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税发[2020]18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关于坚决贯彻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助力打赢新冠肺炎防控阻击战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2
文号:湘税发[202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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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现就全省税务系统坚决落实税收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支持疫情防控工作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对新型冠状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亲自指挥,多次召开会议、多次听取汇报、作出重要批示。今年2月6日以来,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密集出台了2020年第8号、第9号、第10号公告等,明确系列税收支持政策,并制定下发了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政策文件。


  当前已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关键时刻,各级税务部门要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强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严格按照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的部署以及省局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安排,在切实加强自身防护的同时,充分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不折不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主动优化办税缴费服务,有力支持当前的疫情防控,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二、坚决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各项优惠政策


  目前国家已经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共涉及支持防护救治、支持物资供应、鼓励公益捐赠、支持复工复产等四个方面12项。涵盖了个人所得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三个主要税种,包括:对取得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奖金和相关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和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等免征增值税;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符合条件的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符合规定的类型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等。


  税务总局还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20]14号)等文件,创新推出了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助力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扩能、深入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大力优化现场办税缴费服务营造安全高效便捷的办理环境、积极调整税收管理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纾困解难等四大方面18项措施,重点包括:对受疫情影响的申报困难、资金困难纳税人,分别依法准予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切实保障生产和销售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纳税人的发票供应保障等等。


  各级税务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千方百计狠抓落实,通过优惠政策落细落地,坚定全社会防疫胜利信心,提振防疫士气,助力稳定疫情防控重点物质供给,帮助受疫情影响市场主体度过困难,正向激励捐助者,以凝聚社会合力,汇聚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磅礴力量。


  一要学习把握政策。要组织全体税务人员学懂弄通并准确把握好支持疫情防控相关税收政策。做到灵活机动学,广泛运用中国税务网络大学、微信公众号、学习强国等载体进行学习;做到融会贯通学,与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政策紧密结合,确保全面准确掌握政策及其具体操作。


  二要全面宣传政策。对税务总局、省局制定公布的税收政策以及政策指引、政策解读和操作指南应进行全面的宣传。省局专门整理了政策问答(详见附件)作为专题宣传辅导资料。坚持点面结合,利用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QQ群、微信群等开展宣传,扩大政策宣传辐射面;建立目标纳税人工作群和工作清册,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实现“点对点、一对一”的精准宣传,提升政策宣传针对性。


  三要跟踪问效政策。要重视税企互动和部门联动。应问需于企业,通过电话、视频等灵活方式与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企业建立联系,了解其生产经营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加强与发改、工信、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的衔接并建立畅通的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四要规范执行政策。要确保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执行的准确和统一。基层税务机关要及时报告政策执行情况,保持上下贯通并做到政策执行不变形、不走样;上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通过政策解读、政策指引、操作指南等方式保障政策的准确落实。


  五要督导落实政策。建立有效的跟踪督促机制以确保政策的严格落实。要综合运用系统数据分析监控、电话、电子邮件访问等方式,全面了解、掌握政策执行情况,及时纠正政策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对有令不行或变通执行的要严格追究责任,督促税收政策的落实。


  三、全面加强落实支持疫情防控税收政策的组织领导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压实责任,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形成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政策落实的工作合力。各级要以最快的速度、最优的服务、最佳的效果确保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和创新服务举措落地见效。办公室要严格统一政策宣传和信息发布口径,采取电话问询等多种方式加强督导督查。税政部门要强化政策解读及操作指引,细化流程,加强政策效应跟踪,积极反馈政策执行问题和完善建议。纳税服务部门要持续优化服务举措,顺畅办税缴费渠道,确保疫情期间服务不断档、质量不滑落。收入规划、征管科技和税源管理等部门要密切关注优惠政策落实和税收征收管理情况,全力确保政策落细落实。稽查部门要严格规范文明稽查,避免因执法失当产生负面影响。督察内审部门要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各级税务机关落实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督察。政策法规部门要牵头做好“三项制度”全面推行工作,全面优化执法方式,为支持疫情防控的税收政策全面有效落实提供保障。


  上级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期间后续出台的新政策、新举措,亦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在政策措施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防控新冠肺炎税费优惠政策问答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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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