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86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8-24
文号:甘政办发[2020]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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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发挥民营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进一步放开民营企业市场准入


  1.进一步向民营企业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加快“两新一重项目库”“PPP项目库”“民间投资项目库”三库建设和推介。推进PPP项目征集、遴选、储备,有效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在通信、电力、交通、物流、教育、养老、医疗、数字化等领域,围绕新型城镇化、5G基建、特高压、城际高速铁路和城际轨道交通、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谋划补短板项目,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生态修复、环境保护等外贷项目实施领域。(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通信管理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不再一一列举)


  2.鼓励民营企业进入自然垄断领域。放开竞争性业务,支持民营企业进入电力、电信、铁路、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吸引更多民营资本参与增量配电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宽带接入网络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炼化和销售,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原油、天然气、成品油储运和管道输送等基础设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原油进口、成品油出口。(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石油甘肃销售公司、中石化甘肃石油分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项目实施。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西部大开发、“一带一路”、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和“两新一重”、兰西城市群、十大生态产业、现代丝路寒旱农业、榆中生态创新城等重大项目。在重大规划、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活动中积极吸引民营企业参与。支持民营企业在重点国家城市建设海外仓、特色商品展示展销中心,扩大进出口贸易。(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住建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坚持存量清理和增量审查并重,对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涉及民营经济活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建立面向各类市场主体有违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和处理回应机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司法厅、省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5.破除招投标隐性壁垒。完善“阳光招标采购平台”,对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不得设置与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无关的企业性质、规模、业绩等隐性壁垒。严禁行业部门自主设置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入围、备案、登记等行为。完善招投标程序监督与信息公示制度,对依法依规完成的招标,不得以中标企业性质为由对招标责任人进行追责。(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6.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核准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不见面备案”,由企业进行网上告知性备案,项目单位自行打印备案证明文件,后续审批部门不得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书面备案文件。扩大全程代理服务范畴,能代理的全代理。(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等分工负责)


  7.开辟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对县级以上政府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且资金已落实的政府投资项目,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为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合并为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进行审批,合并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二、切实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


  8.继续推进减税降费。认真落实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各项政策,帮助企业准确掌握并及时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企业,依法核准其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对小微企业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工商联、省总工会等分工负责)


  9.继续降低房屋租金成本。对承租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减免或延期收取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因减免或延期收取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0.进一步降低用能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阶段性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支持政策,2020年12月31日前,降低除高耗能行业外一般工商业、大工业电力用户到户电价5%。企业宽带和专线平均资费降低15%左右。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确保民营企业及时足额享受降价红利。(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11.继续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切实降低中小微企业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政策要求,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失业、工伤“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至2020年底。(省人社厅、省工商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2.降低企业项目建设成本。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因资金筹措不到位造成工程款拖欠。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保证金收取标准。(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13.探索建设“标准地”模式。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益,探索推行“标准地”出让方式,研究提出主导产业、项目方向、投资强度等相关指标,一次性公示出让条件,推动项目实现“拿地即开工”。率先在兰州新区、国家级和省级各类园区及三大国际陆港开展试点工作,鼓励试点区域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给予相应奖励。(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4.宽容审慎认定失信行为。按照审慎、灵活处理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失信行为认定和记录标准。对2020年底前到期的普惠小微贷款本金、2020年底存续的普惠小微贷款应付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最长可延至2021年3月31日。对实施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已列入失信名单的,满足修复条件后,经企业按程序申请,及时予以信用修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等分工负责)


  三、加大民营企业发展奖补力度


  15.继续实施全省经济贡献奖。根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企业对省级新增财力的贡献程度,5年内按不高于80%的比例,分档实施奖补,奖补比例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奖补资金企业应用于增加研发投入及投资再生产等。(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16.补贴企业研发成本。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重点支持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微企业,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额度全省排前10名的,给予20万元资金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按照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奖补,对连续3年达到3%的奖补5万元、达到4%的奖补10万元、达到5%以上的奖补20万元。(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7.积极实施股权投资。鼓励民营企业使用绿色生态产业发展基金,对有需求的新投资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给予不低于注册资金10%的股权投资。(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18.统筹使用财政奖补资金。统筹使用8亿元招商引资、省级科技计划、省科技创新、工业转型升级、数据信息发展等专项资金,奖励符合条件的招商引资等重大项目。全省高质量发展10亿元奖金、1万亩土地奖励,重点用于高质量发展和招商引资考核排名前三的市州。(省商务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19.大力吸引总部企业集聚。对符合引进总部企业奖励条件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我省企业首次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内行业细分排名前30位,在本省形成省级财力不低于500万元的企业,省政府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奖励金额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增加。(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分工负责)


