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9-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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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单位职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结合我市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核实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保缴费的真实情况,依法维护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现就开展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与主体及主要内容


  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已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参加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账户)。


  二、时间和地点安排


  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于6月1日至6月25日期间办理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核定工作(网上申报平台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在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设立窗口)。所有单位数据网上申报自6月1日起即可进行。


  三、经办程序


  (一)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


  1.预申报缴费工资


  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人事、财务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口径如实统计单位2018年度工资总额、职工个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或2019年新进职工的实际月工资额(用工不足一个月的换算为一个整月的应付工资额申报),同时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统计在编职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须对统计的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经核实的缴费工资数据通过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录入、预申报。


  2.用人单位组织职工确认本人缴费工资、正式申报数据


  用人单位进行预申报后,应打印出纸质申报表格,组织职工对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进行核对。职工核对后,无异议的,应在单位提供的纸质表格上签字确认;发现数据有误的,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应查实数据后重新申报。预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经所有职工确认后,用人单位方可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


  3.缴费工资的审核确定


  (1)系统审核。系统程序在用人单位正式申报缴费工资数据后三个工作日内审核申报数据,并经12333公共服务平台反馈系统审核结果。


  (2)缴费工资确认。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系统审核结果,查看后无异议的,单位应当在系统审核通过后,根据服务平台的提示及时对系统审核结果进行确认;有异议的,应在系统审核结果公布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的财务证明资料申请书面审核,并根据书面审核结论确认审核结果。


  系统审核通过的电子认证用户,在网上服务平台直接确认系统审核结果,无需报送纸质资料;系统审核通过的非电子认证用户,应在网上服务平台确认系统审核结果后,将经单位盖章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和《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报送至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人社局业务窗口查验,经查验后缴费工资正式确认。


  系统审核未通过的用人单位,应通过12333公共服务平台预约书面审核时间,在预约的时间内携带单位印章和以下有关资料到市民之家二楼业务办理大厅人社局业务窗口接受书面审核以确认缴费工资:


  ①《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


  ②《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承诺书》;


  ③2018年度有关财务账表:会计年报(需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费用明细表或收入支出明细表等有关反映用人单位财务状况的报表),工资发放表,应付职工薪酬明细账(或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明细账),成本、费用、支出等损益类科目明细账,事业单位还须提供按相关规定由行政部门审批或备案的工资审批材料;


  ④不计入缴费工资总额项目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没有可不提供);


  ⑤申报审核部门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2017年度财务账表和有关财务凭证等资料。经书面审核验证有关用工、财务资料后,由用人单位当场确认缴费工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通过网上服务平台反馈确认结果。


  (3)缴费基数的核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申报和经审核确定的缴费工资,结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由系统生成2019年度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后,因员工增减变动引起的以后各月缴费基数的变动,由系统根据单位申报的人员变动情况和新进员工的缴费工资自动生成);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系统生成的缴费基数和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计收2019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暂按上年度本单位或同类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基数的110%确定本年度单位缴费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规定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申报之前单位实际缴费基数与申报核定的缴费基数不一致的,在完成申报核定的下月据实予以结算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工资网上申报具体操作方法见《2019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附件)


  四、具体要求


  (一)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对因自身过错未按规定完成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工作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中止其各项经办审批业务及其职工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由此造成职工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险种的参保人数和缴费工资应按现行法规政策规定申报;对未参保的人员要按规定全部纳入,并做好其未参保期间的社会保险补建补缴工作。


  各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以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如实统计申报单位2018年度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个人的月平均工资等数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的机关养老保险及职业年金缴费工资基数应当按照《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湘人社发[2016]40号)的要求申报确定。


  各用人单位相关申报数据应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事、工会等有关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按要求及时组织职工进行确认。因未如实申报、漏报、错报造成职工个人权益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三)系统审核通过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查看并确认缴费工资的系统审核结果或提出异议。系统审核结果经单位确认或视同确认后,不得修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据此核定参保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基数,并依法计收2019年度相应月份各险种应收的社会保险费。


  (四)用人单位完成本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审核后,应妥善保存申报资料及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的纸质资料,并在相关的执法检查时予以出示。


  五、举报投诉


  单位职工应增强社会保险意识和社保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发现单位有漏报、瞒报等违规行为的,应立即要求单位整改或及时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机构及税务稽查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电话:人社83600091;税务83683876)。


  附件:2019年度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网上操作手册.doc


国家税务总局浏阳市税务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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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