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市税发[2020]5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印发《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13
文号:贵市税发[2020]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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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各县(市、区)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派出机构:


  现将《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纳税服务科)反馈。


  附件:2020年“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任务安排表.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

2020年8月13日


2020年全市税务系统“营商环境冲刺年”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优化贵港市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办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服务贵港市经济发展,实现2020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争创全国一流”的目标,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担当实干,有效解决纳税人反映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增强纳税人获得感,促进优化贵港市税收营商环境,助力贵港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申报纳税进一步简并


  通过简并征期、简并申报、报表导入等方式进一步减少申报纳税办理次数,简化办税操作,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


  (二)业务流程进一步简化


  开展管理和服务创新,完善网上办税功能,推行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改查”等,优化办税方式和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三)退税办理进一步提速


  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增值税留抵退税审核时间,推行电子退税,确保纳税人退税及时到账。


  (四)纳税人权益进一步保障


  通过保障纳税人经营不被打扰,推行涉税审批全过程监督、定点联系服务制度等措施,有效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三、具体措施


  (一)简并纳税申报


  1.简并印花税征期。实行印花税按季度申报,不经常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的按年申报。(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2.推行关联税费“一键同缴”。与增值税征缴要素相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税费,实行“一次申报、同步缴纳”。(责任部门: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3.简并财产行为税申报。推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一体化申报纳税。(责任部门:财产和行为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9月)


  4.减少财务报表报送次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报表实行按年报送。(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3月)


  5.推行财务报表自动转换。推广财务报表自动转换工具,纳税人可以将企业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为税务机关的标准格式,直接导入电子税务局申报。(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二)简化业务流程


  6.推行网上办理逾期申报和“清卡”。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纳税的,可在网上办理违法违章处理事项后补申报,并可通过增值税开票系统办理税控设备“清卡”。(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7.取消发票验旧。取消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开具发票和纸质定额发票的纳税人验旧操作,由系统根据纳税人上传的发票信息或者发票使用情况自动办理。(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8.推行诚信企业按需用票。推行增值税发票“白名单”管理,“白名单”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增量升位实行“信用激励、智能核票、先领后核”。(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9月)


  9.推行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普惠性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其他不经常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非企业性单位,可以网上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12月)


  10.简化个人所得税优惠办理。进一步推行个人所得税优惠事项由备案改为申报即可享受,无需报送资料,仅保留残疾、孤老、烈属减征个人所得税、合伙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抵扣经营所得、天使投资个人投资抵扣股权转让所得3项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责任部门:所得税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3月)


  (三)提速退税办理


  11.提高出口退税进度。进一步扩大“无纸化”退税范围,实现出口企业正常退税业务平均办理时间压缩到7个工作日。其中,广西自贸区内的出口企业正常退税业务,一类企业1个工作日内办结、二类企业3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2.压缩增值税留抵退税办税时间。推行“无纸化”办理,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税务机关7个工作日内办结。(责任部门:货物和劳务税科、收入核算科、纳税服务科、征收管理科。完成时限:2020年6月)


  13.推行电子退税。对税务机关完成退税申请审批后可以传递电子资料和数据信息办理退库的事项,实行电子退税。(责任部门:收入核算科、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6月)


  (四)保障合法权益


  14.保障纳税人经营不被打扰。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对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少打扰乃至不打扰,避免因为不当征税导致正常运行的企业停摆。(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税收风险管理局、稽查局、相关业务部门。完成时限:2020年7月)


  15.涉税审批全过程监督。按主管税务机关在电子税务局公开非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顺序、申请时间、办结时间等信息,接受纳税人的监督。(责任部门: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完成时限:2020年8月)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各级税务机关、局内各单位应按照方案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统筹协调,有效推进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部门协作


  进一步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按照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做到工作衔接顺畅,宣传引导到位,共同保证各项具体工作措施有效落地。


  (三)加强跟踪问效


  “优化营商环境冲刺年”工作任务由各部门对照工作任务表分别实施、积极推进。纳税服务部门负责开展跟踪管理,组织成效评估,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办公室负责对工作不到位的事项进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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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