三包四帮六保五到位”任务,加快复工复产、复市复业,帮助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企业登记服务。大力推进企业开办等事项“网上办、即时办、联合办、一日办”。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网上办理企业登记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推动电子营业执照跨部门应用。完善简易注销制度,试点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纳入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二、督促减费政策落实。对减免技术服务收费、交通运输收费、征信服务收费、融资担保费用、房屋租金、非居民用气价格、企业用电价格等7类降费降价政策开展检查,促进我省降费政策落实,保障生产经营者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三、推动自贸区发展建设。指导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按“四扇门”要求分类推进改革,切实解决“准入不准营”问题。在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形成一批制度创新成果。


  四、开展质量提升帮扶。深入实施质量提升工程,扎实开展“一十百千万”行动,培树一批质量创新典型,引导千家企业推广导入先进质量管理模式,为万家中小微企业开展质量技术服务,大力推动企业提质增效、复工达产、确保质量。


  五、发挥标准助力作用。围绕发展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现代农业和现代服务业、生态环保、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积极鼓励和支持我省企事业单位主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制修订。为全省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做好标准查询、标准咨询、标准比对分析、标准化培训等服务工作。深入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标准化+示范试点、系列技术标准创新族、团体标准培优等标准创新工程,积极推动“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行动。


  六、强化知识产权运用。组织实施专利导航项目,辅助创新路线比选,促进企业科学决策。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困难中小企业提供公益咨询、代理援助等服务。深入推动实施商标、地理标志区域品牌培育行动,大力推进商标富农、地理标志兴农、专利技术强农。鼓励有关电商企业和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开设地理标志产品线上专区,加大展示推介力度,做好产销对接。进一步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依法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利、地理标志、奥林匹克标志违法行为,提升我省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七、深化企业融资帮扶。积极引导企业办理股权出质、动产抵押、商标专用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登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为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协调金融资源支持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运用互联网、新媒体等,组织质押融资项目对接,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投融资服务典型案例。


  八、推动消费扩容提质。开展放心消费创建活动,重点提升食品药品、农产品和农资、日用消费品零售、居民生活服务等领域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畅通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加强对消费者集体诉讼的调查研究,积极开展集体诉讼实践探索。全面推行大型商超线下实体店无理由退货承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九、实施广告助企发展。推动广告业与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融合对接,组织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措施,通过扩大品牌影响,提升企业利用新媒体、新途径销售的知识和能力,促进企业转型升级。继续组织开展好公益广告扶贫活动,助力脱贫攻坚。


  十、做好出口认证帮扶。引导我省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向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具备相关资质的认证机构申请国外有关认证,对有国外认证需求的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


  十一、支持引导扩大就业。运用线上线下方式,宣传引导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迅速启动吸纳就业政策。加强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利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季,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吸纳优秀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推动“先上岗、再考证”政策落实,在举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前培训时,减免应届毕业生各项培训费用。


  十二、提升合同执行质量。突出房地产、汽车销售服务、供水、供热、洗涤、电信、银行和电子商务等行业,依法查处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对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征集、点评和“十佳典型”案例评选活动,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社会共治。大力开展合同兴企、合同帮企活动,制定推行一批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双方当事人签约行为,增强履约意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十三、营造公平竞争秩序。清理和废除2019年12月31日前制定和实施的所有妨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等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影响企业复工复产的规定和做法。


  十四、推行包容审慎监管。除处理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转办交办或上级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以外,对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通过“双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除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外,对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领域和一般投资经营行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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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