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2016]13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6-12-30
文号:桂地税发[2016]1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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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区局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十三五”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30日



“十三五”时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实施方案


  为加快“十三五”时期税收法治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十三五”时期税务系统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结合广西地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指导意见》,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坚持依法决策、规范执行、严密监督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约束税务机关权力、保护纳税人权利为重点,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促进税法遵从和税收共治,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进依法治税,实现将地税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为大力推进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四大战略”和全面推进“三大攻坚战”提供税收政策和服务支持,为实现地税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1.税收法定原则。坚持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严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要求推动税收法治工作,综合衡量依法治税工作水平,确保国家税法得到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2.服务大局原则。推进税收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经济社会和税收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实现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完善税收政策、组织税收收入、强化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加强队伍建设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有机结合。


  3.法律地位平等原则。坚持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征管、依法服务,保障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引导纳税人依法履行义务,培育纳税人维权意识,畅通维权渠道,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税收法治环境。


  4.循序渐进原则。税收法治工作属于系统性工程,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特点,既要积极稳妥地落实现行有效的制度规定,又要研究提出地税系统深入推进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确保各项工作持续协调向前发展;既要抓住现有工作重点,又要努力拓展工作领域,将地税机关所有行政行为分步有序地纳入法治轨道。


  (三)主要目标


  经过5年的不懈努力,到2020年基本实现税收法治化、规范化、信息化一体建设,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加强税收法遵从和税收共治,推进税收法治化,促进税收现代化,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服务型税务机关。


  1.税收职能全面履行。依法征税理念牢固树立,税收改革依法稳步推进,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和调控经济职能作用更加有效发挥。


  2.制度体系更加完备。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体制基本形成,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学规范、明确具体、切合实际。建章立制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维护法制统一。


  3.管理行为不断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和地税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程序意识明显增强。执法流程进一步细化,执法环节和步骤进一步明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执法要求得到落实。机关公文、财务、人事等内部行政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4.监督制约切实有效。税务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进一步健全,地税机关内部监督明显增强,纳税人监督保障有力,其他外部监督得到充分尊重,税务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税收执法风险及税源流失风险有效控制。税务行政问责工作法制化,确保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5.权益保障全面增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完善税收决策程序。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度,人民群众意愿得到充分反映。政务公开力度进一步加大,救济渠道更加畅通,涉税矛盾纠纷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纳税人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和法律救济权等各项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纳税服务工作深入开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理需求得到满足。


  6.法治环境明显优化。地税机关内部层级之间、各部门之间工作顺畅,地税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协作机制运行良好,与地方党政机关之间配合到位,社会协税护税体系不断健全。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氛围浓厚,社会公众税收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综合治税体系不断完善,税收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二、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1.依法组织税收收入。认真贯彻落实预算法和税收征管法等税收相关法律。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建立健全新型税收收入管理体系。坚持依法组织收入原则,依法防止和制止收“过头税”,加强税收收入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收入质量动态监测和管理,坚决遏制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越权减免税等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收入规划核算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2.严格落实税收政策。严格、及时、准确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统一性。坚决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充分发挥税收调控经济、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税收政策工作规范化机制建设,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完善政策解读机制,落实税收政策确定性管理制度,健全税收政策协调机制,落实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制度,着力构建政策全链条管理机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行政审批事项接收、下放、管理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审批行为。统筹推行集中审批、并联审批、限时审批、公开审批和网上审批,提高审批效率。全区各级地税机关严禁以事前核准性备案等方式变相实施审批,坚决防止和纠正“上取消下不取消”以及“明取消暗不取消”等行为;坚持放管结合,强化后续管理。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探索完善对“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纳税人实施有效管理。(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4.落实权力清单制度。建立地税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将权力依据、实施主体、职权范围、工作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主动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5.依法界定职能职责。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实现部门机构编制管理法制化、部门职权法定化,进一步完善岗责体系,科学定岗定责定编,促进税务机关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持续完善地税稽查管理新体制,进一步理顺系统内各征管单位之间、征收与稽查之间的征管权责划分,增强部门内部合力。推进非税收入法治化建设,健全地方税费收入体系。(责任单位:人事处、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稽查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6.健全完善地方税制。认真执行中央关于税种征管职责划分的部署,全面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部署,认真配合做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调研以及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调研工作,配合做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改革计征办法工作,在权限范围内,研究调整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政策。积极推进《广西税收保障条例》的立法工作,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推动将法院、检察院纳入协税护税体系。做好普法规划的制定和落实,深入开展税收法治宣传,分级探索设立纳税人学堂,继续开展税法进校园、进社区等活动,提高税法覆盖面和影响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7.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制。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完善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实现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和向社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将地税部门和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税规范性文件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加强规范性文件合理性、合规性审查,确保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8.强化税收规范性文件后续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税收政策解读制度,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强化税收政策效应分析,完善税收政策执行反馈制度。做好税收政策前瞻性研究和储备,提升税收服务大局的水平和能力。(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


