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市税发[201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7-05
文号:南市税发[201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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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

2018年7月5日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南宁市党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迅速有力落地实施上级部门优化营商环境举措,打造一流税收营商环境,增强南宁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桂税发[2018]1号),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融入首府南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全过程,坚持问题导向,敢于动真碰硬,统筹推进实施,切实发挥优化营商税收环境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的重要作用,为推动首府经济社会向更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支撑。


  (二)基本原则


  学习先进、创新发展。对照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和国内先进地区改革创新的先进经验,结合南宁市实际,学习吸收和创新发展,创造公平、公正、便捷的纳税环境,提高纳税人对税收营商环境的满意度。


  问题导向、重点突破。针对企业在设立、运营、发展、破产全生命周期涉及的关键环节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措施。


  统筹协调、各级联动。加强顶层设计,将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深度融合,结合各级政府、各级税务系统的优化营商环境方案,统筹推进,确保各项措施层层深入、有机衔接。


  (三)总体目标


  全面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大行动,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不断提高效率,提升服务企业的能力水平,全面推进办税理念、办税制度和办税手段的改革,从根本上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切实解决纳税人的痛点、堵点和难点问题,切实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和满意度,进一步加快推进税收工作高质量发展,税收营商环境进入全国先进行列,为新时代南宁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二、组织机构


  为了让各级单位切实重视、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真正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


  (一)领导小组


  组长由市税务局联合党委书记、局长担任,副组长由市税务局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担任,负责审定工作实施方案,指导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开展,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工作机构


  1.办公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税务局分管纳税服务工作的局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纳税服务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拟定、完善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和协调各工作组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措施的扎实落实,定期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协调工作组成员单位间的日常联系、信息沟通等,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2.工作组。成立宣传组、业务组、技术组、督导组,各工作组由办公室统筹协调、各司其责,共同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顺利开展。


  (1)宣传组:宣传组由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纳税服务部门和各业务部门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组织对内、对外统一宣传和发布相关信息,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信息的舆论引导及分析,扩大工作影响力,力争各级领导、相关部门和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


  (2)业务组:业务组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征管科技部门、风控中心、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稽查局为小组成员单位,各业务科室按照部门职责,认真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总结工作成效。


  (3)技术组:技术组由信息中心牵头,负责提供技术支持、信息资源调整分配、信息安全监控等工作。


  (4)督导组:督导组由市税务局办公室牵头,纳税服务部门、监察室、督察内审科为小组成员单位,负责制定和实施督导方案,定期督促指导各县(区)及各部门按要求开展各项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进行整改。


  三、主要任务


  (一)打造便民高效的实体办税环境


  1.取消税务登记事项。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加强与工商部门的协作,在设立登记时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涉税信息采集工作,协同做好涉税事项办理提醒服务,简化开办流程,提速设立办理时间。(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推行“套餐式”开业办理。一是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确保实现工商信息实时传递和纳税人网上登记信息确认;二是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平台均实现新办纳税人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一次性办结12个涉税事项;三是全面进驻政务中心,将新办企业“套餐式”服务前移,根据企业申请,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低风险或无风险的,当场办结企业申请领用发票事项,打通企业开办的“最后一公里”。(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3.业务一站办结。落实5大类133个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符合条件前提下,纳税人办理清单内事项最多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清单的动态调整和落实工作;设立“简事快办”窗口,梳理简单易办事项,推行“马上办”服务清单,合法合规前提下清单事项马上办结,减少企业和群众现场办理等候时间;发布同城通办、全区通办、全国通办服务清单,借助银行、邮政、社区完善社会化办税服务网点,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关联涉税业务实行一个窗口办理,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复杂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集成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建立容缺受理机制。梳理并向社会公布容缺受理涉税事项目录清单,明确容缺受理事项的主要申请材料和可容缺材料目录。对于新办纳税人、A级信用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在缺失非关键性资料,并承诺事后(2个工作日内)补正相关材料的前提下,预先办理纳税人的涉税事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5.简并申报缴税次数。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落实取消定期定额户年度汇总申报,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不再进行年度汇总申报。简并纳税次数,将科技创新企业和文化创新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季申报,将无票种核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调整为按半年申报。(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6.优化发票核定办理。增值税普通发票调整用量、版面即时办结。已由税务机关现场采集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实名信息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即时办结。(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7.推行高效“退出机制”。一是没有涉税事项发生或没有欠税(费)、办结有关涉税事项的业户、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企业、临时纳入税收管理纳税人,属于低风险的情况下,由纳税人提供书面承诺即可进行清税注销,便利市场主体退出。二是对其他企业推行注销前辅导前移,减少注销环节,压缩办税时长,优化和提速注销流程。(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二)拓展快捷通畅的信息化办税环境


