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如何确定投资额?
发文时间:2019-10-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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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根据财税〔2018〕55号和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规定,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投资额,按照合伙创投企业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实缴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人占合伙创投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所称出资比例,按投资满2年当年年末各合伙人对合伙创投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所有合伙人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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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解个人合伙人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案例:


  A合伙企业系自然人王某和李某2018年共同投资成立,王某出资100万元,占A合伙企业全部出资(370万元)的27.03%,李某出资270万元,占A合伙企业全部出资(370万元)的72.97%,合伙协议中约定王某在A合伙企业工作,每月取得固定工资8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剩余经营所得的王某和李某的分配比例分别为40%和60%。2019年,A合伙企业共实现销售收入5000000元,允许扣除的成本、费用4000000元(含王某工资),A合伙企业无其他收入及支付项目。


  假定王某2019年无综合所得,年度专项附加扣除金额30000元,2019年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凡人认为,计算王某个人所得税款,需要弄清楚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合伙企业中谁是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也不是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合伙企业本身不缴纳所得税。《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也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明确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王某和李某是A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应当就其从A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合伙人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案例中的每一个合伙人,应当在取得年度利润分配时,就其全部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营所得”项目,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税款计算时,合伙企业的自然人合伙人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利润。《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合伙企业凡实行查账征税办法的,其个人合伙人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公布,第44号令修订)的规定确定。但“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只允许扣除其他从业人员工资。


  新《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原“个人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中业主费用的扣除项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才可以扣除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因此,案例中王某虽然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在A合伙企业工作,取得的工资也应当认定为王某从该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该项所得金额为8000*12=96000元。


  三:王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59号)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先分后税”,合伙人按照“协议约定、协商决定、出资比例、合伙人数”四个原则依序分配并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案例中,王某、李某在合伙成立A合伙企业时,就有明确的约定“王某在A合伙企业工作,每月取得固定工资8000元(不考虑专项扣除),剩余经营所得的王某和李某的分配比例分别为40%和60%”,因此对于王某取得的经营所得,应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按照约定比例从A企业当年经营利润中分配的所得400000元。由于合伙企业存在多少合伙人的特点,如果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企业利润分配所得,则每个个人合伙人在计算企业利润前取得的符合会计准则核算的工资支出,尽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并入每个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却不需要在计算企业利润时先行调整。待企业按照约定分配好“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后,再对每个个人合伙人进行所得调整。


  二是按照约定从A企业取得的全年“工资”收入96000元。


  综上,案例中2019年王某从A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为:(500-400)*40%+9.6=49.6万元。因王某当年没有综合所得,年度专项附加扣除3万元,不考虑专项扣除,王某2019年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49.6-6-3=40.6万元,应纳税额=40.6*30%-4.05=8.13万元。


  四:王某该如何进行年度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申报年度税款时,应当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印发的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案例中,由于王某、李某约定的合伙企业所得分配方式,由于申报表本身的缺陷,在填表时,需要依据税款计算方式进行相应的调整填报(以王某为例),其中:


  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案例中,应填报500万元。


  第3~10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案例中,第三行应填报400万元。第3~10行相应填写。


  第11行“利润总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1行=第1行-第2行-第3行。案例中,应当填列100万元。


  第12行“纳税调整增加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2行=第13行+第27行。案例中此处填报9.6万元。其中第27行“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填写按规定不允许扣除但被投资单位已将其扣除的各项成本、费用和损失,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案例中,需要填写9.6万元,此处需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规定,对“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予以调整。


  第3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38行=第11行+第12行-第37行。本案例中填写109.6万元。


  第40行“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在本案例中,由于合伙人的约定包括利润分配比例和王某工资支出两个部分,需要按照王某实际应纳税所得占“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比例填报,即49.6/109.6=45.36%


  第41行“允许扣除的个人费用及其他扣除”:填写按税法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支出,本案例中应填报9万元,包括:第42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按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金额,即王某纳税年度内没有综合所得而扣除的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第48~54行“专项附加扣除”:分别填写本年度纳税人按规定可享受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的合计金额,本案例中应填报3万元。


  第62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本案例为40.6万元。


  第63~64行“税率”“速算扣除数”:填写按规定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本案例中“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4.05万元。


  第65行“应纳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65行=第62行×第63行-第64行。本案例为8.13万元。


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工作参考指引

问1:对于创投企业的认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中“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基金,是指主要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目前中基协的业务类型定义,细分为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类FOF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类FOF基金,实操中,上述投资阶段的划分有重叠的地方。请问在中基协备案成“股权投资基金”,如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是否仍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还是说一定得备案成产品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


  答:备案为“创投基金”“股权基金”暂时都可以去备案,后续总局如有细则和新的公告涉及口径问题,再做调整。


  问2:基金管理人(合伙制)作为基金的GP以及多层嵌套基金是否适用8号文?


  答:合伙制基金管理人不适用;多层嵌套基金看具体情况。


  问3:基金有项目满足初创型科技型企业条件的,是否可以延后备案?


  答:投资满两2年的年度终了三个月内


  问4:对于创投基金享受投资初创型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描述,2018年55号文与2019年8号文之间有冲突,该以哪个文为准确定具体可抵扣金额?


  答:两个文件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需要进一步讨论。


  问5:对于选择整体核算的,自然人合伙人在多处取得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在别处有工资薪金所得的,合伙企业在为LP纳税申报时都扣除了6万元/年的该如何调整?


  答: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汇总申报(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6:如果创投企业选择按20%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支付给GP的超额分配20%不可在税前扣除,但是GP收到这20%的超额分配扔需纳税,这一部分是不是双重征税了?


  答:按照目前的规定的确涉及重复征税的问题,会向总局反应。


  问7:基金目前已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了,是否可以选择2019年不备案,默认为选择整体核算,2020年时再备案为单一投资基金?


  答:目前先这样办理,具体看系统开发的情况。(税局相关业务处室和系统开发人员交流反馈下)


  问8:如果基金先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纳税,三年后变更为整体纳税,那前三年累计的亏损在变更后是否可以扣除?


  答:不可以


  问9:如果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纳税,“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还需要申报吗?


  答:暂时还是需要申报,系统后期如何调整待定。


  问10:如果选择单一投资基金纳税,账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如何交税?


  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申报。


  问11:对于合伙人每月从合伙企业取得的“工资”该如何纳税?


  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发工资的,不能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如果合伙企业选择单一基金核算的则应该按照8号文的规定申报,如果选择整体核算的,则应申报生产经营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