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19-11-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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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11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减免税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困难性减免税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一)对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停用1年(含)以上的房产、土地,减免其停产、停业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纳税人因政策原因关闭、停产(业)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证明文件或材料(数据信息)。


  本条所称停产(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业)的情形。


  (二)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本条所称重大损失,是指当年度财产直接损失额在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等因素后,超过其上年度总收入10%(含)以上。


  (三)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并提供县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相关证明材料的,减免其当年度不能正常使用的房产、土地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从事国家、广西鼓励和扶持产业或从事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鼓励和扶持产业纳税人应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或《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所列鼓励类项目中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到总收入70%(含)以上。


  社会公益事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下列事项:(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本条所称发生严重亏损,是指纳税人当年亏损额超过当年总收入10%(含)以上的;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的。


  (五)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超过10%(含)以上,或纳税人连续3年亏损且累计亏损额占当年末资产总额35%(含)以上的,减免其当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年度亏损率=年度亏损额/年度收入总额×100%


  2.3年加权平均亏损率=∑连续3年亏损额/∑连续3年总收入×100%


  本条所称连续3年是指从申报减免税款所属年度算起连续3年。


  本条所称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亏损额和资产总额,均以企业按国家各项会计制度和准则核算的年度会计报表数据为准。


  第四条 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所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或淘汰类行业用地的不予减免税。除经批准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五条 申请困难减免税的,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核准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本条所称纳税人是指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以及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申请减免税理由、依据、所属年度、金额等。


  (二)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附件)。


  (三)证明纳税人困难的受灾财产损失鉴定证明等相关材料。


  (四)纳税人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纳税人应在次年的9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第八条 减免税受理和核准


  (一)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逐项审核,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齐材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可以采用案头审核、税务约谈、实地核查、集体审议等方式审核,作出核准决定或上报意见。


  (三)对纳税人符合条件、标准的,税务机关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核准决定,并送达纳税人。


  (四)有核准权限的税务机关经审核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纳税人。


  第九条 减免税核准实行由市、县级税务局分级核准。对符合减免税条件,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核准;年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金额分别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税务局核准。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税收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减免税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办理减免税,不得越权核准减免税,不得无故拖延和拒绝为纳税人办理减免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政策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了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国家房产税和城填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发了《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共有十三条,主要明确以下内容:


  (一)明确减免税管理事项(《办法》第二条)。


  (二)明确申请困难减免条件、可申请困难减免税纳税人的资格、申请报送的材料、申请时限等相关内容(《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三)明确税务机关核准困难减免税受理和核准的流程,核准的权限以及后续管理的要求(《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修订)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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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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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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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