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20]35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时间:2020-02-14
文号:甘政办发[2020]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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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决清理各种不合理限制,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投资权利。严格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等制度。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公开竞争性选择社会资本,保障各类社会资本平等参与。在电力、通信、铁路、公路、机场、石油、天然气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推出一批补短板的重大项目,加强投资项目推介,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继续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依法依规加大力度推进PPP项目实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通信管理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以下任务均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清理各种准入限制和隐形壁垒。建立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坚持各类市场主体一律平等,对本地企业开放的市场领域,不得限制外地企业进入,并不得要求在本地开展经营活动时必须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大力推进企业照后减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便利化措施,着力破解准入不准营难题。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通过设置注册登记、备案、入围、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考核、企业性质、产品产地来源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政府机关或个人不得利用职务违法违规插手或干预招投标活动。鼓励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免收履约保证金。(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三)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加强对涉及市场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法规文件的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核。加快清理与企业性质挂钩的行业准入、资质标准、产业补贴、贷款贴息、投资补助等规定和做法,建立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公平竞争环境。落实扶持企业政策的平等性,推进产业政策由差异化、选择性向普惠化、功能性转变。建立各类违背公平竞争问题的投诉举报平台和处理回应机制。建立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专业人士共同参与的监督和评估机制。(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二、持续提升审批服务质量,打造高效便捷的政务环境


  (四)不断简化审批程序创新服务模式。深入推行“一窗办一网办简化办马上办”改革。进一步简化项目投资、企业开办、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办理的环节和流程,在各级政务大厅推行一件事“一窗通办”。加快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在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各市州各部门政务服务平台(系统)全面对接联通的基础上,提升网上办理质量。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完善省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动国家、省、市三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深度对接融合,提升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水平。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加快实现医保、社保、公积金等高频事项“一网通办”。大力推动手机办事,推出“指尖办”甘肃品牌。对环境影响评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事项实行区域集中评价,成果共享共用。通过线上和线下公开征集中介服务机构,将涉及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环评等内容的中介机构纳入中介服务超市,直接对比询价、商谈时限、一次性选择。大力推行“网上办、联合审、区域评、代办制、快递送”,真正实现群众办事“少跑腿”“零跑路”。在有条件的各类特殊功能区,积极推动一站式财税托管服务,实行各类优惠政策“不来即享”,企业无需实体入驻、无需到当地实体办公就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以十大生态产业相关企业和项目为重点,推动便民承诺、容缺审批、帮办代办、全过程咨询等改革措施实施。在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开展“好差评”。(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五)大力推行清单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以权责清单为依托,不断优化流程,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建立规范统一的审批服务体系。逐步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梳理公布申报材料清单、证明事项清单等,部门一律不得要求单位或个人提供清单外的申请和证明材料。做到凡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材料、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或网络核验的材料、能够通过电子证照库调取的证照一律不需提交,凡是法定程序没有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或者对法定程序要求必须见面的审批事项,能通过现代化信息手段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一律实行“不见面审批”。(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等)


  (六)打造简单便利的集成改革体系。设立“企业开办”一站式受理窗口,实现市场主体登记、社保登记、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等涉企事项集成办理。不断完善“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及“商品房转移登记信息预录入系统”,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推动房屋测绘、土地测绘和规划测绘“多测合一”,加快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与公安、市场监管、机构编制、住建、税务、法院、民政、司法、银保监、国有资产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机构相关信息的横向共享。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平台”及“互联网+”推动审批各阶段成果数据信息共享。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数字化多图联审、区域评估、多规合一、帮扶代办等改革举措落地。创新实现智能审核、咨询、辅导的服务新模式,努力打造智慧办税体系。依托税收大数据,为纳税人提供申报数据自动带入、校验计算以及政策查询和智能提醒等服务。进一步简化注销和迁移办理流程,实现网上注销预检,提供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和特定类型即办服务。(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税务局等)


