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部分废止]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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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十一条中“原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表述废止。


  为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降低纳税人及其办税人员在办税过程中的涉税风险,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有关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名办税是指对纳税人的办税人员身份确认的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验证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本公告所称办税人员包括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税务代理人、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以及自然人纳税义务人。


  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范围,包括:


  (一)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或设立税务登记;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停业、复业、注销及非正常户解除;


  (二)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三)办理税收优惠资格备案、确认;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发票领用、发票代开、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


  (五)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


  (六)开通网上办税(含移动办税、自动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


  (七)办理退抵税费;


  (八)其他按照规定应当提供纳税人登记证件、办税人员身份证件方可办理的涉税事项;


  (九)县级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实名办税的其他事项。


  三、办税人员实名身份信息的采集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影印件、身份证件号码、电话号码、人像信息、授权委托书影印件等。


  本公告所称身份证件是指在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公民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四、实名办税实施后,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由实际办理涉税事项的办税人员本人携带以下证件和资料,到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核实和采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具体为: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领票员)或经纳税人授权的其他人员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纳税人的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四)办税人员是自然人纳税义务人的,应当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采集过身份信息的办税人员再次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出示已被采集的身份证件原件,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五、属于下列类型的纳税人,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也应当到税务机关采集身份信息:


  (一)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的;


  (二)列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的;


  (三)被税务机关列为重点监控的高税收遵从风险的;


  (四)县以上(含)税务机关认为需要采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信息的。


  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应当在税务机关告知后,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六、江西省各办税服务厅受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申请时,应当先对办税人员身份信息进行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通过验证的,继续办理业务;未通过的,应当先采集其身份信息,经验证后办理。


  江西省网上税务局增加手机验证环节,纳税人办理实名办税涉税事项时,网上税务局提示“需要获取手机验证码”并显示已在税务机关登记过的手机号码列表,办税人员选择其中一个手机号码获取验证码,并将该手机号码收到的验证码填入验证码输入框进行验证。验证通过的,继续办理业务。


  七、税务机关在采集、验证办税人员身份信息时,办税人员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并予以配合。


  办税人员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拒绝提供其证件上所记载的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件,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未按照税务机关告知要求采集身份信息的,税务机关暂停为其办理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涉税事项。


  八、办税人员发生变化或者办税人员的手机号码等实名办税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纳税人授权、税务代理人代理权限到期或终止的,纳税人应当及时办理办税人员信息维护。


  九、江西省各级税务机关依法采集、使用和管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


  十、纳税人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应当签署诚信纳税承诺书。


  十一、[部分废止]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原江西省国家税局和原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属机构合并前,应当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2.诚信纳税承诺书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附件1


办理税务事项授权委托书


  ×××税务局:


  兹委托×××(身份证件号:)到税务机关按照本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办理××××××××(纳税人名称)的涉税事项。委托人和受托人承诺严格遵守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


  授权范围:


  1.全权授权。


  2.一般授权。


  委托人(公章)受托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年月日


  备注:


  1.委托人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全权授权或一般授权;选择一般授权的,应当列明具体授权事项。


  2.如无特殊约定,本授权委托书委托事项,自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终止。


  3.本授权委托书授权事项发生变更的,委托人应当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如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由委托人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附件2


诚信纳税承诺书


  为践行诚信纳税,共建诚信社会,特向税务机关承诺如下:本人所提供的身份信息真实、有效,在办理各项涉税事宜中,将秉承善意真诚、恪守诚信原则,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对税收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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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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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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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