  8.实现信息共享。调整综合治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职能,逐步实现与市级34个部门间的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9.落实4大类71个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力推办税服务事项从“最多跑一次”向“一次不用跑”升级。加快建设电子税务局和移动办税平台,凡与企业生产经营、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办税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全程在线”,切实提高网上办理比例。(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0.推广“一表集成”。实行表证单书要素化管理,集成相关信息系统数据,自动生成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大部分申报数据实现“零录入”,有效减少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准备和填报时间。(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11.推行主税附加税一次申报。配合自治区税务局,试点纳税人申报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随同自动计算申报,纳税人一次性完成主税附加税申报。纳税人因逾期未申报增值税、消费税,导致同时逾期未申报附加税费,只作一次处罚处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2.扩大网上申报和更正申报范围。推行非居民企业季度申报、年度汇算清缴网上申报;落实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将网上更正申报范围扩大至所有申报税(费、基金)种,申报期内的数据错误,允许自行网上修改。(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3.推进报表一键申报。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探索推进企业财务系统与税务申报系统对接,逐步实现自动计算应报税额、一键提交申报、一键报送报表等智能服务。(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14.提供历史数据便捷申报。按照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探索对存在多次逾期零申报并已接受处罚的纳税人,提供一键历史申报。逐步对申报数据相对固定的项目,提供税种申报一键获取上期数据功能,方便纳税人通过直接使用或修改上期数据进行申报缴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5.试点出口退税无纸化。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积极引导三类及以上出口企业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实现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16.便捷支付方式。从2018年12月1日起,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前提下,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做好为自然人提供支付宝、微信二维码扫码、银行app支付缴税的试点工作。(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7.推行发票线上办理。扩大发票申领“线上申请、线下配送”的范围,推出纳税信用“3连A”纳税人免费寄递、A级限时免费寄递等活动;从2018年12月1日起,开展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线下自助出票”试点。(牵头部门:纳税服务科、货物劳务税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18.推行自助核定发票。通过网上、微信、自助终端等渠道,为已实名认证且体检无风险的纳税人提供发票申请自助核定服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19.推行网上签约。推广网上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签订,减少纳税人往返跑次数。(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0.推行网上开具完税凭证。在网上办税服务厅开具文书式《税收完税证明》基础上,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从2018年8月1日起,试点推行电子完税凭证,方便纳税人网上获取完税信息和开具完税证明,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准确反映纳税义务履行情况。(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1.实现房屋租赁发票自助办理。开发包括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等两种情形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自助代开服务,真正实现发票代开线上线下相结合,全市申请房屋租赁发票代开的纳税人,仅需在第一次办理业务前,实名认证并完成一次网上预填审核,今后即可直接在自助办税终端上办理房屋租赁发票代开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22.推行电子签名协议。借助线上实名与线下实名的认证结果,推行《税收征管电子签名协议书》,促进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仅通过手机认证便可全面实现无纸化办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3.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将手机实名认证作为识别纳税人的有效依据,推行“电子税务身份证”,免予其提供身份证明资料及历史办税资料。(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4.推行税控设备网上办理。为纳税人购买税控设备、办理增值税发票调整用量和版面的税控信息变更提供网上办理服务,减少纳税人上门次数。(牵头部门:货物劳务税部门)


