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0]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28
文号:湘税发[2020]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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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省局制定了《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


  1.新冠肺炎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2.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28日


全省税务系统“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支持企业发展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优化纳税服务,全力帮扶企业渡过难关,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紧扣全国税务系统2020年“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按照“用心用力用真情,全员全程全覆盖,努力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的要求,建立新型机制、精准政策推送、优化涉税办理、快速跟踪问效,真心实意帮扶企业渡过难关,为夺取疫情防控最终胜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税务力量。


  全员参与。要以战时状态,在严格做好干部自身防护的前提下,动员全省3.4万名税务干部职工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全身心投入税费政策落实工作。


  全程服务。要以不折不扣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人最大程度享受政策红利,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为目标,把优质高效服务贯穿到政策宣传、纳税辅导、优惠办理、操作执行、政策落地等各个流程、各个环节。


  全面覆盖。要围绕实现“所有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目标,实行网络化服务。各县市区局按区域面积、纳税人户数、税源规模等要素,将辖区分为若干网格,每一个网格对应安排一个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实行包片包干负责,做到支持帮扶企业全覆盖。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新型机制


  疫情防控期间,全省系统各级税务机关要打破层级界限、部门界限,广泛动员全体税务干部,组成若干支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送政策服务,问政策需求,帮政策尽享。


  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可分为五类,即:先锋服务小分队、大企业服务小分队、后援支持小分队、政策解答小分队、巡查督查小分队。


  先锋服务小分队原则上按照管辖区域划分,由税源管理部门和税务分局(税务所)人员组成,责任包干、分户到人。


  大企业服务小分队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省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集团总部在湖南的“千户集团”和“千户集团”成员单位区域总部的宣传辅导工作,市州局第一税务分局负责“千户集团”成员单位及省局列名大企业的宣传辅导工作。


  后援支持小分队由县市区局机关、市局机关和市局稽查局人员组成,与先锋服务小分队形成一对一或一对多关系,协助开展宣传辅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政策解答小分队,省、市、县局分级成立,由税政部门、征管部门、纳税服务部门、运维管理部门业务骨干组成,负责疑难问题解答和政策解读。


  巡查督查小分队,省、市、县局分级成立,负责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和其他小分队工作落实情况督导。


  (二)精准政策推送


  1.分类(户)编制税费政策指引。省局按照“一类一策”原则,编制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生活服务行业、快递收派服务行业、进出口退(免)税、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等9个税费政策指引(详见附件1)。各地税务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补充。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按照“一户一策”要求,针对企业实际需求,确定适用每户企业的税费政策指引。税费政策指引可制作活页电子书,也可以印制纸质资料。


  2.多渠道“一对一”推送。各级税务机关要以线上推送为主、面对面宣传为辅,充分利用钉钉、微信、QQ群等网上线上方式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一户一策”税费政策指引。各级税务机关在开展税收宣传辅导时,要充分尊重纳税人意愿,特别是上门服务要征得纳税人同意;如遇特殊情况,要想办法通过“非接触式”服务做好相关工作,做到不留死角。通过新闻媒体、税务网站等渠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


  3.开展政策宣传需求调查。为全面掌握纳税人知晓政策、享受税收优惠情况,省局设计了《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附件2),调查内容包括推送优惠政策适用性、政策解读清晰性、税收优惠的计算、申报表填写、发票开具、困难及建议等,并制作了税收政策宣传需求调查二维码(附件3)。各级税务机关在宣传辅导过程中,要告知纳税人扫描二维码,及时反馈纳税人掌握政策的情况及问题建议,便于进一步开展个性化辅导。


  (三)优化涉税办理


  1.简化优惠办理程序。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清单式”服务,除清单列明需报送的资料外,纳税人直接申报享受,免予向税务机关备案,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对于需税务机关核准和备案享受的税收优惠,实行容缺办理,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2.推广“非接触式”服务。完善拓展电子税务局功能,实现纳税人90%以上主要涉税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扩大发票领用和发票代开“网上办、自助办、邮寄送、线上答”的覆盖面,将“非接触式”申领发票比例提升到70%,大力推广自助终端和电子发票。充分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和网站、微信等线上平台,开展互动式政策宣传辅导和办税缴费问题咨询解答。


  3.简化税费申报。简化优化税费申报手续,研究推进财产行为税一体化纳税申报,将部分税种扣缴申报由按次改为按月汇总申报。整合优化非税收入申报表。推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免填写服务,纳税人签字确认后即可缴税。


  (四)快速跟踪问效


  1.落实全程跟踪服务。对纳税人是什么类型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政策、怎么进行申报办理、什么时候能落实到位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建立分户台账,全面跟进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


  2.加强分析服务决策。充分发挥增值税发票等税收大数据覆盖面广、及时性强、颗粒度细等优势,多维度跟踪分析企业复工复产状况以及经济运行情况,细致梳理购销方、上下游配套等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提出务实管用的支持措施和有针对性建议,主动服务地方党政决策。


  3.快速响应纳税人需求。及时整理《税收政策宣传调查问卷》,推送纳税人的问题和建议。属于政策解读性问题,由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及时有针对性开展辅导;对属于需研究的问题,及时推送有关部门研究。


  4.及时做好解疑释惑。对企业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要第一时间处理,第一时间解决,第一时间反馈。不能及时答复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市局研究。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税务部门夯实税基、培植税源的职责所在。各级税务机关要紧扣“战疫情促发展,服务全面小康”主题,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各级党委要负总责,一把手要统筹指挥,领导班子成员要抓具体落实,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帮扶企业渡过难关。


  (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全局性工作。全省税务系统要坚持全省“一盘棋”思想,上下各级之间、各小分队之间要紧密配合、相互提醒、相互补台,切实做到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既分工又合作,确保各项措施抓实抓落地。


  (三)切实强化责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建税收政策服务小分队,责任到队、任务到人。要加强对各项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力造成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省局实时跟踪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开展情况,按周通报工作进度,及时推介各地好经验好做法。


  四、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疫情结束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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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