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税发[2018]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1
文号:洪税发[2018]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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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各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

2018年12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支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20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更有力的举措推动我市民营经济实现新突破、新发展,现就支持服务全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20条措施。


  一、落实政策,扶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严格落实组织收入原则。坚持依法征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税务机关要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二)用足用好各项优惠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免税政策,特别是今年出台的降低增值税税率、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实行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放宽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允许单价500万元以下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取消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限制及政府性基金相关减免等一系列优惠政策,确保民营企业对税收优惠应享尽享。


  (三)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管理。要强化税收优惠政策集成,按税种、行业、区域、特定事项和企业集团分门别类梳理优惠政策。要加强政策效应分析集成,认真评估政策执行效应,及时反馈政策执行的问题与建议。


  (四)认真落实社会保险费减负政策。稳妥做好本市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确保社会保险费现有征收政策不变,严禁自行集中清缴欠费,落实好国家出台的降费措施,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


  二、改进管理,激发民营企业发展活力


  (五)推行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新办企业可登录江西省网上税务局的“套餐式服务”功能模块,对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12个关联业务进行网上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后台审核确认,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实现办税“零门槛”。


  (六)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领用发票。根据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对于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切实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发票,最大限度地保障纳税人正常使用发票。扩大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的范围,对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等级为A、B、M、C级的纳税人,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对民营企业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要依法依规进行认定和处理,除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停供发票。


  (七)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扩大出口退税无纸化试点,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地域全覆盖,全市无纸化退税企业退(免)税额占比全市50%以上。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2018年12月31日前,实现全市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的出口企业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切实增强民营企业资金流动性。


  (八)简化民营企业注销程序。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简化民营企业纳税人注销手续,对符合“免办事项”规定的,免予出具清税证明;对符合“即办事项”规定的,在前台即时办结;对符合“限时办结”要求的,明确告知纳税人办结时间;对符合 “承诺制”容缺办理条件的,可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办理相关业务。


  (九)进一步规范税务检查。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清理简并各类税务检查,统筹规范进户管理和实地检查。对随机抽查的企业,鼓励其自查自纠、自我修正,引导依法诚信纳税。对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且主动、及时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税务行政处罚。3年内已被随机抽查的税务稽查对象,不列入随机抽查范围。


  (十)充分保障民营企业法律救济权利。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三、优化服务,助力民营企业更好发展


  (十一)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推送政策多元化。在南昌税务官方网站、微信平台等媒介第一时间推送国家出台新的税收政策,方便企业自主查询政策,确保让纳税人政策早知晓、优惠早落地。解读政策专业化。组建专业团队第一时间解读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并根据政策适用的企业、行业,以及纳税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针对性政策解读宣讲。落实政策团队化。组建政策落实团队,对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结合南昌实际,针对性地研究贯彻落实办法,确保税收政策在南昌落地生根。


  (十二)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将依申请的业务全部前移至办税服务厅,全面推行“一窗通办、一厅通办”和“多元化”办税,实现所有涉税事项“一次申请、一套资料、一次办结、一次出件”。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对表“最多跑一次”清单,整合“全程网上办”清单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逐步推出“一次办好”清单。


  (十三)精简压缩办税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利用已有涉税数据自动生成涉税表单,逐步扩大涉税资料“免填单”业务范围;改进税种优惠管理备案方式,实现税收优惠管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系统,逐步取消纸质资料复印件留存和税务机关内部纸质资料流转。


  (十四)优化民营企业申领发票流程。为新办民营企业首次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的申请、申购防伪税控器具、发行防伪税控器具和领用发票,推行“一条龙”服务,并于1日内办结。优化发票管理,进一步推行电子发票、推出发票领用“网上申领,线下配送”便利措施,让民营企业“足不出户”,轻松领用发票。


  (十五)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一体化申报缴税。引入电子印章,依托数字技术实现电子签章,有效解决网上出具税务文书、网上提交涉税资料的合法性,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推进缴税方式多元化,除传统方式外,加强POS机、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技术支撑,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缴税。


  (十六)推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实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信息电子化,经营地税务机关核对《经营地涉税事项反馈表》后,及时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人不需要另行向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反馈。取消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的固定有效期,改按跨区域经营合同执行期限作为有效期限。


  (十七)加强纳税信用管理。全面建立纳税人信用记录,强化部门间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加大联合惩戒力度,激励和鞭策纳税人依法诚信经营,加快推进南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经营的良好环境。


  (十八)深化银税互动。联合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和推广“银税互动”税银通项目,由“线下”向“线上”拓展,鼓励和推动银行依托纳税信用创新信贷产品,深化税务、银行信息互通,缓解小微民营企业融资难题。


  (十九)大力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帮助民营企业及时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现行税收制度、双边税收协定(协议或安排)、涉税风险及税收争议解决途径,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认真落实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企业境外所得税综合抵免等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税收负担。


  (二十)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全市各级税务机关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工作要求,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作为应尽之责、份内之事,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营商环境,为做大做强做优大南昌都市圈作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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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