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发文时间:2019-06-2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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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9年6月27日



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简化办税流程,提升纳税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是指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对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后,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税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信息传递、资料管理等工作,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纳税人申请


  第四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是指: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二)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货币资金余额;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应付而未付的职工工资额;应付社会保险费,是指当期应缴而未缴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之和。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填报下列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1份);


  3.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如有);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六条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留存备查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灾情证明材料)。


  纳税人因“当期货币资金余额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特殊困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专项用途资金的,应留存备查货币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文件;如货币资金余额包括有企业开具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货币结算业务所缴纳保证金的,应留存备查承兑协议、保证金协议和会计业务处理回执。


  第七条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B级和M级的纳税人,可自愿选择承诺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即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纳税人因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等需要补正或重新填报的,应当在申报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九条 纳税人可选择下列渠道之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


  (一)上门申请:直接向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贵阳市中华北路242号省政府大院7号楼0954室)递交申请文书和资料,提出申请。


  (二)网上申请: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网上税务局办理。


  纳税人网上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将纸质的税务申请文书和申请资料加盖公章后,通过上门递交、邮寄报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即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下同)。


  (三)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将申请资料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转送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纳税人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应审查纳税人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且填写规范:如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不接收资料并告知纳税人原因;如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三章 行政许可受理


  第十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接收纳税人申请资料后,应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一)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提供的资料齐全且填写的内容完整规范的,予以受理。


  (二)纳税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申请的理由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纳税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且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定情形,但提供的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一次性书面告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补正或重新填报。


  纳税人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重新填报,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通过挂号函件或邮政特快专递寄送纳税人。


  第四章 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二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第十三条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取实地核查方式。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M级且税收遵从风险较高的;


  (二)纳税信用等级为C级、D级的。


  第十四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拟采取实地核查方式的,应于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调查巡查任务”,指派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开展调查巡查工作。


  主管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应在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发起“调查巡查任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巡查工作,并将“调查巡查结果”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推送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 税务人员赴纳税人生产经营地或财务核算地开展调查巡查工作,并遵从下列规定:


  (一)提前与纳税人约定时间、地点并告知审查内容;


  (二)税务人员身着税务制服,并出示税务检查证。


  第五章 行政许可审批


  第十六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自受理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七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决定准予税务行政许可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过挂号函件或邮政特快专递寄给纳税人。


  第十八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0851-12366)、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第六章 税务管理服务


  第十九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条 纳税人通过虚构申请理由和条件,骗取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行政许可申请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同时,将其列入不诚信纳税人名单、调低其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延期缴纳税款行政许可事项的事后跟踪管理。


  (一)不予受理和不予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应及时组织税款入库,并依法征收滞纳金。


  (二)准予行政许可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照批准的缴纳税款期限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入库。


  (三)税收管理过程如发现纳税人申请理由和条件存有虚假情形的,应及时报告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 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审查、审批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制式文书和承诺函(建议格式),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或在办税服务厅领用。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关于发布修订后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以征管信息化为依托,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现将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随着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推进和实名办税的推行,税务网上办税服务厅已实现支撑纳税人网上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需求和功能。为提高办税效率,减少办税环节,简化办税程序,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特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进行优化并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一)申请条件。依法告知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二)申请渠道。保留传统的上门申请方式,同时拓展网上申请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办税需求自主选择。


  (三)填报资料。遵照《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结合我省实名办税实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的规定,一是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件、代理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不再要求报送,二是税务机关已采集存储的资产负债变不再要求纳税人报送,三是书面报告的内容数据与申请审批表重复无须报送,四是还责还权给纳税人,不可抗力和资金不可动用的相关证明材料,不再报送改由纳税人留存备查。同时,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上门递交、邮寄和提请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代办转报的方式递交资料。


  为推进纳税信用建设探索试行承诺制,对纳税信用级别较高的A级、B级纳税人和暂未评定纳税信用级别的M级纳税人,可选择适用承诺制办理,即纳税人提交承诺函承诺申请理由真实、数据准确,可不报送其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申请日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


  (四)风险提醒。提示纳税人经准予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前不予加收滞纳金,不予延期缴纳税款的自税款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便于纳税人安排筹措资金应对可能的风险责任。


  (五)查询途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从受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可申请之日起,实时公布审批状态和结果。纳税人可通过纳税服务热线、税务局门户网站等方式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三、其他说明事项


  (一)决定受理的延期缴纳税款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根据纳税人的税法遵从情况、纳税信用等级、申请理由、所递交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等,分别采取书面审查、实地核查的方式进行税务行政许可审查。


  (二)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生效时间


  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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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开企业对开发的产品停止出租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经销形势并不乐观,因此,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开发的房产是能卖就卖,能租就租,采取边出租边销售的营销策略。在出租时已按照租金收入缴纳了房产税。那么,在停止出租后等待销售或者再等待出租这段时间里是否还需要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现实中,有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弄不明白。

  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要根据具体情形而定。

  一、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应当缴纳房产税。

  因为房产税是对企业拥有的房产征收的一种税收,而房产在会计上应当按照固定资产管理。倘若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把该开发产品按固定资产管理,这就说明该开发产品的属性已发生了变化,不再属于“开发产品”范畴了,而属于固定资产范畴了,因此,停止出租后则应当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二、如果开发产品出租后,会计上不作处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对于这种情形,则不需要缴纳房产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一条规定,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从该条政策规定可知,开发产品在售出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此时的开发产品已行使了“房产”的作用,因此,征收房产税;但开发产品在使用或出租、出借后,会计上没按固定资产管理,仍然按开发产品管理,那么,在停止使用或出租、出借后,开发产品仍然还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种待售出的产品,因此,不需要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