  20.大力支持大数据企业。对符合产业投向、环保政策、全省数字化建设重点领域确定引进的大数据企业(不含生产虚拟货币的企业)生产用电,从投产投运之日起,到户电价按每千瓦时028元执行。(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局、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等分工负责)


  21.及时兑现企业骨干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新引进全省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对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发挥作用的金融机构、科研院校、中央驻甘和省级企业团队,根据其贡献程度给予相应奖励。(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四、鼓励新个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22.积极培育新个体经济。大力发展新业态经济,提供多样化就业机会。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创造条件支持微商电商、网络直播。允许使用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个体工商户。鼓励大学生通过推广互联网平台就业。大力推广和发展各类平台,引导企业在进行互联网经营中降低服务费,吸引更多线上创业经营者。(省工信厅、省商务厅、省人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3.大力发展微经济。注重激发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力和创造力,支持符合条件的兼职就业、副业创业。规范社交、短视频平台,鼓励微创新、微应用、微产品、微电影等创新模式。发展“宅经济”“夜经济”“微电影”“微旅游”,促进线上直播等新业态、新模式规范健康发展。(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分工负责)


  24.加强返乡创业政策保障。引导新毕业大学生、返乡能人等开展“互联网+乡村旅游”,引导各类社会资本进入“互联网+乡村体验”等创业项目,优先支持符合甘肃示范基地的返乡创业示范项目。优先支持吸引返乡入乡就业的产业项目。支持对乡村创业者的创业培训。对首次创业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人员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培训补贴。对返乡创业失败后就业和生活遇到困难的人员,及时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文旅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五、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25.坚持各类投资主体一视同仁。对进入交通基础设施的各类经济体一视同仁,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设立限制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投标的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参与招标的企业提供明显超出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的资质资格、业绩、奖项。(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26.推广站城融合开发新模式。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独资、股权合作等方式参与各类枢纽综合开发。允许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项目建设和客货站场综合性经营开发。在改扩建各类站场枢纽中积极吸引社会资本建设以站场枢纽为载体的城市商业综合体,提升公铁联运水平。(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7.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机场建设。结合甘肃机场布局规划,积极支持各类企业参与以货运功能为主的项目建设。积极支持企业获取航空货运航权,带动我省物流上下游产业融合;在兰州、敦煌、天水等地区,优先布局一批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机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运营。(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28.鼓励各类企业参与公路服务区建设经营。允许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停车设施、新能源充电桩、服务区清洁供暖、交通物联网、互联网等智能技术开发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拥堵治理、交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服务。在维修、驾培、物流、公路、航运等领域一视同仁,允许各类资本参与绿色交通发展。(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分工负责)


  29.改进项目管理优化支付环节。项目建设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工程尾款、保证金等费用收取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另立名目。项目管理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要不断优化支付方式和环节。交工验收且投入运营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晚于1年内开展竣工验收。工程尾款和保证金可在第三方金融机构监管、确保承包企业有承担能力的前提下,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按照业主指令先行支付给承包企业。(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等分工负责)


  30.支持民营企业享受同等支持政策。在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享有相同投资支持政策。及时出台大力推进PPP工作有关政策,重点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铁路、高速公路等重大交通项目。对企业投资的重大交通项目配套外部电源电力工程,相关建设成本费用纳入省级电网输配电成本,通过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回收。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股改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领域民营企业在科创板上市。(省交通运输厅、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六、保障民营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体系建设


