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字[2020]1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3-14
文号:冀政字[2020]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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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决策部署,建立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建立健全覆盖全省、权责清晰、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体系,实现以政策全省统一为基础,以基金省级统收统支为核心,以基金预算管理为约束,以信息系统为支撑,以经办管理服务为依托,以基金监督为保障的省级统筹制度,压实市、县政府责任,适度均衡省内各地基金负担,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2020-2021年基金风险可控,2022年基本实现当期收支平衡,2023年及以后实现当期略有结余。


  二、明确各级政府责任


  省政府承担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平稳运行和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制定全省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作,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承担省本级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省财政直管县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各市政府对本市企业养老保险管理和基金安全平稳运行负属地责任,主要负责组织本市贯彻落实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做好市本级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并对各县(市、区)上述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承担市本级基金收支缺口财政补助责任,对财政困难的非省财政直管县(市、区)给予一定财政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地企业养老保险工作负直接责任。做好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贯彻落实工作,具体负责本县(市、区)企业养老保险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管等方面工作,对本县(市、区)基金收支缺口承担财政补助责任。


  三、统一养老保险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企业养老保险政策。


  (一)统一参保范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统一规定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8%。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20%。


  (三)统一缴费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照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基数。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当年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申报缴费工资基数。


  (四)统一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和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统一规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基本养老金计发参数,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按照国家要求另行发文确定。


  四、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全省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收支两条线”全额缴拨,统收统支。


  (一)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是指全省各项基金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财政补助、中央调剂金、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企业养老保险费缴入省级国库,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下开设社会保险费收入待划转子账户,按旬将省级国库收到的社会保险费收入转入待划转子账户,再根据省经办机构按照地区和项目确定的金额划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各级经办机构收到的基金收入通过收入户逐级归集到省经办机构收入户,按月缴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缴入时需按地区和项目细分缴入金额。各级经办机构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逐级归集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按季度缴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


  中央财政补助收入和中央调剂金收入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省、市、县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缴入省级风险储备金,在基金出现支付风险时,经省政府批准后划入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


  2019年末暂存各地的省级统筹基金累计结余限期归集到省。各市、县收入户、支出户活期存款余额,汇缴到本级财政专户后,在2020年3月底前全部上解至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2019年12月31日前已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的地区,协议期满后要按已签订协议约定及时收回本息,缴入本级财政专户后全额上解至省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2020年1月1日后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以及通过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方式储存结余基金全部解存,于2020年3月底前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各市、县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开设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在定期存款全部到期并上解后撤销。


  (二)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是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统一安排资金拨付,做好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基金支出项目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核定的企业养老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以及其他项目支出。


  自本通知发布次月起,统一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养老金发放期间,每月15日—20日发放本月养老金。每月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制定本月企业养老保险支出用款计划,逐级上报至省经办机构,由省经办机构汇总各市上报的用款计划,向省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申请。每月10日前,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经办机构申请,参考本月用款计划、支出户余额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专户拨付到省经办机构支出户,再由省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拨付到各市经办机构支出户。各市经办机构要确保在15日前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年末省经办机构应将省级支出户余额退回省级财政专户。每月25日前,各级经办机构将本月实付汇总信息逐级上报省经办机构,省经办机构、省财政部门据此记账,核算基金支出。


  (三)收支对账。税务部门、人民银行、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按月对账,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税务部门要与人民银行核对入库数额与缴款明细;经办机构要与税务部门核对缴款明细与核定征缴信息;财政部门要与经办机构核对基金收支信息。基金收入以缴入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子账户时点记账,基金发放的各项待遇支出以支出户具体拨付待遇支出时点记账。


  五、统一基金预算管理


  进一步完善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机制,增强预算的科学性、严肃性、约束性,通过预算实现基金收支平衡。进一步强化基金预算绩效考核,提高年初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将预算绩效考核列入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指标体系重要考核项目。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实行省级管理,由省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编制。各级经办机构合理确定本级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经同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经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审核通过后,形成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安排情况报告,由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联合报本级政府审批后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其中征缴收入情况由经办机构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基金支出情况要根据退休人数、待遇调整要求等情况测算确定;地方财政补助情况要按照本通知规定的缺口分担机制确定,并列入当地一般公共预算。


  省经办机构汇总各级收支情况,编制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其中收入预算草案会同税务部门编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预算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批复各级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执行。


  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预算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另行制定。


  六、统一缺口分担机制


  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后,各地当年基金征缴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支付当地基本养老金、丧葬费抚恤金、转移支出和其他支出产生的收支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与市、县财政补助共同负担。分担比例按照各地收支缺口占编制预算时上年度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决算的可用财力(扣除部分专项化一般转移支付资金)比重分5档确定。省财政直管县单独确定可用财力,对要求全市(包括省财政直管县)统一核算的市,需当地财政按规定比例负担的收支缺口,由市财政统一负担。


  收支缺口=(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费抚恤金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用财力=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返还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上解上级支出-部分专项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各市可用财力=全市可用财力-各省财政直管县可用财力之和。


