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税发[2018]13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12-14
文号:赣税发[2018]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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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推进民营企业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要求,结合各地大调研大走访中收集的民营企业涉税需求热点、办税堵点、发展难点、维权痛点等情况,提出如下政策服务措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瞄准民营企业需求热点,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政策


  (一)全面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坚决贯彻组织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落实减免税政策。对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与其他纳税人一律平等对待,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惠及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持续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确保应享尽享。


  (二)稳定社会保险费缴费方式。稳妥有序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在社保费征管机制改革过程中,确保缴费方式稳定,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合理编制体现减费要求的社保费收入预算,严格按照人大审议通过的预算负责征收。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一律不得自行组织开展集中清缴。


  (三)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充分运用纳税人学堂等载体,专门组织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政策辅导。对面上普遍适用的政策进行系统辅导,对重要专项政策进行专题辅导,对持续经营的民营企业及时开展政策更新辅导,对新开办的民营企业及时送政策上门,帮助企业及时了解、充分适用。围绕进一步加大减税力度,深入组织开展调查研究,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


  (四)强化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以落实省委、省政府降成本优环境专项行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直接面对纳税人的优势,通过调研走访、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深入民营企业征询意见并及时回应关切,特别是对操作性不强、获益面受限等政策,要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研讨会,扩大一线基层干部参与面,群策群力,共同研究提出简明易行的完善建议。


  二、疏通民营企业办税堵点,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五)开展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按照税务总局部署,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深入开展“新机构新服务新形象”活动。在全省税务系统组织开展针对民营企业的大调研、大走访活动,深入民营企业广泛收集涉税诉求,听取意见建议并认真梳理分析,对反映较多的问题,统一出台措施进行解决,推动税收管理和服务朝着更贴近民营企业需求、更顺应民营企业关切的方向不断优化升级。


  (六)整合征管信息系统。提质提速推进金税三期系统并库,扎实开展管户对照、数据清理、三方协议签订等工作,将原国税地税金三系统进行应用整合,两个数据库合并为一个,两户纳税人合并为一户,两套管理模式、岗责体系和征管流程整合成一套,确保在2019年1月1日实现全省双轨试运行,2月1日实现全省单轨上线,以“网合”保障事合人合、促进力合心合,进一步提高税务机关信息管税能力和纳税人办税效率。


  (七)精简涉税资料报送。落实税务总局要求,2018年底前,再取消20项涉税证明事项;2019年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的资料再精简25%以上;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等纳税申报表,推进实施增值税申报“一表集成”、消费税“一键申报”。进一步清理税务证明事项和精简涉税资料报送,全面规范税务证明事项工作,对没有法律法规设定依据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对能够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网络核验等方式核实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全面推行办税实名制,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办税时,免予提供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逐步扩大涉税资料“免填单”业务范围,利用已有涉税数据自动生成涉税表单。升级容缺事项服务系统,将更多涉税事项和材料纳入容缺服务范围。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推广应用征管资料电子化和电子签章系统,推进无纸化办税。


  (八)简化办税程序。探索推行纳税申报“提醒纠错制”。优化税务注销程序,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制定全省统一的税务注销办理流程,编制全省统一的企业注销操作指南,并对其进行持续简化、优化。简化企业省内跨区迁移流程,迁出地税务机关结清纳税人应补(退)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后,不作税务注销清算,便利企业自由迁移,办结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到5个工作日。


  (九)压缩办税时间。按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纳税时间标准,继续大幅度压缩时间,并持续推进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提速工作。推进“一门”办税,加快推进需与其他部门联合办理的业务进驻政务服务中心,推广房地产交易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房地产交易网签信息共享、业务联办。推行新办企业套餐服务,对新办企业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等12个涉税事项一并办理。简并纳税申报次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多个税费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


  (十)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积极落实国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支持民营企业扩大出口。落实出口退税工作规范的退税时限要求,支持优质民营出口企业发展,一类企业出口退税要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全省范围内试点无纸化退税,一、二类民营出口企业全部纳入试点范围,三类民营出口企业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的也可纳入试点范围。提高退税审核效率,将办理退税平均时间由目前13个工作日压缩到10个工作日。


  (十一)拓展网上办税事项。按照税务总局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改造我省电子税务局,拓展网上办税事项,实现界面标准统一、业务标准统一、数据标准统一,进一步拓展“一网通办”的范围。丰富多元化缴税方式,推进互联网网签税库银“三方协议”,推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缴税,推进应用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缴税。推广一般纳税人登记网上办理,纳税申报网上自主更正,纳税记录网上查询和打印,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实现“一键报税”。尽快推进税收电子退库全联网、全覆盖,实现申报、证明办理、核准、退库等业务网上办理,提高资金退付和使用效率,增强民营企业等纳税人的资金流动性。持续更新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推动实现“最多跑一次”省、市、县(区)、乡全覆盖,确保2018年底前5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2019年12月底前70%以上涉税事项实现一次办结。


  (十二)支持企业“走出去”。发挥税收协定的保障作用,使我省“走出去”企业充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企业可选择分国抵免法或综合抵免法计算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抵免限额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帮助“走出去”企业依法解决境外涉税纠纷问题。


