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的公告
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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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制定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以下简称省级列名企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根据省内上市公司、省国资委管理的部分大型企业、行业代表性企业以及年度缴纳税额等条件确定的企业集团,包括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一法人企业。


  本办法所称年度缴纳税额,是指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及其境内外全部成员企业在贵州省内年度纳税额合计,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和非税收入,不扣减出口退税和财政部门办理的减免税。


  第三条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分内资企业集团、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第四条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附件)。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第五条 已确定为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总部按年维护集团名册信息,每年应按照要求填报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的相关信息,于每年5月31日前,由企业集团总部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报送到省税务局;省税务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审定集团总部填报的信息。


  第六条 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未满足本公告第二条有关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第七条 省级列名企业由省税务局按年确定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实行按年动态管理。


  第八条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第九条 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和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组织省级列名企业总部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审定省级列名企业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条 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省税务局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服务;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省税务局和企业集团应建立名册管理工作沟通联络机制,企业集团指定专人负责名册管理工作,省税务局为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提供咨询辅导服务。


  第十二条 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省税务局要求,配合完成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并积极从同级财政、市场监管、商务、国资委等部门获取、丰富、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


  第十三条 市级税务机关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服务和管理的重点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公告的解读


  为加强贵州省大企业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夯实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服务管理的重点大企业集团(以下简称省级列名企业)纳税服务和风险管理工作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参照《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等有关规定,省税务局制定发布了《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是开展大企业税收经济分析和风险分析的重要基础。加强名册管理,了解、掌握集团内部管理层级、资产关联关系、地区分布等情况,有助于税务机关明确服务管理范围,提高税收服务管理水平;有助于企业防范税收风险,提升纳税遵从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根据《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7号),省税务局可参照制定名册管理具体实施方案。


  在这种背景下,通过制定《办法》,进一步明确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职责、规范名册管理工作方式、理顺内外部关系,对于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体系、提升大企业税收服务管理水平、促进大企业纳税遵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选定省级列名企业


  省级列名企业的选定是省税务局根据省内上市公司、省国资委管理的大一型企业、行业代表性企业以及年度缴纳税额等综合条件确定的企业集团,包括达到上述条件的单一法人企业。同时,为了解、掌握一些企业的组织结构、基本财务等情况,加强相应的服务与管理,公告规定具有行业代表性企业,不论年度缴纳税额多少,也均纳入省级列明企业范围。


  三、如何调整省级列名企业


  根据省税务局服务和管理需要,省级列名企业名单保持总体稳定,当年新增符合条件的省级列名企业,由省税务局筛选确定或市级税务局推荐。合并重组、破产、注销或未满足《公告》第二条有关条件的企业集团,应从名册管理范围内调出。


  省税务局按年确定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发布在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实行按年动态管理。


  四、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包括哪些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范围包括省级列名企业在黔总部及其所属成员企业,具体分为内资企业集团和外资企业集团。


  内资企业集团为纳入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或虽未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为集团控制且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其中,集团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集团控制”的概念,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通知》(财会[2014]10号)及其应用指南有关规定执行。


  外资企业集团为全球总部控股并在境内办理了营业执照的各级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税组织机构。


  五、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包括哪些项目


  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集团名称、上一级企业名称及其他涉税信息等项目,详见《贵州省省级列名企业信息采集表》。省税务局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内容。


  六、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


  省税务局在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完善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办法;


  (二)确定、调整省级列名企业名单和省级列名企业名册信息项目;


  (三)组织省级列名企业总部报送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四)审定省级列名企业的成员企业名册信息;


  (五)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七、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名册管理工作职责有哪些


  列入省级列名企业名单的企业集团在名册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省税务局要求,组织开展名册信息填写、审核和报送;


  (二)根据省税务局反馈的核实结果,组织开展名册信息校正;


  (三)开展集团内部名册管理工作培训,对成员企业提供指导;


  (四)其他名册管理工作。


  八、规范省级列名企业名册管理工作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对应报未报、提供虚假名册信息或拒绝报送名册信息的企业集团,情节严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集团总部及相应成员企业进行处理。对存在上述情形的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税务机关记录相关纳税信用信息,相关信息用于纳税信用评价。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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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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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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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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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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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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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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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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