  31.鼓励民营医疗检测企业参与公共卫生应急检测。充分发挥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优势,鼓励第三方医疗检测机构开展临床实验室聚合酶链反应(PCR)、基因测序等病原微生物检测,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建设核酸检测实验室,提高全省社会医疗检测能力,满足核酸检测需求。(省卫生健康委、省药监局、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2.鼓励民营医院参与后备应急救治建设。加快推进全省重大疫情快速反应救治能力建设,鼓励服务能力较强的综合性民营医院参与建设可转换病区,改造现有病区和影像检查用房,确保能在应急状态达到传染病救治防护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33.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产能备份建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主营业务范围和优势,同等条件入选全省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应急需求储备企业目录,同等享受国家各项优惠补贴政策。通过新设专用和通用生产线、改造已有生产线、保留闲置生产线等方式建立必要的产能备份。(省工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等分工负责)


  七、进一步加强民营企业融资支持


  34.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新型融资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全省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实现权益份额公开上市交易。聚焦重点行业,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仓储物流、收费公路、水电气热、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固废处理等污染治理、信息网络、智慧能源等项目试点申报。申报和审查工作对各种所有制企业、本地和外埠企业一视同仁、公平对待,试点项目成熟一个及时申报一个。(省发展改革委、甘肃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等分工负责)


  35.完善银行保险业服务体系。深化联合授信试点,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在内部绩效考核制度中落实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结合“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产业,提供与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和引导保险机构加大信用保证保险力度,针对民营企业开发更多增信服务和产品。加强民营企业信贷服务与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推广线上模式的小额贷款。强化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提高民营企业融资业务权重,重点对其服务企业数量、信贷质量进行综合考核。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甘肃银保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税务局等分工负责)


  36.完善民营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制度。鼓励民营企业控股或参股的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新股和发行可转换债券等方式在资本市场再融资,加大政府投资基金对民营企业股权投资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民营企业支持基金,依法合规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参与民企纾困。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鼓励通过债务重组和再融资等方式,合力化解股票质押风险,引导民营企业提升资本市场利用水平。(省金融监管局、甘肃证监局、甘肃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等分工负责)


  37.健全民营企业融资增信支持体系。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第三方建立供应链综合服务平台。民营企业以应收账款申请担保融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自企业提出确权请求之日起30日内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健全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民营企业贷款规模增长快、户数占比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提高风险分担比例和贷款合作额度。推动抵质押登记流程简便化、标准化、规范化,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系统。积极探索建立为优质民营企业增信的新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民营企业风险补偿基金,研究推出民营企业增信示范项目。发展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以市场化方式增信支持民营企业融资。(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住建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分工负责)


  八、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38.持续完善平等保护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保护力度,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的经济纠纷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的界限,防范刑事执法介入经济纠纷,防止选择性司法。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提高仲裁和公证对涉及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的质量和效率,加大对困难民营企业的法律救助,依法缓减免相关费用。引导公证机构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设立、运转等环节提供公证服务,实现全过程保护。保障民营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坚决杜绝违法违规向企业收费或者以各种监督检查的名义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纪委监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信访局、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39.严格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建立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信访局等分工负责)


  40.严格落实中小企业账款防止拖欠机制。加大审计监察对拖欠民营企业款项的单位及责任人查处问责力度,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大型企业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省工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纪委监委、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1.开展涉企遗留问题专项整治。依法加快涉企案件立案、审理、执行速度。开展涉企积压案件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力度清理积案,提高涉企积压案件的审结率和执结率。对政府行为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建立清单台账,实行动态销号。完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持续甄别和纠正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对涉及重大财产处置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省商务厅、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工信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信访局、省金融监管局、甘肃银保监局、省工商联、省纪委监委等分工负责)


  九、鼓励引导民营企业改革创新


  42.引导民营企业深化改革。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加快建立治理结构合理、股东行为规范、内部约束有效、运行高效灵活的现代企业制度,重视发挥公司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具有公平性、竞争力和激励性的用工制度和薪酬体系,推动质量、品牌、财务、营销等精细化管理,推行科学完善的绩效考核体系。(省委统战部、省工商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甘肃证监局、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等分工负责)


  43.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和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加强行业共性技术问题的应用研究。积极推荐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重点研发计划等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省级重点研发计划,开展新产品、新设备、新技术的研发与集成创新。完善全省大型科学仪器平台资源信息,向民营企业开放科研仪器。鼓励民营企业积极申领科技创新券,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备案。(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联等分工负责)