  (三)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9.完善重大决策机制。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必经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加强合法性审查。建立税务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各级地税机关政策法规部门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凡涉及税收管理调整和纳税人利益的重大决策都应事先进行风险评估,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10.加强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全面分析评估重大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全区各级地税机关每年应当选取1-2件对经济社会发展或纳税人利益有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督察内审处)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1.坚持严格公正执法。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严格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加大对涉税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严格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相关制度规定。完善税收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避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发生。(责任单位:稽查局、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督察内审处)


  12.全面规范税收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继续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部署严格落实纳税服务规范、税收征管规范、国地税合作规范。全面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岗责规范,强化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办公室、督察内审处)


  13.完善税收执法程序。修订完善广西地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逐步建立对税款征收、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事项的裁量基准。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程序,逐步推行说理式执法文书。继续落实并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文书。科学编制、公示行政执法权力运行流程图,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和内控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加大税收执法程序制度建设力度。(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局、督察内审处)


  14.创新税收执法方式。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进纳税信用管理办法和税收“黑名单”制度,建立奖优罚劣的税收信用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税收管理,推行人性化执法和柔性执法。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结合,通过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指导等举措,对纳税人提供警示和帮助,促进纳税人自觉遵从税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稽查局、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15.加强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完成金税三期工程建设任务,实施“互联网+税务”行动计划,建设电子税务局,2017年基本实现网上办税。深入推进信息管税,研究建立适应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等改革需要的信息系统,建立统一规范的信息交换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及时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加强数据管理,保障信息安全。(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计算机中心)


  (五)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


  16.完善内部制约监督机制。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充分发挥干部监管、财务管理、督察内审、巡视检查等综合监督作用。继续推进税收执法督查和审计,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完善对政策性个案批复的管理机制,全面推行税收执法案卷评查。规范税务机关税收政策咨询服务。推进内控机制信息化升级版建设,对税务廉政风险进行评估,查找和梳理风险点,依靠科技手段把制度要求嵌入软件设计,做到流程监控、痕迹管理,实现廉政风险和执法风险的信息化防控。(责任单位:人事处、财务管理处、督察内审处、办公室)


  17.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完善纳税人投诉处理制度和办法,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依法接受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处理机制。(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派驻纪检组)


