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0]22号 湖南省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11-03
文号:湘人社规[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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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重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0年9月16日印发的《办法》停止执行,以本通知印发的《办法》为准。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2020年11月3日



湖南省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9]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十六条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0]20号)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社[2018]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申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并核拨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在省本级参保且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地申领,高校毕业生在就业登记地申领。


  第二章 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第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依法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并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第三章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期限和标准


  第五条 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后,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以及毕业时间(毕业证发放时间)超过2年的高校毕业生,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


  (一)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间不早于初次申报时间一年,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后不再申报本补贴。自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计算,距法定退休时间不足5年的,可延长享受至法定退休时间;提前退休的,以实际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补贴起始时间不能追溯至初次核定享受政策之前;延迟退休的,以法定退休时间作为享受补贴截止时间,延迟退休期间不再继续享受补贴。


  (二)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的,同一时间、同一对象只能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或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之中的一种,不能同时享受;对同一人,在不同时间、不同单位,享受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累计时间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期限。


  (三)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时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之日起,至毕业时间满2年为止。不同小微企业招用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的,均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累计享受补贴时间不超过1年。同一符合条件高校毕业生,可在不同时间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吸纳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七条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一)对企业(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的不予补贴。


  (二)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计算方式为: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上年度我省全口径社会平均工资的60%执行,费率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率执行。“4050”人员(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上、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上,下同)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60%予以补贴,非“4050”人员按上述方式计算金额的40%予以补贴。


  (三)符合条件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社会保险补贴按前款非“4050”人员标准执行。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


  第八条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第九条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应按照省平台要求填报录入相关信息并上传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2.与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或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


  3.享受补贴对象的身份证;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在完成缴费后,前往社会保险费缴纳地各社区(村)或通过官方平台自主申报,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录入上传以下资料:


  1.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


  2.属高校毕业生的,还需上传毕业证书。


  申报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填报录入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提交虚假错误信息导致的后果由填报单位和个人全部承担。


  第五章 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审核拨付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企业(单位)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通过省平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单位)银行账户。


  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小微企业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和资金拨付,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由社区(村)完成资料录入和调查,提交给街道(乡镇)进行确认,街道(乡镇)完成确认后,提交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的,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相关补贴信息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者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或银行卡。


  第六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应当指导企业(单位)、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申报办理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合作,精简工作流程,加强信息化建设,实行网上申报和经办,为申报企业(单位)和个人提供便利。各地人社部门应及时将享受补贴人员姓名、补助标准等情况及时纳入省平台管理,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宣传、落实和统计工作,定期收集上报实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相关情况和问题。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对不符合补贴条件或非法恶意骗取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法追回被骗取的社会保险补贴资金,同时按规定纳入相关信用体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违规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的,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对疏于管理、违规发放社会保险补贴的地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适当扣减其下年度就业补助资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我省之前有关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省有明确新规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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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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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