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规[2020]4号 湖南省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发文时间:2020-02-22
文号:湘人社规[202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520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2月22日


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项决策部署,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打造人才集聚新高地。大力实施芙蓉人才行动计划,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培养质量和就业能力。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留湘发展,支持省外高校毕业生来湘干事创业,搭建横向流动桥梁、纵向发展阶梯,为我省高质量发展提供不竭动力。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人才生态,加强服务保障,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营造人尽其才的良好氛围和就业环境。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央在湘、省属国有企业应努力挖掘用人潜力,扩大高校毕业生录用规模,省属国有企业要从新增岗位中拿出不低于50%的岗位专门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信息应同步提交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网上公开发布。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1年以上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可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其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三、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加强基层教育、医疗卫生、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2020年招收定单定向全科医生计划1500名、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00名、“三支一扶”计划400名。出台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政策,提高本科生参军入伍比例。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拿出一定比例的计划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继续实行对到县以下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适当高定基本工资政策,落实相关津贴补贴。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依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公益性教育教学资源服务平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开放使用就业创业课程资源。对已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因患新冠肺炎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并相应调整信用记录。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个人实际缴费的4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五、扩大应届高校毕业生升学深造规模。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博士后流动站扩大博士后招收培养规模。支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协作研发中心、创新创业实践基地招收博士后。积极向教育部争取支持,扩大研究生招生规模,2020年全省增加5%研究生招生计划,将专升本录取比例扩大1倍以上。适当提高应届大学毕业生士兵退伍后专升本录取比例。


  六、合理确定用人单位招录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适时确定2020年全省公务员四级联考、选调应届高校毕业生面试工作时间。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一般不集中组织大规模公开招聘工作,此前已发布招聘公告的,可暂缓实施,允许事业单位当年之内多次开展公开招聘。确因工作需要招聘急需紧缺人才的,可在确保防控疫情前提下,实行网上报名、网上面试、推迟体检考察、先上岗后补办聘用备案手续等办法。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应按照“随到随办”原则,及时为事业单位办理用编核准、公开招聘备案和人员编制登记手续。引导企业适当延长招聘时间,结合实际做好体检、签约和录取工作。


  七、大力推行网上招聘服务。鼓励高校和用人单位利用互联网进行供需对接,实行网上面试、网上签约、网上报到。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部门每周二定期举办的云就业线上视频双选会。各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加密招聘高校毕业生频次,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和企业用工咨询,组织企事业单位大力开展系列线上招聘活动。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积极参与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八、灵活办理就业手续。通过湖南省政务服务网受理高校毕业生档案托管、就业报到证申办业务。统一非全日制研究生与全日制研究生就业手续办理标准。取消高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手续办理中要求提供介绍信的规定。离校未落实工作单位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将户口、档案在学校保留两年,或申请由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档案。推进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跨区域流转网上办理。


  九、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扩大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规模,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对毕业学年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孤儿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见习人员达到50%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20%。加大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援助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


  十、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履行就业工作属地责任,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2020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保障“机构、场地、人员、经费”四到位,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心理疏导,积极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各园区、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争取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行业协会要发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桥梁和中介作用。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主动回应关切,稳定就业预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执行到2020年12月31日止。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