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办发[2016]4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营改增过渡期间办税服务相关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时间:2016-04-27
文号:桂地税办发[2016]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收藏
66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营改增)的部署,确保营改增试点工作平稳过渡,针对目前纳税人涉税业务办理需求激增,全区各级办税服务厅普遍存在纳税人排队等候人数较多的情况,现就营改增过渡期间采取的各项应急工作措施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靠前指挥

 

  为有效应对营改增过渡前可能出现的办税高峰,确保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代征工作(以下简称“双代工作”)的正常开展,从4月27日至5月份征收期结束(以下简称“营改增过渡期”),各级地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营改增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其作为“一把手”工程开展相关工作统筹与督导。各市地税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机关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明确具体责任单位,分片负责,包干到人,深入市区内各办税服务厅轮岗值班,现场指导涉税业务办理、岗位窗口调配、办税力量调整、应急事件处置等工作,协调各方人员及力量,采取一切措施,确保营改增的平稳过渡。

 

  二、有效应对办税高峰,缓解办税排队现象

 

  为确保营改增的平稳过渡,全区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五一”期间照常上班。其中,4月30日,各级办税服务厅全面开展正常业务受理与办理;5月1日-5月2日,各地可根据纳税人业务办理情况安排工作,税收业务量较大、纳税人较多的办税服务厅须正常开门上班,税收业务量较小、纳税人较少的办税服务厅要安排人员值班,确保纳税人可以正常办理“双代工作”等业务;已进驻政务中心的办税服务厅要尽快向当地政府汇报,积极协调相关部门,确保正常开门办理涉税业务。

 

  “五一”放假期间,自治区地税局和各市、县(城区、开发区)地税局分管营改增工作的领导要坚持在岗值班;与开展办税服务、双代工作相关的纳税服务(含12366热线)、税收征管、税源管理、政策法规、信息支撑、公文管理、宣传报道相关的各职能处(室)、科、股须安排业务骨干在岗值班,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

 

  三、整合各方力量,全力备战营改增

 

  营改增过渡期间,各单位、部门需暂缓一切与营改增过渡无关的下户清税、工作检查、内部会议等工作安排。各单位税源管理口需立即设立临时办税服务窗口并通过系统授权,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变更、建筑业项目登记、外经证开具与报验以及涉税信息录入等业务,有效分流办税服务厅排队等候的纳税人,为前台提供有效的工作支撑,以上人员的相关培训工作务必于4月27日完成。

 

  四、采取应急措施,确保办税厅高效运转

 

  营改增过渡期间,各级办税服务厅需根据纳税人的业务办理量采取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一是办税服务窗口全面开启,根据纳税人的业务量,调整窗口服务内容;二是全面启动延时办税,为已经排队取号的纳税人延时办理涉税业务;三是杜绝限号办税,早上及中午提前半小时到一小时,为纳税人取排队号并为排队等候的纳税人提供相应的座椅、饮水等服务以及相关的空调环境;四是加强办税服务厅的引导,做好相关宣传与解释工作,对由后台税源管理岗位实施的业务,将纳税人引导至税源管理部门设置的临时办税窗口进行办理;五是非工作时间开放大门或者大堂,避免排队队伍延伸到地税机关门外;六是纳税人特别集中的办税服务厅,需在加强安全保卫的基础之上,与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沟通,请求其安排警力维持办税秩序,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七是对无法现场办理的涉税业务,可通过相应流程为纳税人办理缴交税款手续,并可采取先收取资料,后实施办理,再邮寄送达的方式,减少办税等候人员的数量。

 

  五、开展有针对性地宣传,消除纳税人疑虑

 

  各级地税机关要广泛宣传,营改增后所有行业总体税负下降,宣传二手房交易税负下降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平移继续执行等政策内容及计算实例,避免纳税人由于对政策理解的偏差,集中性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业务的问题发生。各地需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劳务税处、纳税服务处下发的资料进行制作与张贴,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发放,强化相应宣传,并确保“政策发布系统”的正常运转,使自治区地税局统一制作的宣传资料第一时间向社会公布。各地还需重点对税务代理机构、房产中介机构强化政策解释和税法宣传,使代理和中介机构在营改增期间发挥正向引导作用。

 

  六、落实轮休补休制度,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

 

  各单位、部门要加强营改增过渡期间加班人员、人数、时长的记录,在营改增过渡期后,合理安排干部职工的补休,对编外聘用人员可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七、强化汇报沟通,争取理解支持

 

  各单位、部门要主动向各级党委、政府汇报,主动与新闻媒体沟通,加大营改增政策宣传,加大对备战营改增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宣传,加大双代工作对营改增推行和保障营改增顺利实施的宣传,争取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对地税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7日


推荐阅读

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