  第一档:收支缺口占可用财力比例(以下简称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05的,缺口由省级统筹基金(中央财政补助、中央调剂金补助、基金结余)负担88%,市、县财政负担12%。


  第二档:全省平均占比-0.05<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0%,市、县财政负担10%。


  第三档:全省平均占比<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05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2%,市、县财政负担8%。


  第四档:全省平均占比+0.05<缺口占比≤全省平均占比+0.1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4%,市、县财政负担6%。


  第五档:全省平均占比+0.1<缺口占比的,省级统筹基金负担96%,市、县财政负担4%。


  市、县两级财政按上述分担办法安排的补助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在预算年度开始后每年9月底前,全部缴入省级财政专户下开设的风险储备金子账户。各地未按要求及时足额上解的,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联合催解,对催解后仍不上解的,报请省政府对其进行约谈处理并通报全省,同时启动相关问责程序。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拨入省级风险储备金子账户。各市、县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建立风险储备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基金收支缺口。


  年终决算后,省根据考核年度实际收支缺口、可用财力和考核结果重新审核各地财政补助。据实核定后的财政补助大于年初预算的,差额部分列入次年财政补助上解到省;小于年初预算的,相应抵顶次年需安排的财政补助。


  可用财力每年年终决算后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公布计算过程及结果。如需调整分担机制,由省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省政府批准后调整。


  缺口分担机制自2020年1月1日起统一计算实施。


  七、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依托河北人社一体化信息系统,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实现全省经办系统省级集中,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支持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社会保险公共服务事项统一经办、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系统,实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信息系统联网对接,实现基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电子化操作和全程在线监管。建立健全覆盖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核算、决算、监督、分析全过程的管理信息系统,系统采取省级集中、部门协同的方式运行,为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管理科学化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保障。


  八、统一经办管理服务


  按照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制定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业务经办规程,逐步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经办管理服务模式。统筹服务资源,加快推进经办机构、服务场所和信息系统整合,充分发挥社会服务机构、银行等市场资源优势,拓展社会保险服务渠道。健全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体系,实现事前识别预防、事中监测处置、事后审计整改的全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九、统一激励约束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工作激励约束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办法,将各地企业养老保险政策落实、预算绩效、参保扩面、基金征缴、财政投入、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方面工作列入市、县基本养老保险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挂钩。自2020年起,将各级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情况纳入促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财政奖补范围,根据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费增长情况进行奖补。对征缴收入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的地区,按照其超出部分金额的1%进行奖补。奖补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重点支出。


  每年年终决算后,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对上年度企业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进行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考核年度缺口分担比例进行调整,考核第1名的市在规定的分担比例基础上省级统筹基金多负担1个百分点,第2名0.9个百分点,第3名0.8个百分点,第4名0.7个百分点,第5名0.6个百分点。第6名(含)以后不再奖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部门具体负责绩效考核办法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十、防范化解基金风险


  健全企业养老保险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健全内控机制,及时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对违规办理退休、违规补缴、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等违规办理养老保险业务造成基金损失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严肃问责,依法追回基金并相应核减省级统筹基金补助,核减部分由同级政府负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开展重复领取、死亡冒领、提前退休等专项核查工作,对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依法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强化工作组织领导


  完善企业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是促进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到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作用,定期组织调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确保省级统收统支如期启动、顺利实施。对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执行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基金安全完整的,省将进行约谈通报,予以严肃问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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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摘要】 股权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是否构成应税转让,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的疑难问题。本文以国税函〔2005〕130号为线索,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厘清“形式转让”与“实质所有”的冲突、不同还原程序的税务后果,并就证据留痕与程序选择提出前置合规建议。

  【关键词】 股权代持;代持还原;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30号;实际收入认定;司法解除

  【本系列】 本文为《严征管时代的股权与并购税务》系列第(三)篇,全系列共三篇,建议依序阅读:

        (一)个人股权转让个税;

       (二)并购重组交易税务风险与合规;

      (三)股权代持还原的税务定性与避险。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十分常见:创始人借名持股,员工经持股平台间接持股,或为规避持股限制而设代持。当公司拟上市、被并购,或实际出资人欲将股权变更回自己名下时,一个棘手的问题随之浮现:

  代持还原——将登记于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变更回实际出资人——此一环节,是否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就直觉而言,股权本即属于实际出资人,变更登记回其名下,似无课税之理;然税务机关所见者,是工商登记上一次“由名义股东向实际出资人”的股权变更,形式上即为一次转让。其间张力,正是代持还原税务问题的核心,亦是各地口径分歧最大、最需专业前置判断的领域。

  一、问题的根源:形式与实质的冲突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 就实质而言,股权自始属于实际出资人,还原仅使登记与实质一致,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

  · 就形式而言,工商变更呈现为一次股权转让,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转让即可能产生“财产转让所得”并触发核定(详见本系列前文)。

  若税务机关仅认形式,实际出资人即可能为“取回本属于自己之物”而缴一笔税。问题在于:法律与实践,于何种程度上认可“实质”、从而豁免此项税负。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确立了一项关键区分: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