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进一步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有关规定,现就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公告如下:
一、邮寄送达提货方式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
(二)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返岛提取提货方式
(一)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二)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三、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离岛免税商店未尽责审核离岛旅客身份信息和行程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离岛旅客违规邮寄或提取免税品的,以及未按规定及时准确向海关传输电子数据的,由海关责令其改正,可给予警告;对于在一个公历年度内被海关警告超过3次的,海关可暂停其从事离岛免税经营业务最长不超过6个月。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其他监管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9号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1年2月3日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增加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提货方式的公告》(2021年第2号),海关总署制定并发布《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监管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2021年第13号公告)。
二、目标任务
有效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要求,积极促进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有效释放离岛免税政策效应,提升离岛旅客免税购物体验感,确保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平稳落地。
三、主要内容
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邮寄送达和返岛提取提货方式的具体实施要求予以明确,督促离岛免税商店规范经营、科学管理,为海南离岛免税政策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保障,为海关的高效严密监管提供政策依据。
四、落实措施
(一)离岛旅客购买免税品,购买人、支付人、收件人均为购物旅客本人,且收件地址在海南省外的,可以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离岛旅客选择邮寄送达方式提货后,离岛免税商店应在核实购物旅客符合邮寄要求且已实际离岛后,一次性寄递旅客所购免税品,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商品交易和购物人员信息、人证信息验核一致、寄递运单、签收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二)岛内居民(包括持有海南省身份证、海南省居住证或社保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省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的境外人士)在离岛前购买免税商品后已返回岛内的,可以在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提取免税品。上述岛内居民应于购买之日起三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实际离岛行程信息提货。超过规定时限未提货的,免税商店应当主动为其办理退货手续。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按规定验核提货人资格、实际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信息无误后将免税品交付购物人,并向海关实时传输符合海关规定格式且已施加电子签名的免税商品交易、人证信息验核一致、本人提货签收、离岛行程信息等电子数据,并对数据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离岛免税商店设立的返岛旅客提货点,应符合海关监管条件,报海关核准。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
目录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07企业基础信息表及表单选择
14纳税调整明细表
38税收优惠明细表
4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
47弥补亏损明细表
01 政策提示及操作指引
一、政策提示
(一)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政策提示
1. 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
2019 年以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如下(需同时满足):
(1)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2)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3) 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其中:
资产总额:指资产总额的全年季度平均值。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 = 全年各季度平均值 /4。
从业人数:指全年季度平均从业人数(计算方法同上)。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
2.2024 年小型微利企业重点所得税优惠政策
(1)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① 2023年1月1日至 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 25%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② 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③ 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政策,如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年度符合了相关政策享受条件,应先修改相关行业后,再申报享受相关政策。
(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 100% 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具体享受条件及相关要求请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集成电路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照文件规定需符合相应条件或由相关管理部门进行清单认定,不符合相应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能享受有关政策。
(3)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
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延长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选择享受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会带来折旧计提和扣除的税会差异。对于该项资产而言,在享受优惠政策的当年,对允许一次性扣除的金额与会计核算计提折旧金额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减;在以后年度,则要对会计核算计提折旧的金额进行纳税调增。
此处主要列举小型微利企业常见扣除项目,具体扣除条件及相关要求可参考下文各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填报要点。如企业发生其他扣除项目,可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做纳税调整。
(二)涉及纳税调整的常见限额扣除项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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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指引(2025年).pdf(请在网页端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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