  三、破解民营企业发展难点,助力民营企业持续发展


  (十三)助力民营企业便利融资。深化“银税互动”,进一步拓展银税合作的深度和广度,推进“银税互动协议”,联合全省银行机构将“银税互动”活动的受惠面拓展至新设立企业、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或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鼓励金融机构依据纳税信用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多更新的信贷产品;搭建“江西银税互动服务平台”,将银税互动由“线下”搬到“线上”,让纳税人和金融机构少走“马路”,多走“网路”,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十四)支持民营企业招工用工。落实好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安置残疾人等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缓解招工用工难的问题;落实好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助力民营企业引进创业人才和团队,让人才进得来,留得住。


  (十五)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对生产经营困难、纳税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进一步研究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税收帮扶措施,帮助其实现更好发展。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


  (十六)简化发票领用程序。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发行税控设备、领取增值税发票业务在1日内办结。持续扩大民营企业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试点范围。进一步推进发票无纸化试点工作,推动电子发票在电子商务等领域的使用,缩短纳税人领用、打印、验旧纸质发票的时间。


  (十七)保障纳税人正常经营发票需求。改进民营企业发票管理措施,确保供给所需发票用量,对实体民营企业要根据其真实业务需求,在加强发票开具管理的基础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其进行限售或停止供应发票。对于经营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的民营企业,在企业及时纠正后,应及时保障发票供应,支持企业正常经营。


  (十八)完善常态化沟通机制。会同工商联、协会、商会等单位,进一步扩展税企双方沟通渠道和平台,通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面对面征询民营企业意见,及时回应关切。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全省范围组织开展民营企业需求专项调查。


  (十九)建立中小企业跨区域涉税诉求受理和解决机制。在省税务局明确专门部门,组织专门力量,集中受理和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跨区域税收执法标准不统一、政策执行口径不一致等问题。


  (二十)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新产品发展的税收包容审慎监管方式。通过建立政策专家团队、试行预约裁定、优化风险监控、完善风险应对、开展双边预约定价、加大信用支持等措施,不断激发“五新”发展活力。


  四、消除民营企业维权痛点,切实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十一)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要充分评估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综合影响,对违反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可能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应调整完善或不予出台。加大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对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内容,要一律修改或废止。


  (二十二)妥善处理依法征管和支持企业发展的关系。以最严格的标准防范逃避税,为守法经营的民营企业等纳税人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不断健全以税收风险为导向、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方式的新型稽查监管机制。坚决依法打击恶意偷逃税特别是没有实际经营业务只为虚开发票的“假企业”和没有实际出口只为骗取出口退税的“假出口”。


  (二十三)规范税务检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做到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一视同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要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除举报等违法线索明显的案件外,一律运用税收大数据开展评估分析发现税收风险后,采取税务检查措施。对涉税事项需要到企业实地了解核查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二十四)规范涉税事项行政处罚。严格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民营企业等纳税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二十五)推进企业守信激励。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联合有关部门在项目审批、财政资金安排、土地供用、资格认证、环保许可等18个方面提供41项激励措施。纳税信用A级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普通发票按需领用;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派出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纳税信用A级、B级的纳税人,在2年内没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在申请提高一个等级最高开票限额时,可不进行实地查验或简化实地查验内容;“银税互动”受惠群体由纳税信用A级拓展至B级。


  (二十六)保障民营企业权利救济。抓紧研究建立纳税人诉求和意见受理快速反应机制。省税务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专线,受理民营企业纳税人的税收法律咨询、投诉举报等。各级税务机关对民营企业反映的执法问题、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要积极依法受理、及时办理。对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一时无力缴清税款、滞纳金或无法提供担保等原因,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要甄别情况,发现主管税务机关税收执法行为确有错误的,应及时督促其依法纠正。


  (二十七)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税收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税收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统筹加大税收执法督察力度,强化执法责任追究,坚决查处税务人员简单粗暴执法、任性任意执法、选择执法、情绪执法等行为,坚决查处税务人员吃拿卡要等损害民营企业等纳税人利益的不正之风。


  五、突出组织实施工作重点,保障各项措施落实见效


  (二十八)加强党的领导。各级税务机关党委要高度重视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组织、亲自部署、亲自过问,统筹研究工作安排并认真抓好督导落实。各级税务机关党委在年度工作报告中,要专门就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情况进行报告,认真总结经验和不足,自觉接受评议和监督,促进工作不断改进、不断提高。


  (二十九)细化工作落实。省税务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办;考核考评处要将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局内各单位要结合工作职责,明确责任分工,一项一项组织实施,对标对表加以推进,确保按时保质落实到位。设区市税务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实化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具体办法,层层压实责任,一级一级抓好贯彻落实。请各责任单位按照《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分工安排》,于2018年12月25日将落实情况报省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三十)务求取得长效。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是一项长期任务。各级税务机关务必常抓不懈,融入日常工作常抓常新、常抓常进。在落实已有措施的基础上,要不断谋划和推出新的举措;在取得积极效果的基础上,要不断深化和拓展新的成效;在积累有益经验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和丰富新的制度安排,确保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有实招、显实效、见长效。


  附件:关于支持和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若干措施分工安排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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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