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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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积极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给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河北省税务局”)对原省国税局、原省地税局的网上办税系统进行了整合。自2018年6月15日起,正式启用河北省网上税务局(以下称“网上税务局”)。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可登录网上税务局查询、办理涉税事项。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网上税务局的主要功能


  网上税务局在PC端、移动端和自助终端三个渠道同步推行。主要功能包括在线办税、互动交流和信息查询。


  (一)在线办税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智能化的办税服务。具体包括:


  1.登记备案类事项。包括登记信息补录、变更登记、存款账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等事项。


  2.发票管理类事项。包括发票领用、发票验旧、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等事项。


  3.申报缴税类事项。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个人所得税、车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烟叶税、资源税、水资源税、环境保护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会经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申报,财务报表报送,以及申报更正、申报作废、完税证明开具、第三方在线缴税、财税库银在线扣款等。


  4.优惠认定类事项。包括增值税即征即退备案、增值税税收减免备案、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等。


  5.其他功能。包括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息采集、预约办税等。


  (二)互动交流功能


  纳税人可以预约办理涉税事项,接收涉税风险提醒,了解税务机关通知公告,参与税务机关发起的在线调查,咨询涉税问题,提交合理化建议。具体包括:


  1.提示提醒类事项,包括涉税风险提醒、网上办税事项完成提醒、实体办税厅办税提醒等。


  2.交流互动类事项,包括业务咨询、投诉举报和在线交流等。


  3.税法宣传类事项,包括通知公示、办税地图、热点服务、下载服务、办税流程、纳税人维权和风险防范、政策法规库等。


  4.纳税人学堂,包括专题政策解读、课程安排、课件下载和最新政策发布等。


  (三)信息查询功能


  网上税务局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实用的查询操作界面、简洁明了的提示信息。具体包括:


  1.公众事项查询,包括A类信用等级查询、发票查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查询等。


  2.纳税人自己的税务档案查询。


  二、网上税务局的使用流程和要求


  (一)PC端办税


  1.PC端办税业务流程


  (1)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


  (2)在“网上税务局”栏点击进入网上税务局登录页面。


  (3)社会公众进入网上税务局后无需登录即可在首页“公共服务”区浏览纳税人学堂、办税指南、办税地图等内容,查询A类纳税人信用等级、发票查验、一般纳税人资格等事项,查阅网上税务局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下载相关软件,并可进行留言咨询、投诉举报等交流互动。


  (4)网上税务局采用实名方式登录。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用户无需再实名注册,使用原有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即可登录网上税务局;其他用户需首先在“网上税务局”进行实名注册和实名认证才能进行网上办税,其中实名认证可在网上税务局进行线上办理,也可以携带相关证件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线下办理。


  (5)实名登录后,根据办理的涉税事项类型选择办税模式,分为“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个人办税”用于自然人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社保费申报缴纳、完税凭证查询等事项;“企业办税”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缴款、发票、优惠、备案等业务的办理。“个人办税”和“企业办税”两种模式的功能清单见附件1。


  2.PC端办税环境要求


  使用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进行涉税事项办理时,要求操作系统在windows7及以上;浏览器推荐使用谷歌浏览器、Internet Explorer9.0及以上浏览器。


  (二)手机移动端办税


  1.移动端办税业务流程


  (1)已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纳税人登录“智慧云厅”可自动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无需重新下载。


  (2)未下载安装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智慧云厅”的纳税人,需首先下载安装“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APP。自网上税务局正式启用之日起,可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下载:


  方式1:计算机登录网上税务局,扫描首页上的二维码进行下载、安装。


  方式2:关注河北省税务局官方微信,进行手机APP下载安装。


  (3)打开“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应用程序,实名登录网上税务局。登录方式与PC端办税一致。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的功能清单见附件2。


  2.移动端办税环境要求


  操作系统在安卓5.0及以上的手机或IOS8及以上的苹果手机均可正常使用。


  (三)自助终端办税


  纳税人通过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的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等功能,按照自助终端操作提示进行登录和业务办理。


  三、其他事项


  (一)涉税申请纸质资料的保管


  纳税人在网上税务局提交涉税申请时,应按要求提交电子申请表和附报资料影像文件,除另有规定外,不必报送纸质资料。网上业务办理完成后,纳税人应将涉税申请的纸质资料妥善保管备查。


  (二)网上税务局的服务支持


  纳税人可以在网上税务局查阅操作手册和观看视频培训课件,了解网上税务局的操作和使用方法,也可以在各县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取阅网上税务局宣传资料。此外,网上税务局也提供了细致的操作指引和帮助信息。纳税人在系统使用过程中如果遇到问题,可咨询当地办税服务人员,也可拨打支持电话寻求帮助和支持,业务支持电话:0311-12366;技术支持电话:0311-88628084,0311-86112366。


  (三)原有系统的处理


  自2018年6月15日起,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网页版网上办税入口将关闭,不再使用;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移动端APP“智慧云厅”升级为“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用于纳税人使用手机进行涉税事项的办理,原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手机移动端办税系统将不再使用。


  (四)纳税人异常情况处理


  如果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的基础信息不完整或存在不符的情况,将导致无法正常登录网上税务局或者办理涉税事项,请按照提示到税务机关核实变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网上税务局PC端功能清单


  2.河北省网上税务局移动端功能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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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