  18.落实纠错问责制度。严格执行《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深化税收执法责任制,科学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完善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健全常态化责任追究机制。加强行政问责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加大问责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纠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庸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认真落实党风廉洁建设责任制,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派驻纪检组、人事处)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19.健全涉税纠纷化解机制。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应诉制度,建立税务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以及行政复议诉讼衔接机制。规范信访工作规程,把信访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引导和支持纳税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探索建立涉税纠纷预警机制,收集、分析和归纳纠纷信息,及时研判纠纷隐患,制定纠纷应对措施。(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20.完善复议应诉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和《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办法》等税务行政复议方面的制度文件,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处理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畅通复议申请渠道。全面贯彻落实税务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等制度,支持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尊重并执行生效裁判。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力量培养,保证一般案件至少有2人承办,重大复杂案件有3人承办,完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增强行政复议的专业性、透明度和公信力。建立行政复议相关部门协同应对机制,健全行政复议发现问题回应机制。落实行政复议专项经费、办案场所以及其他装备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列入预算。(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财务管理处、劳务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21.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全面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加大税务行政权力公开力度,推进税务机关自身建设公开,增强税务机关公信力、执行力,保障纳税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动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在阳光下运行。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扩大税收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尤其要注意公开与纳税人利益密切相关的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信息。不断拓宽税收信息公开渠道,创新公开方式,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宣传卡、咨询窗口等形式将办税事项公之于众。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地税网站等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开服务。做好纳税人涉税问题的搜集、解答和整理,健全税收咨询库。既要充分发挥公告、报刊等传统媒体的作用,也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兴媒介做好公开工作,及时通报有关纳税事项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22.完善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健全完善税务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监督保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强化对政务公开工作的考评监督。落实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涉税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探索推行政务公开运转规范,包括政务公开工作场所建设标准、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范本、网站信息发布标准要求等。(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23.提升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法治理念。积极落实《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建立税务机关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制定实施领导干部年度学法计划,落实党组中心组集体学法、党组书记带头讲法治课等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在年度教育培训计划中,每年至少安排1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自治区以下税务局领导班子每年至少举办2次法治讲座。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法律知识考试考核制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的考试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学法考勤、学法档案、学法情况通报等制度,把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对领导干部完成年度或阶段性学法情况、法律知识考试情况和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等情况进行考核。(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办公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24.增强税务人员法治意识。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类税务人员培训的必修课程。健全税收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每年组织开展通用法律知识、税收法律知识、新法律法规等专题培训。加大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力度,法律知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积极探索运用以案说法、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等创新方式提高学法热情,提升培训效果。(责任单位:基层工作处、人事处)


  25.加强税法宣传教育。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税收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全面实施“七五”普法。在国家宪法日、税收宣传月等重要节点,集中开展税收法治宣传活动。依托办税服务厅、税务网站、税务报刊图书、纳税人学堂等渠道和方式,实现税法宣传常态化、多样化。着力抓好税收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税收普法示范基地建设。(责任单位:办公室、纳税服务处、基层工作处)


  26.引导形成诚信纳税氛围。创新方式方法发挥税务机关在诚信纳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积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向社会主动公开A级和“黑名单”纳税人,对纳税信用好的纳税人依法提供更多便利,对纳入“黑名单”的纳税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加强宣传,形成正向激励和反向警示的双向合力,为诚信纳税营造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纳税服务处、稽查局、办公室)


  27.促进税收社会共治。推动建立健全党政领导、税务主责、部门合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税收共治格局。支持以地方立法等形式加强协税护税制度建设,努力提升综合治税水平。推动健全税收司法保障机制。依法实施涉税中介行业监督管理,支持和引导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鼓励相关中介机构提供优质涉税专业服务。坚决整治“红顶中介”,切断税务部门与涉税中介服务机构之间的利益链条,促进涉税中介服务行业公平竞争。(责任单位: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28.提升法治队伍素质。加强税收专门人才库建设,通过考试招录和基层遴选等方式吸收优秀法律人才。畅通系统内人才交流渠道,促进法律人才归位,让精通税法及相关法律的人才在业务岗位、执法岗位发挥特长。严格实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人事处)


  29.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政策法规部门人员、公职律师为主体,吸收专家和社会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健全地税法律顾问管理制度,明确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确保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30.完善公职律师制度。鼓励地税干部取得律师职业资格,积极为已通过司法考试人员申办公职律师资质。组织公职律师开展交流和培训,对地税工作中的法律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调研。修订公职律师队伍管理办法,为公职律师充分参与行政应诉、行政复议、重大税务案件处理等涉税法律事项创造条件。(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


