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18]43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问症于企 问需于企 问税于企”活动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3-29
文号:湘国税函[2018]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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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认真开展第27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增进征纳理解,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决定在全省税务系统联合开展“问症于企、问需于企、问税于企”活动(以下简称“三问”活动)。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三问”活动,全面了解税务部门规范税收执法、政风行风建设、营商环境举措以及税收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服务措施,实现政策服务更精准、信息服务更及时、纳税服务更贴心,构建新型税企关系,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活动内容


  (一)继续开展“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以市州为单位,邀请纳税人走进税务机关,体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最多跑一次”办税服务等内容。在办税服务厅设置咨询开放窗口,安排业务骨干负责接待,及时为纳税人答疑解惑。邀请青少年学生代表到办税服务厅体验办税服务,现场讲解办税流程,亲身体验电子办税带来的便利和优势,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增强青少年税收体验。


  (二)开展“万千百”走访活动。组织走访万户以上纳税人、千名以上法人代表、百家以上社会组织,定期召开税收营商环境专题咨询会,及时宣传、反馈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工作成效和意见。内容包括:


  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享受情况和税务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是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过程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是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是两会提案议案。主动与地方人大、政协对接,收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2018年“两会”上涉及税收工作的提案议案。


  (三)开展“创响三湘税励园区”(以下简称“双创”)活动。开展“双创”税收政策集中宣讲,主要内容包括播放《春满三湘——湖南税务系统服务全省科技创新纪实》宣传片,《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宣讲,现场发放省、市、县纳税服务卡和需求征集表等。


  三、活动步骤


  (一)动员部署(4月2日)。各单位要按照省局的统一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国地税联合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工作事项分工,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扎实推进“三问”活动有效开展。


  (二)宣传走访(4月2日至4月30日)。各地因地制宜进行集中宣传走访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一是“纳税服务日”主题活动,各级税务机关于4月12日集中开展。其中纳税人体验活动由纳税服部门负责,设咨询开放窗口由所得税部门负责,中小学生办税体验由政策法规部门负责。


  二是走访活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成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调研走访组,深入企业调研座谈征求意见和建议。走访对象包括纳税人、法定代表和社会组织,原则上企业类纳税人走访面达到80%以上,起征点以上小规模纳税人走访面不低于30%。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三是政策宣讲,各市州局选取一个重点园区在4月2日启动“创响三湘税励园区”活动,所有园区在4月6日前分期分批完成辖区内所有企业的政策集中宣讲。


  在宣传、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调查问卷》(附件1)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三)整改落实(5月1日至5月20日)。将走访、座谈、调查问卷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提交相应业务主管部门,各部门要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完成时限。汇总填写《调查问卷统计汇总表》(附件2)。


  (四)总结提高(5月21日至5月31日)。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州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国税局、地税局分别报送省局纳税服务处。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


  各市州局专题报告应于5月31日前报送。


  国税上报路径:爱数/湖南省国税全省共享/纳税服务处/“三问”活动总结报告。地税上报路径:内网云盘/locate/纳税服务处/2018年/“三问”活动总结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三问”活动,是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税务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活动开展,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和加强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三问”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不断充实完善服务内容,要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引导活动健康开展,确保活动取得更大更好的效应。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单位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导致误解。各市州局要加强对“三问”活动的督导工作,省局将通过上门调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抽查。对工作敷衍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需求调查问卷


  2.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三问”活动需求问卷统计表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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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