  (七)打造快速有力的要素保障体系。以用水用电用气通信报装为基点,整合报装、查勘、设计、施工、营业服务等资源,破除“部门墙、业务墙”,变“各自为政、各管一段”为一站办理。推行办水办电办气办通信资料电子化传递、收集、存档,通过预约上门、免费寄送等服务方式,逐步实现客户“一次都不跑”,着力提高报装服务效率。加强政务数据交换,逐步实现居民客户“刷脸办水电气通信”“零证办水电气通信”。鼓励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深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改革,严格依法依规编制不动产登记材料申请目录、登记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对部分登记业务实行即时办结,设立企业专窗提供便捷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降低地籍测绘、权属调查服务等费用。推行全方位办税服务、基础税源管理事项前移、简并涉税事项流程、简易注销即时办结、一般注销套餐指引服务。取消户籍限制,建立健全各类适用性人才的“柔性”引入机制。(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社厅、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等)


  三、不断聚焦企业发展需求,完善精准有效的政策环境


  (八)积极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积极落实固定资产投资、亏损弥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政策。落实货车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验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政策,全面实现“一次上线、一次检测、一次收费”。开展普通货运车辆异地综合性能检测,实现就近检测。加大对认证机构监管力度,督促合理收费,提升认证、检测“一站式”“一体化”服务能力。规范中介收费,坚决取消违法违规收费。加强对教育、医疗、通信、金融、公证、供水供电等公共服务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信息集中公示制度,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投诉举报和查处机制。严格执行国家公布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禁止非法新设立保证金项目。稳步推行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制度。加快推进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综合保险工作,降低工程风险和企业交易成本。(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甘肃银保监局)


  (九)完善对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健全授信尽职免责机制,落实对中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的监管政策。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支持资管产品和保险资金通过投资私募股权基金等方式积极参与民营纾困。积极推广应用“金税宝”产品,支持纳税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积极吸引社会力量参与民营企业债转股。进一步整合金融产品、融资需求、信息中介、征信服务、政策红利等资源,实现一站式融资对接。扩大“金融超市”覆盖面,充分发挥产业基金、小微创业贷等在中小微企业融资过程中增进信用、分散风险、降低成本等方面的作用。推进建立银企交流合作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责任单位: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保监局、甘肃证监局、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


  (十)支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完善政策措施、强化创新服务,鼓励和支持企业、科研院所、返乡创业群体等拓展创新空间,持续推进产品、技术、商业模式、管理等创新,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推进重大基础设施、生态产业发展、重要民生保障等领域的创新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提供先行先试的机会。(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等)


  (十一)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深入推广应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加快地方特色功能建设,推动口岸和国际贸易领域相关业务统一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制定完善压缩整体通关时间工作方案,优化作业流程,简化监管证件,提高通关效率。清理规范口岸收费,实行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动态管理,降低通关成本。探索内陆城市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新模式、国际合作新规则、产业转型新路径,打造甘肃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圈。(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兰州海关)


  (十二)畅通政商沟通机制。完善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涉企政策制定听取企业意见建议。涉企政策实施后,适时开展第三方机构主导、企业家代表参与的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对确需调整的涉企政策,要听取企业家和有关方面意见建议,按程序调整。对可能增加企业成本、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政策调整,应在听取相关行业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设置缓冲过渡期。建立健全企业家接待日、座谈会、专题会等政商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向企业家通报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推动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工商联等)


  四、不断提升执法司法水平,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


  (十三)依法维护公平公正统一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政府违约救济机制,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予以补偿。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决不能“新官不理旧账”。建立清偿和防止拖欠账款长效机制,政府机关和国有企业要依法履行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协议和合同,不得违背企业真实意愿或在约定的付款方式之外以其他形式延长付款期限。加快及时支付款项的法规制度建设,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的审计监察和信用惩戒机制。完善守法诚信褒扬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规范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标准和程序,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制度,规范信用审查和联合惩戒。创新监管方式。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完善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实现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覆盖,各相关部门在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推动“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推进“智慧市场监管”,利用互联网、大数据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推进信用监管,加快推进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有效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禁止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依法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有效防止和制止无序竞争和不正当竞争。完善垄断性中介管理制度,清理强制性重复鉴定评估。积极探索和创新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方式。对一时看不准的,要监测分析、包容发展,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的采集、整理和共享,方便各市场主体对异常经营企业、违法违规企业、失信黑名单企业进行当期和往期信息查询、查证。(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省审计厅等)


  (十四)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审判和执行效率,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保障企业家在协助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调查时的人身和财产合法权益。对涉及企业和企业家的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建立涉案财产处理纠错机制和涉政府产权纠纷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刑事、民商及司法保护,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政府依法行政,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