  25.推行涉税文书电子推送。借助线上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单的支持,实现涉税文书的电子化推送与签收。(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26.建设智税微服务平台。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依托微信载体,绑定办税人员身份,提供高效导税、资料预审、办税预约、智能咨询、事项提醒等功能,实现办税智能秘书式服务。打造能识别身份、能个性化推送、能预约、能学习、能办税、能查询的“六能”微信公众号。(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三)营造低负便企的生产经营环境


  27.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加快落实减轻企业税费负担的优惠政策,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享受办税辅导,精简享受政策证明资料,通过政策应享尽享,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扶持,增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28.提速出口退税服务。对管理类别为三类及以上的出口企业,将办理出口退税时间分别提速至5、10、15个工作日内。(牵头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29.简化退抵税办理。根据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对于多缴税款办理退抵税,能够在核心征管系统查询到申报信息、完税信息的,不再提供纳税申报表、完税凭证复印件等纸质凭证,从2018年12月1日起,退库时间压缩30%;探索多缴退税电子化,退税申请、退税审核、退库办理业务流程实现网上办理。(牵头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0.实现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从2018年8月1日起,对已线上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按不同类型、不同经济特征提供微信推送等多渠道的税收优惠政策精准化推送服务,帮助纳税人切实享受政策红利。加强征管数据监控,建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提醒机制,对应享受未享受的纳税人及时提醒申报享受。(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1.优化税收政策公开机制。持续做好“走出去”税收指引与国别投资指南的更新发布,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涉外税收政策咨询服务。(牵头部门:国际税务管理部门)


  32.简化优惠备案方式。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取消备案环节,自行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除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需要办理退库的优惠事项外,其他税种、政府规费优惠事项备案,逐步改为附报资料备查、以申报代替备案或电子化备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附报资料改留存备查。(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33.加强优惠落实跟踪问效。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和跟踪问效机制,做好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测算,及时反馈政策落实情况,全力助推全市实体经济持续向好发展。(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收入规划核算部门)


  34.推行一站式清税。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做好“一站式清税”工作。税务机关在办理清税业务后向工商管理部门推送电子化清税证明,取消纳税人到税务机关领取清税证明再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的环节,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一站式清税”。(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35.推行一站式房产交易缴税。配合自治区税务局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分别建立房产查档、婚姻登记、人口信息核查通道或以人工反馈的形式传递相关查询数据,房产交易环节以纳税人房产情况承诺书代替房产查档证明,并试点实施“以个人承诺代替房产查档”的工作机制,从2018年12月1日起,实现“一站式办理房产交易涉税业务”。(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征管科技部门、劳务和财产行为税部门)


  36.简化跨区域迁移办理。配合自治区税务局,简化纳税人跨区域迁移流程,统一税务机关办理规范,对不存在未办结流程类事项且属于正常户的纳税人在市内跨县(区)迁移实行即时办理和同城通办,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


  (四)构建规范透明的税收征管环境


  37.流程标准化。推行流程标准化,逐步梳理和下发涉税事项操作指引,规范税收执法和服务标准,明确涉税办税事项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所需资料。(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38.开展减证便民。对标政府“减证便民”行动,清理办税证明,按照“六个一律”的原则,对各类涉税证明进行全面清理,对属于兜底性质的“相关证明”等,逐一加以明确,不能明确的予以取消。(牵头部门:各税种管理部门)


  39.限办事项按时办结。对各限时办结事项的限时办结率进行考核,要求不得低于99.5%。(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0.实行征管改革。由“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转变。改变过去“以批代管”模式,前台窗口做“减法”的同时,全面加大风险防控的力度,依法依规强化基础事项和强化事中事后的管理,用活税收大数据平台,把模糊管理变成精准管理。(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风控中心)


  41.优化涉税风险提醒。从2018年8月1日起,在提升涉税数据质量及提示提醒准确度的基础上,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涉税风险提示提醒,督促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准确指引纳税人化解涉税风险。(牵头部门:风控中心)


  42.推行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全面归集纳税人涉税风险提示信息,向实名认证的纳税人推出“纳税健康体检”服务功能,帮助纳税人及时自查自纠,防范税收风险。(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风控中心)


