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税发[2018]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池市税务局2017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意见建议整改方案
发文时间:2018-07-13
文号:河税发[201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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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反馈的2017年度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分析,提出整改目标、整改措施,形成了整改承诺,特制订如下整改方案。


  一、整改的总体要求


  按照“抓落实重实效,抓整改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坚持“优服务、提质效、促改革”的税收工作主题,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和“纳税人学堂日暨局长接待日”活动为抓手,着重解决纳税服务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地贯彻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要求,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征纳矛盾,最大限度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求。


  二、整改的组织领导


  河池市税务局局长为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领导具体负责,其他局领导分工负责,责任部门单位具体落实,责任部门单位负责人挂号认领。


  三、整改的目标措施


  (一)整改意见


  1.有优惠政策,希望税务局多宣传一下。


  2.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时间太久,希望提高效率。


  (二)整改目标


  以满足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以全面落实《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全国税收征管规范》为抓手,以“互联网+办税服务”为助力,全面构建“以网上办税为主、自助办税为辅、实体办税服务厅兜底”的新型办税模式,全力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便民、提速、减负、增效”的办税效率。


  (三)整改措施


  1.优化流程,提速办理。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力推进“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落实5大类141项涉税事项“最多跑一次”,36项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缩短纳税人办税时长和降低办税成本。(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2.一次告知,减证便民。对9类212项涉税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确保纳税人办税资料齐全,一次性办结涉税业务。推行“免填单服务”,解决纳税人填表难、耗时间、易出错等问题。进一步精简涉税资料,将国地税“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由原来的6类16项扩大到8类20项,对于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不再要求纳税人额外报送资料。(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3.强化培训,提高素质。按照“日讲析、周学习、月培训、季测试、年汇考”的工作要求,加强业务学习,推动纳税服务岗位人员的业务能力提升。(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4.加强宣传,精准推送。每月开展一期“纳税人学堂”活动和“局长接待日”活动,使税法宣传更加贴近纳税人。拓宽咨询辅导服务渠道,建立多元化纳税服务平台,推出税企QQ群、微信公众号、互联网在线、咨询电话等多元化咨询服务,并将辖区内的纳税人分类管理,按照纳税人不同的涉税需求建立微信群,精准推送税收政策提供个性化服务。(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办公室、劳务和财产行为税部门、货物和劳务税部门、所得税部门、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韦立周,责任人:韦彩兰、覃康薛、黄仕鸿、梁英强、唐震、张剑中、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5.优化引导,网上办理。深入推进“互联网+办税服务”,加强网上办税、自助办税和移动办税三大平台建设,积极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建设广西电子税务局,引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办理涉税事项,减少纳税人办税时间和成本。(责任部门单位:纳税服务科、征管和科技发展科、征收管理科(大企业税收管理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曾骥、葛际富、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6.制定预案,应急处置。建立健全应急机制,强化办税服务厅应急管理,采取疏导纳税人、增设窗口和增派人手等有力措施,解决办税厅拥堵、纳税人排队时间较长等问题,为纳税人提供更好的办税体验。(责任部门:纳税服务科、各县(区)税务部门,责任领导:黄庆,责任人:韦彩兰、各县(区)税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整改时限:2018年8月30日前)


  四、整改的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推进整改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征集群众意见建议的整改工作,及时研究部署,分析原因,找准症结,找出对策。要发扬钉钉子的精神,做到原因不查清不放过、整改不到位不放过、保证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落实责任形成合力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协调、亲自跟踪督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着力抓好整改任务落实。各单位要进一步细化责任内容,将整改措施精确到具体责任人。对于涉及多个部门的整改项目,牵头责任部门领导要主动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


  (三)突出重点克难攻坚


  各整改责任单位要针对绩效考评社会评价征集群众意见建议,推出和落实“一厅通办”“一窗通办”“一事通办”和“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以及减税降费系列便民惠企措施,系统开展流程优化、制度创新和管理改革,在减少办税时间、提高办税质效、减轻纳税人负担等方面精准发力、重点突破,破除纳税人办税的“瓶颈”,提升纳税人的满意度和遵从度。


  (四)明确时点按时完成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整改时限要求,建立问题整改台账,实行整改销账制度,做到真改实改快改、改一件成一件,确保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监督电话:0778-220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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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