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财税[2020]17号 湖南省关于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湘财税[202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969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关于建立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机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部门协作


  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建立工作联动机制,按职责分工做好耕地占用税相关工作(附件1)。财政部门负责主导部门协作和信息交换机制的建立、运行等。税务机关负责依法征管耕地占用税等。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办理占用耕地(包括其他农用地)手续时,依法向行政相对人出具统一规范的书面通知(附件2、3),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对依法复垦进行认定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配合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依法复垦或修复、恢复种植条件的损毁耕地情形和时间进行认定等。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农田水利设施和水利工程的建设信息等。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土壤污染信息等。林业部门负责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各部门应加强部门协作,提升工作质效,形成务实高效、运转协调的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切实提升协税护税工作水平。


  二、推进涉税信息交换


  全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应进一步加强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交换,明确信息交换的内容、方式、周期和流程,通过部门间信息交换进一步提升耕地占用税一体化政务服务水平。


  (一)信息交换内容


  农用地转用信息、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改变原占地用途信息、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土地损毁信息、土壤污染信息、土地复垦信息、草场使用和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以及耕地占用税征收信息等。


  (二)信息交换格式和周期


  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定期交换、实时交换两种方式进行涉税信息交换。各类信息交换格式详见附件。


  1、定期交换。每季度终了10日内,由省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部门向省税务局提供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和分市州统计表(附件4)。每季度终了10日内,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部门向同级税务机关提供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及其他农用地转用信息(附件5),经批准临时占地信息(附件6),城市和村庄集镇按批次建设用地转而未供信息,土地复垦信息,渔业养殖权证发放信息等。市、县两级水利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经批准建设的防洪、排涝、灌溉、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信息。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壤污染信息。市、县两级林业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草场使用信息等。


  2、实时交换。市、县两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批先占农用地、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污染和采矿塌陷等损毁耕地等情形后,应于发现情况10日内书面告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提供《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和《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附件7、8、9);市、县两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对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土地进行认定后,向税务机关提供《土地复垦信息表》(附件10)。涉税信息交换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三、开展涉税数据复核


  全省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可以提请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和后续违法违规信用惩戒。


  (一)复核情形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就下列情形向相关部门提出复核申请:1.纳税人改变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2.纳税人已申请用地但尚未获得批准先行占地开工,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3.纳税人实际占用耕地面积大于批准占用耕地面积,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4.纳税人未履行报批程序擅自占用耕地,未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的;5.其他应提请相关部门复核的情形。


  (二)复核内容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对以下内容组织复核:1.认定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和实际用地人;2.认定纳税人收到办理占用耕地手续书面通知的时间、改变占地用途时间、实际占地时间;3.认定占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类型、占地面积;认定复垦;4.认定土壤污染;5.认定其他耕地占用税涉税信息。


  (三)复核格式和周期


  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由县级税务机关和同级相关部门自行确定复核信息交换格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书面复核意见。


  数据复核工作一般应通过财税综合信息平台实施,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使用电子或纸质媒介等人工方式传递。具体传递方式由各市州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和财税信息平台建设情况确定。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各级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形成全行业协税护税思想共识,充分认识税收管理跨部门协作的重要意义,共同推动税收协同共治。


  (二)担当作为,履职尽责。各级相关部门要研究本地耕地占用税信息交换和数据复核工作机制的操作细则,结合实际,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细化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权责匹配,保障到位。各级相关部门要在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安全保密等方面为耕地占用税部门协作给予支持和保障,并明确对接外部门的联络员,负责日常事务联络工作,确保相关机制落地。


  附件:(点击“附件”下载所有附件)


  1、耕地占用税部门工作职责表


  2、办理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3、办理临时占用耕地手续通知书


  4、20XX年X季度湖南省农用地转用信息汇总表(样表)


  5、农用地转用信息表(样表)


  6、临时用地信息表(样表)


  7、未批先占农用地查处信息表(样表)


  8、用地人改变占地用途查处信息表(样表)


  9、土地损毁、土壤污染查处信息表(样表)


  10、土地复垦信息表(样表)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水利厅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湖南省林业局

2020年8月24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