  43.加强政务公开。一是配合自治区税务局全面梳理税务部门“五公开”内容、主体、时限、方式等,及时主动公开并更新自治区税务局编制的基本目录。二是制定税收政策分类指引,对现行纳税人和税务人常用、关注度较高的税收管理和优惠政策进行分类,并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公开方式。(牵头部门:办公室、各税种管理部门)


  44.提升政策透明度。一是丰富宣传方式,通过门户网站、办税厅电子显示屏持续发布政策外,还应畅通自媒体、新闻媒体、网络直播等宣传渠道,加大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力度。二是加强培训力度,通过纳税人学堂和“微课堂”等形式,不定期推出培训视频,结合实体纳税人课堂,为纳税人提供及时、权威的培训辅导。三是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专题文章等方式,帮助群众更详细了解政策内容。四是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开展走访,宣传税务创新举措,深入了解办税“痛点、难点、堵点”,对症施策。(牵头部门:办公室、纳税服务部门)


  (五)建立公正平等的法治环境


  45.强化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一是对发票等关键性业务岗位,推行税务人员实名认证制度。二是推行内控平台,落实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管理与过错追究办法》,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事后追责。(牵头部门:征管科技部门、督察内审部门)


  46.规范税收处罚执法。认真贯彻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严格执行广西税务行政处罚权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强执法的统一性,促进全市各级税务机关“一个尺度”“一个标准”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7.推行行政简易处罚自助办理。通过网上或自助终端提供标准和尺度规范统一的简易处罚自助办理服务,纳税人对简易处罚事项无异议的,可通过网上或自助终端自行办理。(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48.持续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对税务总局、区局制定的权责清单及时进行动态更新。(牵头部门:政策法规部门)


  49.强化统筹执法,避免重复检查。加强税务检查计划和实施的统筹,合并相关检查事项统一开展,规范和减少税务检查次数,避免对同一纳税人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50.落实“双随机、一公开”。除线索明显的涉嫌偷逃骗抗税和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按规定程序直接立案检查外,其他税务稽查对象均在“税务稽查双随机工作平台”中随机抽取,相应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六)完善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


  51.实施定期信用评价。一是根据税务总局、自治区税务局工作部署,做好年度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扩大纳税信用评价范围。二是根据评定结果对“3连A”企业颁发证书和服务直通卡,享受各项激励措施。(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2.实现线上银税互动。配合自治区税务局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税务机关形成纳税信用贷款直连直办机制,构建“诚税易贷”体系,实现线上银税互动合作,提高放贷效率。(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3.推送信用分析报告。向信用降级的企业推送信用评价结果分析报告,对信用扣分明细情况进行分析,有效引导纳税人提升税法遵从度健康发展,获取银税互动信用激励。(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4.加大信用联合奖惩力度。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牵头部门:纳税服务部门)


  55.惩戒重大违法失信。一是及时将符合公布标准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通过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二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参与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本辖区内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牵头部门:稽查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长期性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成立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营商环境优化工作,各单位、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不断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与提升纳税人满意度、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相关工作措施结合起来统筹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宣传和解读,引导纳税人参与,要多角度、全方位、深层次地宣传报道活动成效,及时推广好的经验做法,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县(区)税务局每月15日前向市税务局报送一篇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简报和一篇典型案例。


  (三)抓住重点、对症施策。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深入剖析厦门大学中国营商环境研究中心对南宁市当前营商环境的评估结果和优化对策,抓住重点、对症施策、立行立改,逐项优化提升。


  (四)严格考核、督查问责。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列入绩效考核,由市税务局建立科学、完善的考评指标对各县(区)税务机关工作推进情况进行考核;采取专项巡查、随机暗访等方式,对各县(区)税务机关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力、工作滞后或纳税人反映问题集中的单位进行问责。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项目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门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优化营商环境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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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持还原的税务难点,本质上是“实质所有”与“形式登记”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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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可资依据的规则线索及其边界

  我国目前并无针对“个人间股权代持还原”的统一、明确的征免税规定,但有两条关键线索。

  (一)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是否真正完成”为分水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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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