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工商个字[2016]6号 关于印发《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0-17
文号:赣工商个字[201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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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江西省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向个体工商户延伸,按照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便捷高效、规范统一、统筹推进”的原则,通过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附件1)。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整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把好信息采集关,确保登记信息的准确和完整,经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个体工商户登记要做到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个体工商户的基础信息。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附件3)的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包括告知相关涉税事宜,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效率。


  (四)改造升级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依托已有的“三证合一”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建立工作机制,确定工作职责,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操作规程,实施信息交换和共享。工商、税务部门按有关要求将个体工商户相关登记信息实时传输至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要强化信息化保障,改造、升级各自信息化业务系统,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的顺利进行。


  (五)建立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的保障机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通过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推进“两证整合”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最终实现“两证整合”网上办理。


  (六)统筹推进,确保按期实施。每个设区市先行选择一个县区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确保我省在2016年12月1日与全国同步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各地应当鼓励个体工商户主动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争取用三年时间完成存量个体工商户换照。同时,要充分尊重广大个体经营者的意愿,不得组织对“两证整合”前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强制换照,对于因实行强制换照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严肃处理。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七)清理相关法规文件,推动改革成果广泛认可和应用。要及时梳理与“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尽快在制度框架内依法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两证整合”改革后,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具备原工商营业执照和原税务登记证的效力,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等均要予以认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督促,做好代码转换以及部门间信息系统衔接。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一)准备阶段(2016年11月20日前)


  1.修改登记表格。2016年10月31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一张表格、一个窗口、一套材料”的要求,完成修改和完善有关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表格和材料提交规范,确保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档案材料在工商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共享和互认。


  2.完善窗口服务模式。2016年11月15日前,全省各级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窗口、办税窗口制作“两证整合”公开办事流程,放置“两证整合”登记办事指南,提供咨询服务,提高登记服务工作效率。


  3.改造升级业务系统。2016年11月15日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需求,完成对现有业务信息系统、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建立完善“两证整合”工商税务部门间数据交换机制。


  4.开展业务培训。2016年11月中旬,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照“两证整合”的业务规范,分别组织基层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基层工作人员能够熟悉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流程和业务系统操作程序。


  (二)实施阶段(2016年11月21日起)


  1.选择试点县区进行“两证整合”。2016年11月21日-30日,每个设区市选择一个县区先行试点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2.全面实施“两证整合”登记模式。2016年12月1日起,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新开业个体工商户全面发放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对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原领取的税务登记证自动失效。


  3.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2016年12月1日起,省工商局将个体工商户新开业、变更(换照)、注销登记等信息实时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部门推送,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将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反馈至省工商局,省工商局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将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和存量转换信息及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和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个体工商户基础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在政府部门间广泛共享和有效应用。


  四、明确职责


  (一)省工商局牵头组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负责实施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业务系统改造,满足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业务办理和营业执照打印要求。在个体工商户办理开业登记时按赋码规则向个体工商户实时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存量个体工商户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实现与税务部门信息交互共享。


  (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要加快改造完善各自信息系统,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数据信息落地到工作窗口,在各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有效融合使用,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息接收与传送功能。税务部门要将清税信息、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依法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


  (三)省发展改革委积极协调,推进我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完善。


  (四)省政府法制办及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以省“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为平台,组织协调小组相关部门,指导协调全省推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改革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保障改革所需的人员配备以及财力、物力和技术等。各相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提出的工作要求,制定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及时做好督促检查工作,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按时全面启动。


  (二)加强改革保障。各地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为顺利实施“两证整合”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安排素质高、能力强、作风扎实的登记人员到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要争取财政部门在建设数据交换中心等方面提供经费保障。


  (三)加强社会宣传。各地、各部门要对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准确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通过新闻发布等形式向社会各界公告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工作,让个体工商户和社会各界充分知晓改革、支持改革,自觉应用改革成果。


  (四)加强指导督导。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具体责任单位、职责分工、目标要求、时间节点、方法措施,并抓好落实。协调小组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督导,确保这项改革稳步推进。


  附件:


  1.《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样式


  2.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3.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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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