  (十)健全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31.加强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各级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并制定议事规则,建立和落实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研究部署依法治税工作规划,统筹推进法治税务建设重点任务。(责任单位:政策法规处、办公室)


  32.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充分发挥用人导向作用,把法治观念强不强、法治素养好不好作为衡量干部德才的重要标准,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任职前法律知识考查和依法行政能力测试,将考查和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参考。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责任单位:人事处)


  33.建立税收法治建设政绩考核制度。探索推行税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述法,鼓励主要负责人分管法治工作,逐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税务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完善政绩考核办法,提高法治指标所占比重。(责任单位:人事处)


  三、组织实施


  (一)坚持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党组在推进依法治税中的领导核心作用,依托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这一平台,全力做好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工作。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的主要负责同志,上级机关应当及时告诫和约谈,严肃批评。各牵头单位要强化主体意识,积极协同、主动作为,共同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二)细化任务分解。贯彻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各项决策部署,关键是狠抓落实。全区各级地税机关要瞄准蓝图,精准发力,抓住依法治税全局中的重大问题、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集中力量、逐个破解,坚持具体抓、抓具体,细化任务分解,明确进度要求,做到每一件工作都有具体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


  (三)强化工作保障。对依法治税重点项目优先予以立项,将依法治税全局性、基础性工作所需资金纳入预算,强化经费保障。优化法治工作相关机构编制配置,进一步充实和加强法治工作专门力量。加强依法治税信息化建设,将法治化与信息化高度融合,提高法治工作技术保障水平。


  (四)加强绩效考核。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将依法治税年度重点任务纳入绩效管理,对任务落实进度和效果进行绩效考评,强化过程和结果管理,以法治建设的实际成果检验落实成效。积极探索建立科学、有效、相对独立的依法治税指标体系,融入绩效管理,持续、深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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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裁决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停止执行原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转让关系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股权转让合同已履行完毕、其后再解除合同收回股权的,属于另一次股权转让,原已缴个税不予退还。

  该批复所确立的逻辑——转让是否真正完成、收入是否实现、是否经法定程序解除——对代持还原极具参考价值:它指向“经法定程序恢复原状”与“另一次应税转让”之间的根本区别。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特定代持的明确口径

  对一类特定代持,规则是清晰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完税后再向实际所有人分配。惟其适用范围有限(仅限股改造成、企业代持的限售股),不能简单套用于一般自然人间的代持。

  (三)一般代持还原:仍属“视地方、凭证据”的疑难领域

  对最为常见的自然人间的代持还原,因缺乏全国统一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口径不一:有的认可“实质所有、不视为转让”,有的坚持“形式变更、按转让课税”,亦有要求充分举证证明代持关系真实存在者。需要客观指出的是,目前尚无直接就“代持还原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作出认定的、公开的具名生效判例,争议更多停留在税务机关的征管口径层面——这也意味着,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案证据与事前沟通。此种地区差异与不确定性,正是代持还原最大的风险来源,亦是律师前置判断最能创造价值之处。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代持“无处安放”。在中国境内首发上市(IPO)审核实践中,“股权清晰”是基本要求,发行人历史上的股权代持,通常须在申报前彻底还原,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如实披露代持的形成原因、还原过程与相关税务处理;只要代持关系真实、还原属于“恢复原状”而非新的利益安排,实践中基本不构成IPO的实质性障碍。这说明,代持本身并非“无解”——关键始终在于关系真实、还原清晰、税务处理经得起检验。

  三、关键变量:还原是否构成“真实、已实现的转让”

  将上述线索贯通,可得一项对实操极为重要的判断:代持还原是否被课税,根本上取决于它是否构成一次“真实、已实现的股权转让”——若实际出资人自始享有股权、还原只是让登记回归实质、并未发生真正的财产转移与所得实现,就不应被简单视为一次新的应税转让。

  这一判断的落点在“实质”:国税函〔2005〕130号所确立的,正是“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即不课税”的精神——它指向的是交易的真实状态(股权自始归属、并未发生真正的转移与所得实现),而非某一种形式或程序。

