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税协发[2018]3号 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贵州省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时间:2018-01-31
文号:黔税协发[20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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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税务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大力推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省税协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和《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贵州省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经会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


贵州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8年1月31日



  贵州省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我省税务师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更好地为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和智力支撑,根据《税务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登记服务办法(试行)》和《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师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执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参加继续教育是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应当贯穿于税务师的整个执业生涯。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工作的税务师,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继续教育的组织


  第四条 建立健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地方税协和事务所三个层次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在行业继续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充分发挥事务所在继续教育中的基础作用。


  第五条 中税协负责组织税务师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行业继续教育培训制度、办法和中长期规划;编写行业教育培训大纲,编写或选定教材;负责对事务所所长和业务骨干的培训,以及对重点、难点涉税业务的专题培训;开展远程继续教育培训;总结推广省税协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指导注税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第六条 省税协负责本地区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制定本地区继续教育培训办法和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所长及相关人员参加中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开展事务所所长及部门经理以下执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总结推广本地区教育培训工作经验,检查、考核事务所的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 事务所负责制定本所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中税协和省税协举办的各类培训;建立健全日常学习制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内部培训,使事务所自身成为不断提高与创新的学习型组织。


  第三章 继续教育的内容、形式与学时要求


  第八条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税务师执业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


  第九条 税务师继续教育方式分为脱产和非脱产两类。


  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或省税协(含委托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以及其他培训项目;


  (二) 中税协或省税协组织或认可的专题研讨会、学术报告会等;


  (三) 经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参加大专院校财税专业进修班脱产学习的。


  (四)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的由税务局举办的培训班等其他方式。


  非脱产继续教育方式包括:


  (一)中税协网校举办的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目;


  (二) 经所在地省税协认可的事务所自行组织的专业研讨、经验交流和岗位培训;


  (三)参加财税相关专业的非脱产在职学历教育;


  (四)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的由税务局举办的培训班等其他方式。


  第十条 税务师每年(1月1日—12月31日)需接受继续教育培训脱产和非脱产时间累积不得少于32学时,每学时按45分钟计算,按照实际参加时间确认。


  第十一条 中税协、省税协、事务所承担继续教育的学时计算:


  (一)参加中税协脱产培训的学时按1天8学时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以考核年度参加中税协脱产培训班成绩单和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学员成绩查询结果确认。


  (二)参加省税协举办的脱产培训或省税协委托中税协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等按1天8学时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以考核年度培训班签到、课堂确认及考试成绩单等形式确认。


  (三)参加中税协网校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按考核年度成绩单学习记录计入继续教育总学时,需听课时长及完成时长同时完成。


  (四)事务所结合自身需求和业务实际,负责对所内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二条 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可于每年12月25日前向省税协书面申请抵顶部分脱产培训或远程教育学时:


  (一)具有健全的内部培训制度和科学的培训计划;


  (二)能够提供符合培训要求的师资、场地和设施;


  (三)省税协要求的其他条件。


  事务所申请抵顶脱产培训或远程继续教育学时,全年不得高于12学时,事前向协会备案并经省税协认可。


  第十三条 税务师参加第九条所列形式的继续教育,按下列标准确认学时:


  (一)参加中税协或省税协组织的执业质量检查、年审等,每天可折算4学时;


  (二)担当中税协、省税协举办的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班的授课人、研讨会的主持人、或演讲人,可按实际授课、主持或演讲时间每半天折算8学时;


  (三)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当年可确认30学时;


  (四) 参加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可的专业论坛、研讨会,每半天可确认4学时。


  本办法中未明确的其他形式的培训学时,由中税协或省税协认定。


  第十四条 自律检查时,省税协负责对税务师参加继续教育学时情况的审核认定。


  第四章 继续教育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五条 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实现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税务师可通过安全盘(U key)登录中税协信息服


  务平台,参加由中税协或省税协组织或认可的继续教育。同时,省税协亦可通过会员系统进行学员学习情况管理,从而建立完整的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档案。


  第十六条 未按照本办法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经省税协批准后可以顺延一个年度,但不得影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休产假的;


  (三) 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工作的;


  (四)省税协认可的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省税协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所需要的教材费、场地费和教师讲课费由省税协承担。


  第十八条 税务师在自律检查时,应出示有效培训学时证明,提供继续教育记录。税务师无故未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时或继续教育记录不实,且不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由省税协向该会员下发警告通知,并记录在案,责成其在规定时间内补足上一年度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未按规定完成者按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2011修正)》进行处理,并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行业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做好诚信记录。


  第十九条 转会的税务师,省税协将对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核实并出具已经确认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二十条 省税协对本地区税务师及其他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汇总,并将考核年度全年继续教育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次年年初报送中税协(培训部)。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其他从业人员,应参照对税务师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章 奖罚


  如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中税协、省税协组织的培训课时将影响税务师、事务所自律检查、等级评定及评先选优等结果。


  参加培训成绩突出的,省税协可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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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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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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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