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税办发[201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8-23
文号:冀税办发[2018]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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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系列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9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2018 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8]80号)的要求,依法依规、科学高效地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省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推进政务公开,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增强政府公信力、执行力,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推进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进程中,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继续推进税收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建立健全制度机制,全面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回应,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拓展公众获取信息渠道,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以公开促公正,持续推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二、不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与公开透明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对局长办公会、局务会等研究决定的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制定的重要税收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要及时公开。制定出台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政策文件,在文件中明确规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相关信息。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部门职能优化,及时做好税务机关权责清单调整和公开工作。进一步推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切实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及时公开税务检查执法信息,坚持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强化事前公开,规范事中公示,加强事后公开,使税务执法过程和结果更加公开透明,自觉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坚持主动公开、多渠道公开与重点领域公开相结合推进政务公开。省局将于2018年11月20日前编制完成本级机关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新机构成立后的主动公开信息、原机构仍有效的政策法规、纳税服务、税收执法信息等纳入目录,并对外发布。各设区市局税务机关依据新的“三定”规定及实际承担的工作职责全面梳理公开内容,利用门户网站、主流媒体、新媒体多渠道做好主动公开,进一步抓好财政预决算、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等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三)坚持政策解读、回应关切与主动发声引导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或影响市场预期的重要政策,严格坚持三同步原则,同步起草、同步解读。政策起草部门要注重运用客观数据、生动实例等,进行形象化、通俗化解读。各级税务机关要增强税收舆情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要密切监测、及时预警、科学研判、妥善处置、高效回应。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等部门的快速反应和协调联动机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提高税收舆情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深化增值税改革、环境保护税征收等与纳税人密切相关的热点舆情回应,更好引导社会预期。各市、县税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通报会,接受记者采访、发表署名文章等方式主动发声,深入解读政策背景、重点任务、后续工作考虑等,及时准确传递权威信息和政策意图,有效引导社会舆论,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四)坚持实体办税、网上办税与规范提升服务质效相结合推动政务公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办税指南,办税条件发生变化的事项,应在完成审批程序后1个工作日内公开变更后的相关信息和具体实施时间。清理并公开纳税人办税需要提供的各类证照、证明材料,及时更新已公开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公开网上办税服务事项清单;推进门户网站与地方政府网等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涉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明确税务网站和新媒体等渠道网民留言的受理、处理、办结流程;推广使用统一的12366税收知识库。开展办税服务信息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为纳税人提供清楚、便捷、高效的纳税服务。


三、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平台建设


(一)加强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大力推进网站建设集约化,严格网站开办整合流程,优化升级省局门户网站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完善网站安全保障机制,加强网站编辑部建设,建立健全网站用户信息保护制度,不断提高网站管理服务水平,对接总局网站部署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积极配合开展公共信息资源相关试点工作。


(二)整合“两微一端”新平台。按照机构改革推进要求,做好原国税、地税“两微一端”对接整合。加强“两微一端”日常监管和维护,按照“谁开设、谁管理”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信息发布失当、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及时整改落实。


(三)规范对外公开电话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税务总局规范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据纳税咨询、纳税服务投诉电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联系电话、税收违法行为举报电话、税务干部违纪举报电话、税务部门联系电话、纳税人端税务软件支持电话等“六类”电话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对外公开电话的集中清理,及时进行电话号码的更新维护和对外发布,按照“首问负责、对口接待、内部流转、高效便民”的原则,保证接通率和处理效率。


(四)及时做好主动公开文件资料移交、发布。及时将税收公告、规范性文件汇编、税务年鉴等可主动公开的文件向地方图书馆、档案局移交,方便公众检索。按照总局要求做好,推动省、市税务机关制发的税务公告由本级政府公报统一发布工作。


四、持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


在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印发实施后,结合总局、省政府要求调整完善相关配套文件措施,严格落实各项规定。根据总局统一部署要求,围绕十年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的成效、新修订《条例》的特点等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避免发生失泄密、信息发布失信、影响税收秩序等问题;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要依法保护好个人隐私;进一步拓宽依申请公开受理渠道,尽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在线申请平台;进一步建立健全接收、登记、办理、答复等流程,确保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渠道规范、畅通;加强对已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归类研究,确保相同类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口径的一致性。


五、不断加强政务公开工作能力建设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明确主管领导分工并对外公布。全面整合政务公开方面的力量和资源,配齐配强专业工作人员,及时开展业务培训,严格考评考核和督查问效,推动各级税务机关政务公开能力不断提升。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任务细化分工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办公室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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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