  这里可以借鉴司法实践对“股权实际收入认定”的态度。需要说明的是,以下案件本身并非代持还原纠纷,而是一起因转让价款经补充协议变更而引发的退税争议;但其对“股权转让的实际收入如何认定、收入尚未真正实现时能否课税”的处理,对分析代持还原是否构成应税转让,具有借鉴意义。在该案中(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8〕苏1302行初191号),转让方在部分收款、办理工商变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因受让方逾期付款,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对转让比例与价格作出调整;转让方申请退税,税务机关仅部分退还,转让方不服涉诉。法院认为,退税之争根本在于股权转让收入的认定——税务机关将转让方在合同履行中收到的阶段性款项径行作为转让收入计税,因双方并未将该款项确定为交易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遂撤销原退税决定、责令重新处理。

  该案的启示在于:收入是否真正实现,直接影响税务处理能否成立。 这与国税函〔2005〕130号“转让尚未完成、收入未实现则不课税”的逻辑相通——代持还原若要主张“非应税”,同样要落到“是否存在真实、已实现的转让所得”这一根本问题上。

  但须看清一条边界:“解除合同、原价收回”与“另一次转让、事后减价”是两回事。130号的免税待遇,对应者为“交易自始未真正完成、经法定程序回归原点”,而非“先行完成、其后反悔”。代持还原欲援用此一逻辑,关键在于证据与程序的真实性:能否证明代持关系自始存在、还原系“恢复原状”而非“新的转让”。

  须予警示:代持还原的税务认定,看的是“实质”而非“形式”。任何安排都必须建立在真实的代持关系之上;切不可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否则非但不能免税,更可能触及偷税乃至虚假诉讼的法律责任。

  四、律师前置方案: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

  “代持还原”并无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答案,但有一套可予前置的合规动作。

  1.代持期间即建好证据链:书面代持协议、实际出资凭证、资金流水、分红与表决权实际行使的记录——此为日后证明“实质所有”之根本,远较还原之时临时补证为有力。

  2.还原之前先作税务定性评估:判断本次还原更接近“恢复原状、非应税”抑或“应税转让”,预估核定风险与本地口径。

  3.夯实代持关系的真实性与证据:还原能否被认可为“恢复原状”,根本上取决于代持关系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完整,而非依赖某种特定形式或程序;切忌为税务目的而虚构交易或诉讼。

  4.认清边界、不逾红线:130号的免税对应“未完成的转让经法定程序解除并原价收回”,事后减价、已完成交易的反悔不在此列,更不得虚构诉讼。

  5.事前沟通本地口径:因各地实践不一,重大还原之前即就税务处理与主管机关沟通,必要时争取书面确认或预约裁定。

  6.并购、上市语境下尤须审慎:拟上市或被并购前的代持还原,会同时受到IPO合规审查与税务监管的双重审视,务必将税务处理与还原方式一并设计、一并前置。

  代持还原的税务问题,高度依赖代持关系的真实性、还原的方式与程序、以及主管机关的口径。但有一条原则是确定的:真实、留痕、择定正确的程序,是将本不该缴的税负挡于门外的稳妥路径——而此三者,皆须于还原之前,由专业判断预先布置。


  作者简介

  张 乐   合伙人

  le.zhang@allbrightlaw.com

  邵 帅   合伙人

  shaoshuai@allbrightlaw.com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房地产公司如何合理处理开发成本及其他费用的进项税?

