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19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省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告
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通告2019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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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3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统筹项目暂行规定>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0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22号)、《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社保征管职责划转有关工作的通知》(湘税发[2019]17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19年度省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以下简称“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申报


  (一)申报时间


  参保单位应于2019年6月21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如实申报本单位参保人员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


  (二)申报方式


  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分传统模式和网上申报两种方式。参保单位认为申报资料数据不宜通过网上传输申报的,可选择U盘加纸制报表的传统模式申报。参保单位2019年需申请网上申报的,填报《2019年度网上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样表见附件1)并交至位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综合楼三楼前台的税务服务窗口。未提交《确认表》的参保单位默认按传统模式申报。


  (三)申报流程


  1.传统模式


  (1)领取申报资料。参保单位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带移动存储设备(U盘)到前台税务服务窗口拷贝本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即职工花名册数据盘,样表见附件2)。


  (2)填录缴费工资。参保单位应严格按照湘人社发[2016]40号文件规定统计参保职工缴费工资基数项目,在《申报表》中填录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有关数据(须填报职务或技术职称及岗位、工资发放起止月份、年缴费工资总额等),保存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


  (3)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专管员将打印的《申报表》交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公示《申报表》,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前台税务服务窗口。


  2.网上申报


  (1)获取登陆账户。2018年已采取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沿用原帐号、密码。2019年新增网上申报的参保单位,前台税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确认表》后,告知参保单位网址及网上登陆帐户、初始密码(参保单位应及时修改登陆密码)。


  (2)填录缴费工资。登陆http://222.240.173.92:9080/sicp_ggfw/corp,在功能菜单“单位工资申报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申报”模块,点击“职工数据更新”后,点击“职工数据下载”,在数据模板中填录本单位参保人员上年度计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项目的有关数据(须填报职务或技术职称及岗位、工资发放起止月份、年缴费工资总额等)。


  (3)生成申报资料。填录数据确认无误后,将“工资申报表”数据导入网上申报系统,提交确认后打印《申报表》(一式两份)。


  (4)本人签字确认。参保单位专管员将打印的《申报表》交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或在本单位公示《申报表》,签署意见后加盖单位公章,报前台税务服务窗口。


  二、资料审核


  前台税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核对参保单位申报资料,根据2018年机关事业单位不同职务或技术职称及岗位对应的平均缴费工资水平查验参保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对缴费基数申报异常或较2018年度下降或上升幅度过大的参保人员及单位进行重点核查,符合要求的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单位需要补充和更正的资料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核定结果反馈


  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15个工作日后,参保单位到前台服务窗口领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通知单》,同时拷贝本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及缴费额核定明细表》,将基数核定结果告知参保人员。参保单位据此标准代扣代缴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按2017年度全省岗平工资拦头保底完成缴费工资基数核定的单位,将于新基数启用的当月补缴或退收2019年1月至启用新基数上月的差额缴费部分)。


  四、工作要求


  (一)2019年是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后第一次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请各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及时通知并督促所属单位抓紧到前台税务服务窗口拷贝和领取申报资料,认真做好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


  (二)各参保单位应确定一名懂政策、责任心强、工作细致的正式工作人员作为养老保险专管员,具体承办本单位的养老保险事务。专管员应保持工作的相对稳定,如确属工作需要人员变动的,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申报变更有关信息。


  (三)参保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如实申报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及月平均工资,基础信息填报必须准确、资料完整,不得瞒报少报漏报多报及弄虚作假。同时,统计申报的个人缴费工资及变动情况应当经参保人员本人签字认可或单位公示确认,签字或公示资料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


  五、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为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符合湘人社发[2016]40号规定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的项目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个人月缴费工资基数计算到元(保留到元,角分全舍)。


  (二)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参保人员2018年度已经核定的缴费基数征缴收费;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核定参保人员2019年度缴费基数,并据实结算差额。


  (三)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未公布、缴费基数未核定前,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减少异动(如调出、退休;每月异动时间为当月13日至次月5日,节假日顺延)时,应先填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缴费基数调整申报表》,单独申报减少人员2019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参保单位有在职人员增加异动时,填报新增异动表须同步申报增加人员2019年度的缴费工资基数。


  (四)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参保单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后,其余月份只需申报人员增减。参保人人员当年个人缴费工资项目发生变动的,当年不变更,纳入次年缴费工资基数申报。


  (五)参保单位应依法依规及时申报缴费工资基数。2018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后,参保单位仍未按规定申报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暂按2018年度核定的参保人员月缴费基数的110%核定征缴。参保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重新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并结算差额。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0731-84900294


  附件:


  1.2019年度网上申报缴费工资基数确认表


  2.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工资申报表


  3.2019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申报资料、填报注意事项及缴费工资基数计算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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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