  (十五)加快落实各项产权保护措施。继续加大涉产权案件的审判力度,审理公布一批有代表性、有影响力的涉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商标注册全程电子化,压缩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和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对侵犯商业秘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网络盗版侵权等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加强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兰州海关)


  (十六)建立多元化的纠纷处理的速调裁机制。在发挥好商事调解、仲裁等纠纷非诉解决机制作用的同时,建立适用于各类企业经济纠纷处理的速调裁机制,简化立案、送达、调解、审理和执行等程序,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真正畅通企业诉讼“绿色通道”。(责任单位:省法院、省司法厅)


  五、加强组织保障,推动工作举措落细落实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把优化营商环境的主体责任扛在肩上,研究和部署推动本地、本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落细落小落实本措施明确的各项任务。


  (十八)强化法治保障。各地各部门要以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为契机,清理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不一致、制约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企业群众反映突出的相关规定。要以法规制度建设保障各类所有制企业发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督导评估。加强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推进情况督查,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地方和部门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落实不力、问题较多的地方和部门严肃问责。省发展改革委要组织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工作,以评促改,以评促优,推动全省营商环境不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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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是如何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发票的?

资金回流是指一笔资金以“货款”名义从受票方支付给开票方后,经过一个或多个中间账户的掩饰,最终又全部或大部分返回到受票方或其关联人员手中的过程。这暴露了“有票无货”或“有票少货”的虚假交易本质。

  以下是税务部门通过资金回流判断企业虚开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一、核心逻辑与调查起点

  税务稽查通常从受票企业入手,检查其取得的发票是否真实、业务是否真实。

  1. 发现疑点:通过大数据分析,发现企业存在“进销项不符”(如大量采购煤炭但销售电子产品)、购销地分离、税负异常、法定代表人关联多家高风险企业等初步疑点。

  2. 锁定资金流:一旦发票和合同(票流、物流)存在疑点,资金流的穿透检查就成为关键突破口。稽查人员会调取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主要经办人等人的所有相关银行账户流水。

  二、识别资金回流的典型模式与特征

  税务和银行系统会利用大数据模型追踪资金路径,常见的回流模式有:

  1. 直接回流(低级手法):

  受票方公户付款给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在短时间内(如当天、次日)将相近金额转回至受票方法定代表人、股东或指定人员的个人账户。其特征是路径短、时间快、金额相近。这是最明显的证据。

  2. 间接回流、环流(常见手法):

  受票方付款 → 开票方公户 → 开票方法人个人账户 → 多个无关的中间账户(“过桥账户”,用于切断追踪) → 最终回到受票方法人或其关联人账户,甚至可能形成“闭环”:A付给B,B付给C,C付给……最终回到A。其特征是路径复杂,涉及多个个人卡,但通过图谱分析仍能清晰还原路径。

  3. 差额回流(有真实交易但虚增部分):

  交易有真实部分,但发票金额远大于真实交易额。例如,真实交易100万,却开了500万的发票。那么,受票方支付的500万“货款”中,对应真实货款的100万被开票方留下,而虚增的400万则会通过上述方式回流,其特征是回流金额约等于发票价税合计金额减去一个合理利润/成本后的数额。

  4. 关联方回流:

  资金不是直接回到原公司或个人,而是流向受票方的关联公司、兄弟公司、母公司或其它受控实体,用于其他用途。其特征是资金最终受同一控制人支配,实现了“资金回流”的实质。

  三、税务稽查的具体分析手段

  1. “四流一致”比对:

  核查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货物流是否一致。虚开案件中,资金流与其他“三流”必然脱节。

  2. 时间与金额匹配分析:

  时间紧密性:支付“货款”与收到“回流款”的时间间隔异常短,不符合正常商业逻辑。

  金额对应性:回流金额与发票金额、支付金额存在固定比例关系(如扣除约定好的开票费后的余额)。

  3. 账户性质分析:

  (1)大量使用个人银行卡进行大额公对私、私对私转账,是典型的掩饰手段。

  (2)频繁新开立账户,并在业务完成后迅速销户。

  4. 资金路径图谱:

