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1998]27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
发文时间:1998-06-20
文号:银发[1998]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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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由当地人民银行分行转发):

  中小企业(包括国有中小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企业等)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在当前形势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对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强信贷管理,把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各商业银行都要成立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信贷职能部门,健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组织机构体系,配备必要的人员,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功能。中国民生银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要把城市中小企业做为主要支持对象;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在保证农业信贷投入的同时,要重点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二、增加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合理资金需要。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根据资金供给能力,适当增加对在本行(社)开户的中小企业的贷款;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落实好对乡镇企业的新增信贷;工、中、建等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也要调整信贷结构,增加对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投入,积极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吸收存款,做好资金调度,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能力。对投向合理而资金暂时有困难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可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予以支持。

  三、调整信贷投向,突出支持重点。在增加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时,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应重点支持那些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能还本付息的中小企业;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和市场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支持中小企业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的方向发展。要在符合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注意发挥各地的资源和技术优势;要注意扶持中西部中小企业的发展,把加速中西部资源开发和经济建设与带动中小企业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发展结合起来。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资源环境保护政策,防止出现新的“小而全”、不合理重复建设、地区产业结构趋同和资源浪费、环境污染。

  四、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吸纳下岗职工、实施再就业工程中的作用,商业银行要按照“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要求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通过改进金融服务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对积极吸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中小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和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济或组织起来兴办经济实体的,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符合贷款条件,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城市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要优先安排此类贷款。

  五、加强配套服务。有关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积极灵活运用各种金融工具为中小企业提供结算、汇兑、转账和财务管理等多种金融服务,完善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要积极开展银行承兑和票据贴现业务;要充分利用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信息优势和便利条件,为企业提供多种信息咨询服务。要积极探索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满足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六、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转变观念,克服对中小企业贷款的畏难情绪,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高工作效率。有关银行在加强信贷管理、集中信贷审批权限的同时,要保证中小企业的合理信贷需求及时得到满足;要大力提高信贷人员素质,增强信贷人员的服务技能,改进信贷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办事效率,缩短贷款评估和审批时间;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

  七、切实解决中小企业抵押担保难的问题。为给金融机构扩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创造必要条件,银行要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积极沟通,采取有效措施,运用企业互保、联保、贷款保险、多渠道筹资建立贷款担保基金等多种形式,解决中小企业的贷款担保难问题。同时,要简化抵押担保登记和公证手续,严格制止乱收费,降低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抵押登记和公证期限。

  八、注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商业银行和信用社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时,要按照《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的规定发放贷款并进行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金融机构的信贷自主权。各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中小企业改制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防止企业利用改制逃废银行债务。各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布置和要求,结合清理金融资产、实行新的贷款分类工作,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进行认真清理归类,全面弄清中小企业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和成因,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同时,要根据中小企业贷款的特点,大力加强银行内部管理,提高信贷人员的自律意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贷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有效保证中小企业的贷款安全。

  各商业银行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结合本行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把加强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落到实处。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本地商业银行和信用社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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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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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