  44.保障民营企业专业人才待遇。将民营企业符合条件的高技术管理人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纳入《“陇原人才服务卡”制度实施办法》实施范围,可享受户籍办理、社保办理、税收减免、就业保障、免费旅游等优惠政策。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畅通科技创新人才向民营企业流动渠道,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推动民营企业科技进步。兰州新区、榆中生态创新城探索打造甘肃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示范区。(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省科技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分工负责)


  45.鼓励民营企业转型升级优化重组。支持民营企业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要素,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融资租赁等方式参与省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民营企业和省属国有企业共同设立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基金,共同投资基础设施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开展境外投资。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综合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促进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企业转型升级。畅通市场化退出渠道,完善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等制度,提高注销登记便利度,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处置工作。(省政府国资委、甘肃证监局、省工信厅、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联分工负责)


  十、建立完善沟通联系机制


  46.建立推动民企发展专门机制。成立民营企业工作专班,协调推动民营企业发展。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协会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对接、磋商制度,建立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听取企业家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7.完善涉企政策制定机制。吸引优秀民营企业家参与政府智囊机构,在制定涉企政策时充分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引导民营企业加入标准制定和技术攻关。建立涉企政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落实机制,推动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分工负责)


  48.持续提升企业获得感。积极探索让企业精准享受各项政策红利的新方式。及时整合行业部门涉企政务数据资源,加快推行惠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持续改进完善涉企政策精准推送和“不来即享”服务系统,汇总涉企优惠政策信息,“点对点”直接向企业推送,实现“让信息多跑路、让企业少跑腿”,打通涉企优惠政策落地关键环节。(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49.营造亲商重商社会环境。加大全省民营经济工作信息的有效供给,加强涉企舆论环境建设,在继续加大传统媒体宣传优势的基础上,充分挖掘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平台的宣传特点,主动讲好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故事,传递陇原企业好声音。进一步加大对支持民营企业法规政策的公益宣传,依法加强对各类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行为的舆论监督。相关行业部门门户网站在显著位置开辟涉企支持政策宣传互动专栏(频道、浮窗),及时发布消息,主动解读最新政策,积极回应企业关切。(省委宣传部、省工商联、省促进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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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城: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与适用

建筑业具有业务链条长、涉税环节多、税目多样等特点,属于税务处理易发生偏差的行业。增值税法实施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以下称10号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以下称13号公告)等配套政策,对建筑业增值税政策衔接作出明确规定。本文解析政策核心变化,结合建筑业交易特点,对计税方式适用、一项应税交易税率确定、分包款扣除管理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认定等实务环节进行探讨。

一、取消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选择权

(一)新政内容。增值税法实施后,建筑服务的定义及9%的适用税率维持不变。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具体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此次税制平移的主要变化在于简易计税适用范围的收窄。依据1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项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废止文件与过渡安排。10号公告第五条第六项明确废止甲供工程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等政策,具体涉及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的"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及财税〔2017〕58号规定的"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10号公告对现有甲供工程给予过渡期安排,明确2026年1月1日前已选择简易计税的甲供工程,可继续按原政策执行至竣工。即自2026年1月1日起,新签订的甲供工程不再适用简易计税,一律按9%税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政策影响。一是新签甲供工程的税负问题。建筑服务企业需在投标报价中重新评估进项抵扣空间与定价策略,并与建设方协商材料供应方式以优化税务方案。二是清包工模式的比较优势显现。该模式因仍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税负确定性高,可能成为合同条款磋商中的考量因素。三是过渡期项目的合规管理。对于2026年前已适用简易计税的甲供项目,政策允许延续至竣工,企业应妥善管理备案资料、确保发票合规,并完善合同中的税务调整条款。

二、重塑建筑服务一项应税交易税率适用规则

增值税法实施后,对于"货物+服务"组合的交易,一方面,13号公告明确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另一方面,10号公告限制简易计税适用范围,整体向标准税率靠拢,以保障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新政取消了自产货物及外购机器设备与安装服务分别核算的特殊待遇,统一按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安装服务不再单独适用低税率。