  利用现代数据技术,将海量银行流水数据可视化,绘制出清晰的资金流向网络图。回流路径在图上会呈现出清晰的“起点-终点重合”的闭环或特征路径。

  5. 人员关联分析:

  追踪资金最终收款人,发现其与受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工或亲属的关系,坐实资金实际控制人未变。

  6. 审讯突破与证据固定:

  在资金流水铁证面前,对企业负责人、财务、中间人进行询问,结合其他证据(虚假运输单据、虚假入库单、虚假产能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案例】

  受票企业A(需要进项发票抵扣) -> 支付“货款”117万(含税) -> 开票企业B(空壳公司),受票企业A的老板个人卡 <- 经过中间人C的个人卡倒手 <- 收到“货款”后,B企业老板个人卡,(实际收到回流款约113万,扣除4万“开票费”)。税务判断:资金从A出发,最终回到了A的实际控制人手中。证明这117万的交易是虚假的,B公司为A公司虚开了发票,并收取了约3.4%的开票费。

  在“金税四期”系统和大数据深度应用的背景下,税务部门与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的信息共享机制日益完善,资金流转的透明度极高。试图通过复杂账户网络掩盖资金回流的做法,在专业的税务稽查和大数据图谱分析面前几乎无所遁形。资金回流是证明虚开违法行为最直接、最有力的铁证之一,也是企业绝对不能触碰的法律红线。合法经营、真实交易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根本。

疏通“五大”破产涉税中的堵点

【摘要】2025年1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了《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若干税费征管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该公告的出台明确了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税费债权的分配顺序、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以及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等五大事项,将有力推进破产中有关司法与税务衔接问题的解决。为破产企业再生、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纳税信用修复、税务登记注销等事宜带来极大便捷。

  《公告》的出台有效推进破产涉税实践,并提供了基础的法律依据,但是从实操上《公告》作为规范性文件,可能会指导不足,需要结合更细致的实务解读。2025年10月出版的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破产涉税实务操作指引》(以下简称:《涉税指引》)是针对破产法与税法交叉领域的系统性研究及规则设计的创新之作,有效涵盖了破产涉税理论、破产清算与重整实务涉税等内容,系统解读了当前破产涉税中存在的问题,为各类从事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实务操作指引,值得推荐并学习。

  【关键词】税费征管 破产涉税 债权申报 分配顺序 税费债权 税务注销

  一、《公告》重点解读与应对措施

  (一)税务机关应当申报的债权范围

  《公告》第一条指出,税务机关在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社会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税务机关征收的、法律责任和政策依据明确的非税收入及其滞纳金,也由税务机关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该条款列明了不需要申报的债权,而税务机关对破产企业的债权主要是欠缴税款、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以及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公告》第一条所列的税务机关需要申报的社会保险费,应不包括企业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二)税费债权在破产程序中的类别以及分配顺序

  《公告》第一条规定,企业所欠税款、社会保险费按照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单独申报;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利息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企业所欠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罚款按规定申报。《公告》第一条的这项规定,短短几句话但表达了大量的信息。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有比较清晰的规定,可以结合该书的内容对《公告》进行理解。该书第一章第二节税收优先权部分提到:破产企业破产前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在《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企业破产法》之间存在法益冲突,冲突的关键在于发生在担保前的债权的顺位,欠缴税款无论先于担保或后于担保发生,担保债权均优先税收债权清偿。税收债权的顺位仅位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前。至于滞纳金,《涉税指引》中提到,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滞纳金按普通破产债权进行破产申报。

  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欠缴税款及相关滞纳金,《涉税指引》第三章第四节提到,对破产管理人对企业的财产主动继续经营而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但实务处理存在争议。《公告》的出台很大程度解决了这种争议,《公告》明确指出,企业因处置债务人财产发生的相关税费为破产费用,因继续营业发生的相关税费为共益债务。税务机关对这些税费都可以随时要求清偿。至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滞纳金,在《涉税指引》中提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涉税指引》还进一步关联《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滞纳金的性质属于“执行罚”,日万分之五也有利息的性质,《涉税指引》认为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欠缴款项不再计算滞纳金,不能再提起破产申报。这个论断也与《公告》规定的内容有效吻合,《公告》明确规定企业所欠的税款滞纳金按照普通破产债权申报;这里的税款滞纳金应专指破产案件受理前已发生的欠缴税款所产生的滞纳金,按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到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万分之五计算的金额。