  解答:

  下面根据2026年最新规定予以说明。

  一、精准划分可抵扣与不得抵扣项目

  (一)不得抵扣项目判定标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1.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2.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5.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二)混用项目进项分摊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成本、费用同时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与不得抵扣项目、无法单独划分用途的,按月计算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政策依据为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 当期无法划分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销售额 + 免税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年度清算要求(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次年 1 月纳税申报期,按全年销售额重新清算,多转出税额可转回抵扣,少转出需补做进项税额转出。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同时混用一般 / 简易计税项目,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无需分摊转出。

  (三)会计处理流程(依据:财会〔2016〕22 号)

  取得不得抵扣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同步借记开发成本/管理费用、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完成发票勾选认证后,将待认证进项税额转入成本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准予正常抵扣项目范围

  开发成本类: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13% 税率专票)、建筑工程服务(9% 税率专票)、有形动产设备租赁(13% 专票)、勘察、设计、监理服务(6% 专票)。

  期间费用类:广告宣传、测绘、审计、法律咨询、办公设备、公务出差住宿费(6%/13% 专票)。

  二、规范取得、保管法定抵扣凭证(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一)法定有效扣税凭证清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发成本、现代服务主流抵扣凭证);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代扣代缴增值税完税凭证;

  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农产品收购 / 销售发票(采购苗木、建材农产品适用)。

  (二)票据全流程管控要求

  业务合同、资金流、货物 / 服务流、发票信息保持一致,杜绝虚开发票风险;

  报销单据备注支出用途、对应计税项目(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留存合同、付款凭证、项目进度资料备查;

  纳税申报前,通过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完成扣税凭证用途勾选确认;现行政策已取消勾选确认期限,发票取得后任意所属期均可勾选抵扣,但长期滞留未勾选发票会触发税务风险核查,建议按项目进度及时完成勾选。

  三、土地价款差额计税特殊处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一)政策逻辑

  房企一般计税项目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征地拆迁补偿款,无法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不适用进项抵扣,采用销项税额抵减方式扣减当期销售额,减少销项税额。

  (二)标准计算公式

  当期销售额 =(当期全部房款及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1+9%)

  当期允许扣除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三)合法扣除备查凭证

  省级及以上财政部门监制土地出让金票据、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付款流水、拆迁户签收凭证。

  四、各类服务类费用进项抵扣细分规则

  (一)可全额抵扣服务(用于一般计税应税项目)

  设计、监理、造价咨询、广告推广、前期策划、审计评估、办公不动产租赁,取得 6% 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税额全额抵扣。

  (二)住宿服务抵扣区分(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

  准予抵扣:员工公务出差住宿费,取得合规 6% 专票,进项正常抵扣;

  不得抵扣:客户招待住宿、员工团建旅游、职工探亲住宿(归属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需做进项税额转出。

  (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统一规则(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

  所有餐饮、娱乐、居民日常服务,无论业务招待、员工就餐、团建用途,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无需勾选抵扣,直接全额计入成本费用。

  (四)贷款利息及配套融资费用抵扣规则(依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1.房企各类银行、信托、民间借贷产生的利息支出,属于购进贷款服务,对应进项税额暂不得抵扣;

  2.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进项税额同步不得抵扣;

  3.补充区分:向第三方担保机构支付的担保费,不属于贷款方收取的配套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正常抵扣进项。

  五、落实留抵退税政策,缓解开发资金占用(依据:《增值税法》第二十一条)

  (一)法定基础规则

  当期进项税额合计大于当期销项税额形成期末留抵的,企业二选一:①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抵扣;②按配套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二)房企实操管理要点

  分项目建立进项税额台账,区分一般计税、简易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简易计税项目进项不得计入留抵退税基数;

  退税申报前完成全部发票勾选、混用项目进项分摊与进项转出调整,留存项目开发进度表、销售计划、成本合同备查;

  符合增量、存量留抵退税条件的,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配套公告规定计算可退税额,按期提交退税申请。

  六、资产重组业务进项留抵结转抵扣规则(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2026 年 1 月 30 日发布,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一)法定适用前置条件

  房企发生合并、分立、业务整体划转,同步转让对应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全部从业人员,转让方、接收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转让方完成税务注销登记。仅转让资产、无配套负债与人员的,不适用本政策。

  (二)进项结转操作流程

  转让方注销前未抵扣的期末留抵税额,凭税务机关出具《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全额结转至接收方,由接收方后续申报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