(一)适用范围扩大。增值税法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进一步明确,此类应税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包含两个以上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业务;二是业务之间具有明显的主附关系。主要业务居于主体地位,体现交易的实质和目的;附属业务是主要业务的必要补充,并以主要业务的发生为前提。与原政策仅将"货物+服务"同时发生视为混合销售不同,增值税法下的同一笔应税交易,无论"货物+货物""服务+服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货物+不动产"等组合形式,只要涉及两个及以上税率或征收率且存在明显的主附关系,均属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情形。

(二)判定标尺变化。原增值税混合销售规则下,以纳税人的"经营主业"确定适用税率,实务中通常以年度销售额中货物或服务销售额占比50%以上作为判断"经营主业"的具体标准。增值税法则将判定标准明确到"一项应税交易",以交易内部的"主附关系"取代年度销售额占比。13号公告第三条列举了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交易主要业务适用税率的具体情形:(1)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提供的软件安装、维护、培训等服务,适用软件产品的税率;(2)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适用货物的税率;(3)充换电业务中销售电力产品的同时收取的蓄电池更换、定位、维护等服务费,适用电力产品的税率;(4)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13号公告同时明确,纳税人发生的与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三)主要业务判定的具体规则。1.特定货物组合的税率适用:13号公告已将"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货物的同时提供的安装服务"明确界定为适用货物的税率。因此,建筑企业销售钢结构、门窗等并附随安装服务的,应适用13%税率。2.一般情形的主附关系判定:与上述已被明确列举的情形不同,建筑服务中其他跨税率组合尚未被13号公告覆盖,应回归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的一般性规定,即按照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通常,建筑服务在合同价款、资源投入或交易目的上居于主体地位时,适用9%税率;若设计、技术授权等服务在交易目的或价值构成上居于主体地位,则可能适用6%税率。企业需审慎评估税务风险,完备举证资料,必要时寻求税收事先裁定或专项税务意见,避免后续税企争议。

三、收紧差额征税凭证管理

增值税法实施后,仅保留了建筑、不动产等少数行业的"简易+差额"模式的过渡性安排,政策适用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10号公告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凭证管理方面,纳税人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留存备查,否则不得扣除。其中,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或者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此外,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发票开具方面,10号公告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适用第四条第四项规定,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相关价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实务中,纳税人可选择两种开票方式:一是使用"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模块开具发票;二是分两张发票开具——差额部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包扣除部分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厘清建筑服务预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以下称14号公告)延续了增值税法实施前的预缴规则。预缴地点: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的,非跨地区项目,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跨地区项目收取预收款的,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预征率与税款计算: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预缴期限: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至次月(按季纳税的,为季度结束后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收取预收款的,应当自收到预收款之日起至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预缴税款。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日;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日。13号公告第四条第二项在此基础上,对"先收取价款再分期或者分次提供服务"的特殊情形作出进一步明确:以首次提供服务的实际开始当日与合同约定的当日,按照孰先原则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应当就收到的全部价款申报缴纳增值税。建筑服务实行工程进度结算制,其交易模式与上述"先收款、后分期(次)服务"模式存在本质区别,不应适用该规则。建筑服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按增值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结合工程进度结算节点确定。

综上,企业应准确区分预缴时点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待纳税义务发生后全额申报销项税额;建立预缴税款台账,按项目逐笔登记预收款、分包款扣除及已预缴税款等信息,避免延迟申报风险。

热点问答: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新规有何影响?

财政部8月14日消息,财政部等四部门发布《关于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6年第2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执行。

1.非货币性资产是什么?

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

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白彦锋表示,公告所称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设备、技术专利、股权、知识产权等资产形式,对于支撑相关产业实现高质量发展至关重要,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依托的"硬核资产"。

2.政策调整的核心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集成电路企业、工业母机企业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按规定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现行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进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所发生的损失,不得分期确认。

白彦锋表示,上述税收优惠有助于通过递延纳税的方式,减轻相关企业符合条件的资产交易所得相关税收负担,鼓励企业进行资产置换、提高资产配置效率。

3.此次政策调整对相关产业有何影响?

白彦锋表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是我国近年来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点领域。上述税收优惠为相关产业提供稳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预期,促进相关产业在"十五五"时期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