  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社会保险费,应优于普通破产债权,与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欠缴税款处于同一清偿顺位。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的社会保险费,则作为共益债务随时清偿。

  (三)税费债权申报的时间跨度

  《公告》第二条指明,税务机关在破产程序中申报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债权,以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为截止日计算确定。与《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相同,即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第三条指明,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涉税费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前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并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前补充申报债权。第二、第三条表明税费债权的申报需要在申报期限届满之前,补充申报则应在债权人会议第一次表决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时完成。

  (四)破产程序中的纳税义务履行及发票开具

  《公告》第二条、第四条明确,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应当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的税务管理,履行法定义务,破产程序中发生应缴税费情形,应当按规定申报缴纳。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应当代表债务人依法履行申报纳税、扣缴税费、开具发票等涉税义务。管理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费事项时,按照《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执行,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件等材料办理涉税费事项。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作了比较充分的论述,该书认为虽然处于破产程序中的企业相关的非正常户恢复手续简单,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即可,然而实务中存在程序规定简单但实务操作难的问题。《公告》第三条规定,破产企业需要办理非正常状态解除的,应当就逾期未申报行为补办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出具处罚决定书,并立即解除企业非正常状态,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相关税款、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债权。这一条直接回应了该书中提出的实务中非正常户恢复困难这一问题,解决了现行非正常户管理制度与破产程序处理规则的衔接问题,是依法治税中的一大进步,缓解了当前破产涉税中的“堰塞湖”。

  《涉税指引》中对于发票开具问题也有论述,该书提到要保障破产企业的必要发票供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企业因继续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或处置财产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以企业名义按规定申领开具发票或者代开发票。《公告》第四条规定,需要开具发票的,管理人可以企业名义领用开具发票或者申请代开发票。企业因大额资产处置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经管理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调整额度。该条延续了这一文件的精神,并且为进一步便利破产企业,还提出针对大额资产处置等需调整发票总额度的特殊情况。额度调整按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有关规定,即按照月初赋额调整、赋额临时调整、赋额定期调整、人工赋额调整这几种方式调整发票额度。

  (五)破产中纳税信用、税务注销相关问题

  《公告》第五条主要规定了破产清算、重整、和解程序中,企业纳税信用修复、纳税信用评价、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为支持企业再生,助力困境企业消除历史包袱,恢复经营能力,《公告》第五条明确,在重整、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在依法受偿后,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不影响企业申请纳税缴费信用修复和后续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不影响企业办理迁移、注销等涉税事宜。《涉税指引》提到,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应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不得要求额外提供文件或以税款未获得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该书对税务注销的论述与《公告》相关规定完全一致。都体现了便利破产企业进行税务注销的原则。

  按照《公告》第五条规定,即使税务机关依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仍有未获清偿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的,企业纳税缴费信用修复、纳税缴费信用评价、迁移和注销等涉税事宜办理不受影响。《涉税指引》第三章提到为支持纳税信用修复,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税务机关依法受偿后,管理人或破产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

  二、《公告》施行时间及相关文件废止

  《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公告》生效后,人民法院尚未裁定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终止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按照《公告》规定执行。公告生效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同时废止。目前,现行有效的涉及破产、注销程序中的税务问题的法律制度、政策清单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三、结论

  本次公告主要针对破产企业在破产程序中税费征管方面的问题提出和重申相关的规定,目的在于便捷破产程序、加快企业回炉重造、强化税费征管,具体体现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的税收征管流程衔接、破产清算环节的税收债权处理、破产重整过程中的涉税事项安排、破产程序结束后的税务注销等涉税事宜。

  公告虽然明确了许多争议,例如税费何时应该划分为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对于税务机关如何在企业破产中合理申报破产债权、如何便捷破产企业申领发票、如何为管理人办理涉税事宜提供便利有非常大的指导意义。破产涉税领域涵盖事项繁杂多元,其法律适用与实务操作无法仅凭单一规定全面覆盖,需从制度框架、实操流程、风险防控等维度进行系统性掌握。若破产财产处置环节存在操作不当,将直接导致破产项目整体税负水平偏离预期,进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效率与债权人权益实现。